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這裡主要說下怎麼申請,以及需要什麼材料。
主要材料和步驟
、工傷認定申請書(單位名義、或個人名義);
、目擊事故發生的證人(兩人以上);
、《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表》
、初次治療工傷的病例、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工傷職工的身份證明覆印件
、勞動關係證明;
、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影印件或工商登記;
另外由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同時提交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及申請人與傷亡職工關係的證明。
注意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併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應當同時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據材料:
(一)屬於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門確定的事故責任結論證明;
(二)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提交傷殘證件及指定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四)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五)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
(六)特殊情況需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申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