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撕毀的借條鑑定案例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8日

  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後,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於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下面小編整理了,供你參考。

  

  日照人尹某與第二任妻子結婚後,通過網路認識了遠在無錫的家庭主婦樂某,之後兩人頻繁聯絡並先後到對方所在城市互相見面,感情逐步升溫。2013年9月22日,樂某通過其銀行賬戶向尹某轉賬30000元,後又於2014年1月24日、4月2日,分別向尹某賬戶轉賬10000元、1000元。尹某曾就30000元借款向樂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樂某女士人民幣現金30000元整***叄萬元整***歸還期限1年 2013.9.22尹某”。該借條已被撕毀。尹某向樂某轉賬償還了10000元、1000元,但對30000元以各種理由推託未還。

  被丈夫發現後,樂某持重新貼上的借條及銀行轉賬憑條向法院起訴,要求尹某償還借款30000元及利息。樂某主張是給尹某轉賬30000元時,因尹某在日照,並未出具借條,借條是2014年5月份尹某到無錫時在樂某家中補寫的,但剛寫完又以兩人關係親近為由將借條搶過去撕毀,樂某害怕被丈夫知道,未敢聲張,僅是在與尹某爭吵後將借條黏貼好。尹某主張借條是2014年年底將借款結清後撕毀。雙方對自己的主張均未提供證據證實。 觀點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尹某向樂某借款並出具借據,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成立併合法有效。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尹某向樂某出具了借條,之後尹某又將借條撕碎,樂某對此的解釋是尹某搶奪借條予以撕毀,但尹某對此不予認可,認為系雙方的賬目往來已經結清所以才將借條撕毀。樂某對此瑕疵的證據負有舉證責任,在沒有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下,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因此,應駁回樂某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觀點認為:樂某所持借條雖然撕毀,但仍具備證據的完整性且尹某承認借條是自己書寫,樂某又提交了匯款單據,已完成舉證義務。尹某僅以借條撕毀而作出還款的抗辯,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尹某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法官說法

  樂某所持尹某本人出具的30000元借條及向尹某銀行賬戶打款30000元的轉賬憑條能夠證實樂某向尹某出借款項的事實,雖然借條系被撕毀後重新貼上,但仍保持了證明雙方借貸事實的完整性,並有銀行轉賬憑條予以補強,應當認定雙方借貸關係成立併合法有效。尹某主張30000元系雙方經營二手車業務相關款項,未提供證據證明,不能成立。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尹某是否已清償借款。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尹某主張借款已償還完畢,應對此承擔舉證責任。樂某提供的轉賬憑條證明雙方從1000元至10000

  元、30 000元的款項往來均系通過轉賬方式交付,尹某亦認可系通過銀行轉賬向樂某轉回10000元,其在雙方通話錄音中亦稱如有錢將通過打款方式還款,但尹某除了對借款作出還款的抗辯外,一直未提供任何還款證據。按照日常生活經驗,還清借款而將借條撕毀只是一種慣常做法,兩者並無必然因果關係,即還清借款未必一定導致撕毀借條,撕毀借條未必一定由還清借款引起,故尹某僅以撕毀借條為依據作出還款抗辯,不能推翻樂某主張的債權,在無有效證據證明已償還借款的情況下,尹某應對借款承擔償還責任。對於樂某主張的利息,因雙方未對利息作出明確約定,故自樂某提起訴訟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之日止為宜。***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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