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分析司考試題系列12?

參加過司法資格考試的考生都知道,歷屆的司法資格考題對每個考生來說,必須掌握和了解。光知道答案不行,必須學會如何對試題進行全方面的分析,做到融會貫通、舉一反三。現將司法資格考題解題心得編輯如下,供廣大考生學習和交流。

工具/原料

電腦,書籍

方法/步驟

甲公司對乙公司享有10萬元債權,乙公司對丙公司享有20萬元債權。甲公司將其債權轉讓給丁公司並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經乙公司同意,將其債務轉移給戊公司。如丁公司對戊公司提起代位權訴訟,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辯理由能夠成立?

怎樣分析司考試題系列12

抗辯一:甲公司轉讓債權未獲乙公司同意 。現分析如下:。《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因此,甲公司轉讓債權,並不需要經過債務人乙公司的同意,只要通知乙公司就可以。該抗辯錯誤。

怎樣分析司考試題系列12

抗辯二:丙公司轉移債務未經乙公司同意。現分析如下:《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據此可知,債務人丙公司將自己對乙公司的全部債務轉讓給戊公司需要得到乙公司的同意,否則該轉讓無效。由此可見,戊公司和乙公司之間不存在債務關係,因此,戊公司可以對丁公司的代位訴訟提出抗辯。該抗辯成立。

怎樣分析司考試題系列12

抗辯三:乙公司已經要求戊公司償還債務。現分析如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規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乙公司只是簡單的對戊公司提出履行債務的請求,不能僅此就認為乙公司沒有怠於行使債權,因此,戊公司不得以此為由,對丁公司的代位權訴訟提出抗辯。該抗辯錯誤。

怎樣分析司考試題系列12

抗辯四:.乙公司、丙公司之間的債務糾紛有仲裁條款約束。現分析如下:即使乙公司與丙公司的債務糾紛存在仲裁條款,後該債務經過乙公司同意轉移給了戊公司,乙公司與戊公司之間亦存在仲裁條款,該仲裁條款不得成為戊公司對抗丁公司代位訴訟的抗辯理由。該抗辯錯誤。

怎樣分析司考試題系列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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