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印章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1日

  為規範財務印章的管理,加強對財務事項的監控力度,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單位財務印章的管理,防範財務管理風險,明確責任,根據財政部有關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財務印章包括財務專用章、收付專用章、法人代表印章、主辦會計個人印章、報賬員個人印章、現金收***付***訖章、銀行收***付***訖章或轉賬收***付***訖章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納入南山區會計核算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統一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四條 刻制財務專用章,須由各核算單位向區委區政府辦公室提出刻制印章書面申請,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批准後,到相關部門辦理刻印事宜;刻印完成後,核算單位與中心辦理印章交接手續。

  第五條 收付專用章、主辦會計個人印章由中心行政科辦理刻印相關事宜。

  第六條 法人代表印章、報賬員個人印章、現金收***付***訖章、銀行收***付***訖章或轉賬收***付***訖章等印章由各核算單位自行辦理刻印事宜。

  第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私自刻制其他財務印章,如確因工作需要須使用其他財務印章的,由印章使用單位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報批後,方能辦理刻印事宜。

  第八條 財務專用章、收付專用章、法人代表印章、主辦會計個人印章、報賬員個人印章等財務印章的印模,須在中心行政科備案。

  第三章 開戶銀行預留印鑑的保管與使用

  第九條 單位的開戶銀行預留印鑑包括財務專用章、單位法人或其授權人印章***含報賬員個人印章***、收付專用章***僅限中心使用***。

  第十條 開戶銀行預留印鑑按照相關規定分設專人保管。主辦會計保管財務專用章、收付專用章,法人授權人保管單位法人或其授權人個人印章,主辦會計、報賬員保管本人印章。

  第十一條 財務專用章主要用於設立銀行賬戶,辦理日常會計收、付款,以及出具有關票據等業務。

  第十二條 收付專用章主要用於中心主辦會計辦理駐點銀行收、付款業務。

  第十三條 法人代表印章***或報賬員個人印章***用於辦理銀行款項結算業務以及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等會計資料的簽章。

  第十四條 財務專用章、收付專用章不準外借。保管人不得擅自將自己保管的印章交與他人使用、保管,確因工作需要交與他人使用、保管的應報各科***所***負責人批准,並做好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 未經授權和批准,嚴禁使用他人個人印章。

  第十六條 嚴禁在空白紙張上用印。

  第四章 其他財務印章的保管與使用

  第十七條 現金收***付***訖章用於現金收、付行為完成後在現金收***付***原始憑證上加蓋的專用章,由單位報賬員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條 銀行收***付***訖章或轉賬收***付***訖章用於銀行結算業務完成後在原始憑證上加蓋的專業章,由單位報賬員保管和使用。

  第五章 印章的交接

  第十九條 主辦會計、報賬員調動或調崗時,須辦理印章交接手續。

  第二十條 主辦會計的印章交接由科***所***領導負責監交,科***所***領導的印章交接由中心分管領導負責監交,報賬員的印章交接由各核算單位相關人員負責監交。

  第二十一條 交接單上應註明印章交接的名稱、時間、枚數,並由移交人、接收人、監交人簽字。

  第二十二條 交接工作完成後,交接單應交中心行政科備案。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凡違反本辦法者,所造成的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自行負責,並追究當事人的相關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心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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