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幾個月職工規定才有年終獎
現在已經是臨近春節的時候了,年終獎的發放就是人們所關注的問題,那職工工作了幾個月年終獎是怎麼規定?職工有領取的權利嗎?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職工規定有年終獎的條件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職工規定有年終獎的條件
我國現有的《勞動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中沒有關於年終獎的規定,發放與否以及發放的具體金額都由公司自行決定,法律並不強制公司必須發放年終獎以及發放的具體金額。
現實中,勞動關係雙方對年終獎的確定大致有三類形式:勞動合同約定;規章制度規定;由企業老闆決定的“紅包”這三種不同形式。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既然年終獎屬於獎金的一種,也是一種貨幣性收入,那麼年終獎也自然算入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同時,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根據該規定,獎金屬於工資。
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對獎金的範圍進行了解釋,明確規定了獎金包括年終獎***勞動分紅***。所以,可以確定年終獎屬於工資。既然屬於工資,就不得隨意剋扣。雖然有相關法律規定了年終獎這個法律名詞。而現行法律法規並沒有強制規定年終獎應如何發放,而是將獎金髮放的自主權更多地交給了企業。
職工年終獎發放規定
1、休法定假應照發年終獎。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均屬於法定假。
2、提前離職該拿年終獎。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確定的年終獎數額,那麼離職勞動者也應得到相應的年終獎。如果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都未規定年終獎,但事實上已發年終獎,用人單位也必須向離職勞動者發放,從司法實踐上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同樣會支援此類離職勞動者按照在崗時間,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3、未滿一年也有年終獎。《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即只要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年終獎或是用人單位已制定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辦法,且新進入、未滿一年的勞動者確已付出相應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按約定或比例向其發放年終獎。
4、年終獎不能拖欠。
年終獎發放的違規情形
1.無故遲發或拒發
有的企業為了防止員工跳槽,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企業自己制定的制度拖延發放年終獎,這種情況屬於無故拖欠工資的行為。但勞動者在休法定假期間如產假、年休假、婚喪假等,應視為正常出勤並支付報酬,用人單位不能以上述理由扣除年終獎金。
2.以“經營不善”為由少發
年終獎發放方式一旦經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確定或勞動合同約定,未經合法程式不得隨意變更,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而單方面對合同重要條款進行變更的行為可能被認定無效。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明確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了年終獎,用人單位就應按照規定或約定及時足額向勞動者發放年終獎,而不能以“單位效益不好”等理由拒發、少發、緩發。
3.以工作不滿一年為由不發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事先約定年終獎的發放條件,而工作年限可以作為發放年終獎的考核因素。因此,如果雙方已明確約定“工作不滿一年不發年終獎”,並已得到勞動者的認可,這種約定是合理的。如果企業沒有這樣的規定,那麼就應當一視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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