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篇介紹了關於:【離婚時房產怎麼分,離婚時對房屋增值部分怎麼處】,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離婚時房產怎麼分
(一)婚前購買的商品房
此處商品房指已經在婚前付清購房款,該房屋屬於婚前購買房屋的一方所有;
(二)使用權性質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不論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三)對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的處理:
1、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按照中國的國情,父母給子女買房簽訂書面房屋贈與合同的可能性很小,一般認為:父母將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是單獨贈與給子女,屬於子女的婚前財產,將房屋產權登記在子女及未來媳、婿共同名下的,視為對雙方的贈與。
2、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四)婚前以一方名義購買的按揭商品房,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歸還貸款的,在離婚時已經取得房屋完全產權的
1、婚前簽訂的商品房買賣買賣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權利義務由該方承擔;
2、婚前由一方名義支付的首期屬於支付方個人財產
3、 該房屋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增值部分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4、由取得該房屋產權的購房一方按照①-③的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五)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的,法院不對房屋的所有權作出判決,只能判決房屋由誰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權後另行起訴,解決最終的所有權歸屬問題。
(六)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處理為: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 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二、離婚時對房屋增值部分的處理
房地產因其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其與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隨使用時間的增加而貶職,而房地產有可能因種種原因增值,對於婚前購買的房屋,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房屋增值部分因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原始部分屬於擁有產權的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