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寄住戶口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5日

  寄住戶口是指城鄉居民離開常住戶口居住地,借房寄住日期預計超過三十天以上,對此大連市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寄住戶口的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寄住戶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公安機關,是管理城鎮寄住戶口的主管部門,應組織所屬公安***邊防***派出所加強對寄住戶口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四條 寄住戶口,是指城鄉居***村***民離開常住戶口居住地,移地到本市城鄉內新址或暫時租、借房寄住日期預計超過三十天以上,應按規定向當地公安***邊防***派出所申請辦理的戶口。

  第五條 申請辦理寄住戶口;須在寄住人到達後七日內,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證明向住地公安***邊防***派出所說明理由和辦理寄住戶口登記手續。

  第六條 寄住人口離開寄住地,須提前二天辦理寄住戶口登出手續。

  寄住人口死亡,應在十日內,由家庭成員或戶口協管員持死亡證明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出。

  第七條 寄住人口出生嬰兒,應在嬰兒出生後七日內到寄住地公安***邊防***派出所辦理寄住戶口登記。

  第八條 公安***邊防***派出所,應加強對寄住戶的審查和核實,建立健全寄住戶管理制度。對不辦理寄住戶口和寄住戶口證件不全的,應按有關規定督促補辦有關手續。

  第九條 違反本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條 本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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