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安全法律知識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6日

  在網路技術快速發展的情況下,資訊網路安全已成為人們關注的社會焦點之一,網路法律能夠保證我們的安全資訊,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一:

  ***一***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的單位或者個人會被給予什麼處罰:

  對有違反本決定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或者取消備案、關閉網站、禁止有關責任人員從事網路服務業務等處罰,記入社會信用檔案並予以公佈。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二***網上的哪些行為會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1、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的;

  2、將資訊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資訊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的;

  3、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三***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在什麼情形下,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3、兩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在什麼情形下,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1、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2、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3、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

  4、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6、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7、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五***網上何種行為會被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利用資訊網路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資訊,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六***網上何種行為會被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以在資訊網路上釋出、刪除等方式處理網路資訊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七***網上何種行為會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資訊網路有償提供刪除資訊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資訊,通過資訊網路有償提供釋出資訊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八***非法經營認定的數額標準是多少: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兩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九***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援等幫助的,會構成什麼性質的犯罪:

  以共同犯罪論處。

  ***十***國家對經營性和非經營性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分別採取什麼管理制度:

  國家對經營性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網際網路資訊服務。

  ***十一***網際網路新聞資訊及新聞資訊服務包括哪些:

  新聞資訊是指時政類新聞資訊,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評論。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包括通過網際網路登載新聞資訊、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和向公眾傳送時政類通訊資訊。

  ***十二***關於即時通訊工具***如微信、騰訊QQ等***的公眾資訊服務有哪些管理規定:

  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2014年8月7日釋出《即時通訊工具公眾資訊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就上述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即時通訊工具公眾資訊服務,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即時通訊工具,是指基於網際網路面向終端使用者提供即時資訊交流服務的應用。本規定所稱公眾資訊服務,是指通過即時通訊工具的公眾賬號及其他形式向公眾釋出資訊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即時通訊工具公眾資訊服務發展管理工作,省級網際網路資訊內容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相關工作。

  網際網路行業組織應當積極發揮作用,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條 即時通訊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

  即時通訊工具服務提供者從事公眾資訊服務活動,應當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資質。

  第五條 即時通訊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各項制度,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保護使用者資訊及公民個人隱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及時處理公眾舉報的違法和不良資訊。

  第六條 即時通訊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要求即時通訊工具服務使用者通過真實身份資訊認證後註冊賬號。

  即時通訊工具服務使用者註冊賬號時,應當與即時通訊工具服務提供者簽訂協議,承諾遵守法律法規、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利益、公民合法權益、公共秩序、社會道德風尚和資訊真實性等“七條底線”。

  第七條 即時通訊工具服務使用者為從事公眾資訊服務活動開設公眾賬號,應當經即時通訊工具服務提供者稽核,由即時通訊工具服務提供者向網際網路資訊內容主管部門分類備案。

  新聞單位、新聞網站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釋出、轉載時政類新聞,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資質的非新聞單位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轉載時政類新聞。其他公眾賬號未經批准不得釋出、轉載時政類新聞。

  即時通訊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可以釋出或轉載時政類新聞的公眾賬號加註標識。

  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各人民團體開設公眾賬號,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滿足公眾需求。

  第八條 即時通訊工具服務使用者從事公眾資訊服務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對違反協議約定的即時通訊工具服務使用者,即時通訊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視情節採取警示、限制釋出、暫停更新直至關閉賬號等措施,並儲存有關記錄,履行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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