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財務管理規定3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5日

  為了規範行政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行政單位的財務管理,保障行政單位工作任務的完成,特制訂了行政單位財務管理規定,歡迎參閱。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規定1

  一、認真執行各項財經法規,發揚勤儉節約,艱苦奮鬥的傳統,發揮經費的最大使用效益。

  二、嚴格財務審批制度,實行局長、辦公室、經辦人審批簽字。局內一切費用支出、貨款劃撥必須經局長批准、辦公室和經辦人簽字後,方可支付。未經籤批而私自辦理報銷、劃撥手續的,財務人員停職追回。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有關財會人員和當事人共同承擔。

  三、實行當週報賬制。每週的單據於週一由局長簽字報銷,確實不能簽字時,另行通知

  四、日常辦公用品統一由辦公室購置,購置時,先寫申請,報局長批准後方可購買。對於大宗固定資產的購置,須經局長或局長辦公會議審批。購買時,需兩人以上參加,一人負責,私自購置的不予報銷。

  五、財產由辦公室負責登記,造冊存檔。實行領用簽字的管理辦法,做到購進有入庫單,領出有支出憑證。各科室領取辦公用品,科長領取並簽字。使用中,要做到人人愛護公物,誰損害誰賠償,誰丟失誰賠償。

  六、各科、室、站因工作或會議,需要列印、影印的各種材料、檔案、報表,原則上由各科室自行列印。因情況特

  殊確需外出列印的,由分管機關的副局長審批,由辦公室出據列印憑證並登記後到指定列印部列印。不按上述程式辦理,私自隨意列印者,費用自理。

  七、各種會議,食宿等費用支出,必須經局長,分管局長籤批後方可安排,凡未經批准擅自安排的費用自理。

  八、必要的業務招待,要本著“節約、適度、從儉”的原則,由辦公室統一出據派餐單,經局長、分管局長批准並按規定標準安排。本局安排的各種報表、例會及各鄉鎮計生辦工作人員來局請示、彙報工作需要安排就餐的,一律按上述程式在局食堂安排工作餐***原則上每人每餐控制在十元以內***。未經批准擅自安排的不予報銷。

  九、因公出差,需在外地食宿者,用餐費每人每天控制在30元以內,住宿費控制在60元以內***特殊情況除外***。

  十、各級舉辦的業務學習、培訓班,經局長同意後,方可參加。學習期間的培訓費、食宿費,按上級業務部門的要求和財務部門有關規定報銷,車船費報銷往返一次。

  十一、對外使用的收支憑證一律由財務科負責,其它任何科室無權收支現金。嚴禁借支、挪用公款。因工作需要臨時借款的,必須填寫借款憑證、註明結帳還款日期,經局長審批簽字後,財會人員方可借付。對私自挪借公款的,除限期追回外,給予財會人員紀律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有關財會人員和當事人共同承擔。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財會人員堅持日清月結,每月報表必須於下月5日前向局長提供。

  十三、群眾監督。財務人員應做到帳目清楚,手續完備,日清月結,現金收付準確無誤,並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幹部職工對一切不明白的收支事項可以通過正當渠道提出,經領導批准,由財務科解釋,保證經費的正確使用。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規定2

  為進一步規範機關財務管理工作,認真貫徹執行財經政策、法規、制度,加強監督,維護財經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要求,結合我委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財務管理工作制度

  1、按照國家財經制度、法規要求,委機關各項財務收支活動都應納入財會部門統一管理、統一核算,並接受監督。各項支出均應嚴格遵守市行政單位經費規定執行。

  2、認真組織會計核算,辦理會計業務;及時清理債權、債務,正確編制會計報表。

  3、委機關各項開支均應取得真實合法的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必須由經辦人簽名,按規定審批程式批准後報銷。出差或因公借款須經領導批准,任務完成後及時辦理報帳手續。自制原始憑證格式由財務部門統一規定。

  4、加強現金管理,不得“坐支”,加強支票管理,出納、會計各司其職,互相制約。

  5、財務人員要以身作則、奉公守法,認真貫徹國家各項改革措施,既要維護國家和集體利益,又要維護職工的切身利益。

  6、會計人員應做好會計檔案管理工作,每年要及時將各類會計帳、證、表等資料分類裝訂,立卷歸檔。

  7、機關各項支出報銷時間原則上定於每週週一、週三。

  二、財務開支審批制度

  為節約開支,減少浪費,委機關各項開支必須經主管財務主任審批後方可報銷,嚴格履行“一支筆”審批制度。

  ***一***報批制度

  1、委機關各項開支均應實行計劃管理,報委主管財務主任批准,發票回來由財務按計劃稽核後,經委主管財務主任批准後方可予以報銷。開支數額較大的,還應由主任辦公會研究後批准。

  2、購買物品、訂閱報刊、雜誌以及日常修繕等必須憑正式發票***稅務局統一監製的***報銷,非正式發票或非行政事業單位收據均不予報銷。

  3、千元以上的各項開支,必須通過銀行轉帳結算。領用支票必須填寫支票申請單,註明用途及限額,辦理完必須在十日內憑正式發票履行正常報批手續。

  ***二***審批許可權

  1、職工因公外出開會、培訓、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執行。借支差旅費的人員,必須由本人填寫借款申請單,註明到何地、辦何事及計劃天數,核定借款金額,返回後一週內按審批程式報銷。機關人員大小借款,應經主管財務的主任批准。

  2、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其探親差旅費按規定予以報銷。

  3、購買各種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材料及訂閱黨報黨刊雜誌、專業書籍等均應由經辦人或部門提出計劃,然後履行正常報批手續予以報銷。

  4、機動車輛實行定點維修,維修前應由司機提出計劃,經辦公室主任彙總,報分管領導和主要負責人同意。年終或每半年結帳一次,報銷時必須按正常報批程式結算,並附修理費明細表。機動車燃料費實行一次性購買,分期領用。

  三、財產物資管理制度

  1、固定資產統一由辦公室指定專人進行管理,應建立健全管理帳卡,對報損、報廢、調出、變賣以及增加或減少的固定資產應由使用部門或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按審批許可權報批。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核實。

  2、購進低值易耗品、材料,要做好登記入帳工作,保管和採購簽字交接,做到帳物相符。科室領用時,領用人員必須履行登記手續,年終彙總對帳。

  四、福利制度

  醫藥費、養老金、公積金、獨生子女費、幹部職工常規檢查醫療醫藥費按統一規定執行。

  五、財產清查制度

  1、各科室每年應形成定期的清查盤點制度,對清查結果進行彙總,並將結果送機關辦公室。

  2、辦公室為確保財產物資在儲備、使用過程中安全無損,要進行經常的、不定期的抽查盤點工作,並對財產物資的清查盤點工作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做出詳細記錄。

  3、財產物資的清查核對要由辦公室牽頭,會同機關財務人員共同對有關科室財產認真組織盤點,並做好盤點後的對帳工作。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規定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行政單位的財務管理,保障行政單位工作任務的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以下簡稱******內各行政單位***以下簡稱行政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的有關管理規定;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量入為出,保證重點,兼顧一般;注重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

  ***一***合理編制單位預算,統籌安排、節約使用各項資金,保障行政單位正常運轉的資金需要;

  ***二***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如實反映行政單位預算;

  ***三***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五條 行政單位實行單位報賬制度,由財政局會計核算中心統一負責行政單位的會計核算工作。

  第二章 單位財務預算管理

  第六條 行政單位財務預算是指行政單位根據其職責和工作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行政單位財務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七條 財政局對行政單位實行收支統一管理,定額、定項撥款,

  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第八條 行政單位的各項收入和支出應當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和其他收入應當首先用於彌補經常性支出不足和必要的專項支出。

  第九條 行政單位預算依據下列程式編報和審批:

  ***一***行政單位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和收支增減因素,編制預算內、外資金捆綁使用的綜合財政零基預算,並報送財政局;

  ***二***財政局參照行政單位提出的收支預算以及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結合年度計劃,稽核分配單位財務預算指標;

  ***三***財政局將稽核後的單位財務預算指標報管委會審批,管委會審批後正式下達。

  第十條 行政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預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安排各項資金,不得超預算安排支出。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條 收入是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撥款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 行政單位收入包括:

  ***一***財政預算撥款收入,是指財政局核撥給行政單位的財政預算資金。

  ***二***預算外資金收入,是指財政專戶按照規定核撥給行政單位

  的預算外資金和經財政局核准由行政單位按照計劃使用,不上繳財政專戶的少量預算外資金。

  ***三***上級補助收入,是指國家、省市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給予的專案補助資金。

  ***四***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本條第一款、第二款、

  第三款、範圍以外的收入。

  第十三條 行政單位各項收入的取得,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及時入賬,並按照財務管理的要求,分項如實填報。

  第十四條 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的罰沒收入、行政性收費收入和基金,以及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不屬於行政單位的收入,必須及時足額上繳。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條 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資金耗費。

  第十六條 行政單位支出包括:

  ***一***經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維持正常運轉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務發生的支出。

  ***二***專項支出***含上級補助資金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完成專項或者特定工作任務發生的支出。

  ***三***自籌基本建設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經依法批准用財政預算撥款以外的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支出。

  本條第二項、第三項支出,分別按其用途列入相應的預算科目。 第十七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項支出由財政局按照批准的預算和有關規定稽核辦理。防止多頭審批和無計劃開支。

  第十八條 行政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管委會有關經費支出管理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同時制定相應的內控制度。保證人員經費和單位正常運轉必需的開支,並對節約潛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專案實行重點管理和控制。

  第十九條 行政單位的專項支出,應當按照批准的專案和用途使用,並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向主管預算單位及財政局報送專項支出情況表及文字報告,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條 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控制自籌基本建設支出,確需安排支出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履行報批手續。核批後的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納入基本建設財務管理。

  第五章 結餘及其分配

  第二十一條 結餘是指行政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 第二十二條 行政單位的結餘不提取基金,全額結轉下年使用。其中,已完成專案的專項經費結餘,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及財政局批准後,方可使用。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三條 資產是指行政單位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

  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

  第二十四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庫存材料、暫付款等。

  第二十五條 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裝置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的分類按的統一標準設定。固定資產實行計劃審批、統一採購。

  第二十六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由財政局統一建賬、核算,資產管理部門統一登記、管理。行政單位應當明確責任,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清查盤點,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年度終了,應當進行全面清查。

  第二十七條 行政單位應當由財政局統一開設和管理銀行存款賬戶。

  第二十八條 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暫付款的規模,並及時進行清理,不得長期掛賬。

  第二十九條 行政單位所需的固定資產,應當根據業務工作的需要,根據合理、節約、有效的原則,上報管委會統一審批。

  第三十條 行政單位固定資產處置、出租收入,應當首先用於單位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

  第七章 應繳款項和暫存款項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 應繳款項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並應當上繳國庫的預算資金和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等款項,包括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納入預算管理的罰沒收入、行政性收費、基金以及暫未納入預算管理但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

  第三十二條 行政單位取得罰沒收入、行政性收費、基金等收入,應當使用合法票據。

  行政單位取得各種應繳款項,應當及時、足額上繳金庫或者同級財政專戶,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

  第三十三條 暫存款項是行政單位在業務活動中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預收、代管等待結算的款項。

  第三十四條 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對暫存款項的管理,不得將應當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款項列入暫存款項;對各種暫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第八章 行政單位劃轉撤併的財務處理

  第三十五條 行政單位發生劃轉撤併的財務處理,應當在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主管預算單位的監督指導下進行。

  劃轉撤併的行政單位應當全面清查資產,編制有關財務報表,提供資產目錄以及往來款項清單,提出資產作價依據和往來款項的處理意見,辦理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手續,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三十六條 劃轉撤併的行政單位的資產經上報財政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後,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轉為事業單位和改變隸屬關係的行政單位,其資產無償移交,並相應調整、劃轉經費指標。

  ***二***轉為企業的行政單位,其資產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評估作價後,轉作企業的國家資本金。

  ***三***撤消的行政單位,其全部資產由財政局及授權的主管預算單位處理。

  ***四***合併的行政單位,其全部資產移交新組建單位;合併後多餘的資產,由財政局及授權的主管預算單位處理。

  第九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三十七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行政單位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預算執行結果的總結性書面檔案。

  第三十八條 行政單位的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總表、支出明細表、基本數字表、預算外資金收支明細表、專項支出情況表等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三十九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應當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結餘、專項經費使用及資產變動的情況,說明影響財務狀況變化的重要事項,總結財務管理經驗,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等。

  第四十條 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預算執行、開支水平、人員增減、固定資產利用等。

  財務分析的指標包括支出增長率、人均開支水平、專項支出佔總支出比重、人員經費佔總支出的比重、人車比例等。行政單位可以根據其業務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章 財務監督

  第四十一條 財務監督是行政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本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稽核、檢查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行政單位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預算的編制、執行和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稽核、檢查;

  ***二***對各項收入和支出的範圍和標準進行稽核、檢查;

  ***三***對有關資產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

  ***四***對違反財務規章制度的問題進行檢查糾正。

  第四十三條 財政局嚴格履行監督職責,切實做好行政單位財務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的重點是:行政單位依法設帳情況;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完整情況;預算編制、執行情況;收支管理的規範、合法情況;國有資產的使用情況等。定期對行政單位工作進行檢查,並提出整改意見。行政單位應根據加強財務監督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自覺接受監督,認真整改。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由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制度相牴觸的,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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