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方式有哪些,子女撫養權應該如何確定??

離婚在當代社會已經不再那麼稀奇了。有的夫妻和和氣氣離了婚,有的夫妻卻鬧到對簿公堂的地步。那麼,離婚的方式有哪些。夫妻離婚,在孩子歸誰的問題上往往有糾紛。那麼,子女撫養權應該如何確定?下面為您做簡要解答。

一、離婚的方式有哪些根據當前的法律規定,離婚的方式有兩種:協議離婚和

一、離婚的方式有哪些根據當前的法律規定,離婚的方式有兩種: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協議離婚是解除夫妻關係的一種形式,指夫妻雙方自願離異,並就其他問題(主要是財產問題和孩子撫養問題)達成合意,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可即可解除夫妻關係的離婚方式。在婚姻法學理論中,又將協議離婚的法律程式稱為登記離婚,指必須由婚姻登記機關依法對雙方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登記。我國《婚姻法》將協議離婚表述為雙方自願離婚。《婚姻法》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是自願離婚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目前我國的協議離婚由《婚姻登記條例》規範,男女雙方協議離婚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屬於行政登記管理程式。需要說明的是,現實中某些離婚夫妻存在這樣的誤解,即認為雙方只要簽署了離婚協議書,婚姻關係即自動解除。這種觀點是不對的,雙方的離婚協議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登記後才發生法律效力,這道行政程式是必不可少的。起訴離婚在理論上又稱為裁判離婚,指對夫妻一方或雙方提出的離婚請求,由法院以裁判的方式決定是否准許的離婚方式。實踐中主要表現為夫妻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或雙方同意離婚但就財產分割問題及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一方先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二、子女撫養權應該如何確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再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對於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當父母不履行應當承擔的撫養義務時,需要撫養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可以要求義務人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進行調解。如果父母仍不承擔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進行審理。以上就是關於“離婚的方式有哪些,子女撫養權如何確定”問題的解答。夫妻雙方從當初感情的美好走到離婚這一步,相信也到了感情破裂的地步。伴隨著離婚,子女的撫養權歸誰也是雙方爭論的焦點。對於這一系列複雜的問題,您的身邊還是需要有一位專業的從事婚姻家庭案件的律師給您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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