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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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出版物發行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建立全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出版物市場體系,滿足人民群眾精神文化需求,推進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出版物發行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出版物,是指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

  本規定所稱發行,包括批發、零售以及出租、展銷等活動。

  批發是指供貨商向其他出版物經營者銷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經營者直接向消費者銷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經營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讀者提供出版物。

  展銷是指主辦者在一定場所、時間內組織出版物經營者集中展覽、銷售、訂購出版物。

  第三條 國家對出版物批發、零售依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批發、零售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委託非出版物批發、零售單位銷售出版物。

  第四條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負責全國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全國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須經科學論證,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實際、促進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發行行業的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出版物發行單位設立

  第六條 設立出版物批發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完成工商註冊登記,有確定的企業名稱和經營範圍;

  ***二***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裝置和固定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面積合計不少於50平方米;

  ***三***具備健全的管理制度並具有符合行業標準的資訊管理系統;

  本規定所稱經營場所,指自有或租賃期一年以上的辦公場所、營業店面、倉儲場地及工商行政部門認可的其他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等。

  除出版物發行企業依法設立的從事批發業務的分公司外,批發單位應為公司製法人。

  第七條 申請設立出版物批發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申請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須向所在地地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地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在接受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稽核,稽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批准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並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

  ***一***營業執照正副本;

  ***二***申請書,載明單位基本情況及申請事項;

  ***三***企業章程;

  ***四***經營場所的情況及使用權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六***企業資訊管理系統情況的證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設立出版物零售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完成工商註冊登記,有確定的名稱和經營範圍;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第九條 申請設立出版物零售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申請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須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批准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並同時報上一級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其中門店營業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應同時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

  ***一***營業執照正副本;

  ***二***申請書,載明單位基本情況及申請事項;

  ***三***經營場所的使用權證明。

  第十條 中學小學教科書發行單位應取得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准的教科書發行資質,並在批准的區域範圍內開展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活動。納入政府採購的中小學教科書,不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發行。單位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公司製法人,有確定的企業名稱,以出版物發行為主營業務;

  ***二***有與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業務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發行人員,至少一名負責人應當具有高階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或者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可的與出版物發行專業相關的高階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三***有能夠保證教材儲存質量要求的、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儲運能力,在擬申請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業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倉儲場所面積不少於5000平方米,並有與教材發行相適應的自有物流配送體系;

  ***四***有與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業務相適應的發行網路。在擬申請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業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企業所屬出版物發行網點覆蓋不少於當地70%的縣***市、區***,且以出版物零售為主營業務,具備相應的中小學教科書儲備、調劑、添貨、零售及售後服務能力;

  ***五***具備符合行業標準的資訊管理系統;

  ***六***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及風險防控機制和突發事件處置能力;

  ***七***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五年以上。最近三年內未受到出版行政部門行政處罰,無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記錄。

  審批中小學教科書發行資質,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關於中小學教科書發行企業的總量、結構、佈局巨集觀調控和規劃。

  第十一條 單位申請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業務,須向擬申請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業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當地出版行政部門在接受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稽核,稽核後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批准的,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作出書面批覆並頒發《中小學教科書發行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書,載明單位基本情況及申請事項;

  ***二***企業章程;

  ***三***《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影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五***負責人的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或其他專業技術資格證;

  ***六***最近三年的企業法人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證明企業信譽的有關材料;

  ***七***經營場所、發行網點和儲運場所的情況及使用權證明;

  ***八***企業資訊管理系統情況的證明材料;

  ***九***企業發行中小學教科書過程中能夠提供的服務和相關保障措施;

  ***十***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依法經營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業務的承諾書;

  ***十一***其他需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設立出版物出租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從事出版物出租業務,應當於取得營業執照後15日內持營業執照影印件及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情況等材料到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國家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設立外商投資出版物發行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第六條至第九條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通過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本規定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已經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出版物發行單位在批准的經營範圍內通過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應自開展網路出版物發行業務後15日內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申請設立從事出版物發行的書友會、讀者俱樂部或者其他類似組織,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辦理。

  出版物發行企業可以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書友會、讀者俱樂部或者其他類似組織,無需審批,但應於設立後15日內持相關材料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出版物發行單位可在原發證機關所轄行政區域一定地點設立臨時零售點開展其業務範圍內的出版物銷售活動。設立臨時零售點時間不得超過10日,須提前到設點所在地縣級出版行政部門履行備案手續,並須遵守所在地其他有關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出版物批發單位可以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

  出版物批發單位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發行分支機構,不需單獨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但應按照工商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並於領取營業執照後15日內持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原發證機關和分支機構所在地相應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出版物零售單位在原發證機關所轄行政區域內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發行分支機構,不需單獨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但應按照工商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並於領取營業執照後15日內持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發證機關備案。出版物零售單位在原發證機關以外的行政區域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發行分支機構,應按照設立零售單位的有關規定到分支機構所在地出版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出版單位設立發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發行分支機構,應按照工商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並於15日內持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出版許可證》及分支機構設立地址、人員情況等相關材料到分支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變更《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或者兼併、合併、分立的,應當於15日內依照本規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出登記,並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出版物發行活動管理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禁止內容的違禁出版物;

  ***二***各種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經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複製的出版物,偽造、假冒出版單位或者報刊名稱出版的出版物,非法進口的出版物;

  ***三***侵犯他人著作權或者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物;

  ***四***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複製、發行的出版物。

  第二十條 內部發行的出版物不得公開宣傳、陳列、展示、銷售或面向社會公眾傳送。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只能在本系統、本行業或者本單位內部免費分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行或面向社會公眾傳送。

  第二十一條 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在發行活動中應當遵循公平、合法、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法訂立供銷合同,不得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從依法設立的出版發行單位進貨;發行進口出版物的,須從依法設立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貨;

  ***二***不得超出出版行政部門核准的經營範圍經營;

  ***三***不得張貼、散發、在網上登載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或者有欺詐性文字、與事實不符的徵訂單、廣告和宣傳畫;

  ***四***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權頁;

  ***五***《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應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利用資訊網路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應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登載的有關資訊或連結標識;

  ***六***不得塗改、變造、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批准檔案;

  第二十二條 從事出版物批發、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將出版物發行進銷貨清單等有關非財務票據至少儲存兩年,以備查驗。

  進銷貨清單應包括進銷出版物的名稱、數量、折扣、金額以及發貨方和進貨方單位公章***簽章***。

  第二十三條 出版物發行單位從業人員應接受發證機關組織的業務培訓。鼓勵出版物發行單位建立職業培訓制度,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參加經過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的考核鑑定機構所實施的發行職業技能鑑定考核。

  第二十四條 出版單位可以發行本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發行非本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的,需按照設立出版物發行單位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出版單位不得委託無出版物批發、零售權的單位銷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銷售業務。

  第二十五條 建立發行出版物的網路交易平臺應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接受出版行政部門的指導與監督管理。

  提供出版物發行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通過網路交易平臺從事出版物發行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核實經營主體的營業執照、《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並留存證照影印件或電子文件備查。不得向無證無照、證照不齊的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

  提供出版物發行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建立交易風險防控機制,保留平臺內出版物發行單位的交易記錄兩年以備查驗,發現在網路交易平臺內從事各類違法活動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所在地出版行政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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