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月份離職規定可以拿到年終獎
轉眼新的一年已過去大半了,很多想要換工作的職工都是在年底離職的,那離職年終獎還有嗎?幾月份離職才能拿到呢?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幾月份離職能拿到年終獎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53條,對“工資”進行了定義: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如果“年終獎”的性質為工資,就應當由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向勞動者給付。
實踐中,有勞動者因為未在用人單位工作至整年提前離職,用人單位以此拒絕向勞動者發放“年終獎”。可以說,這種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其工作時長比例支付其工作期間的“年終獎”。
那麼如果此時“年終獎”的性質並非工資,而是福利呢?對於福利問題,作為用人單位的一方有權對此問題作出決定,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管理行為,故而此時的“年終獎”是否發放、怎麼發放,就由用人單位自主作出決定了。
離職年終獎的發放案例
小吳從2006年開始,一直在一家廣告公司擔任業務員。2009年12月底,他的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在12月1日告知小吳:雙方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合同。對此,小吳沒有提出異議。12月31日,小吳辦好相關手續後離開公司。
本案中,小吳因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了與單位的勞動關係。律師表示按照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的規定,工資中應該包括年終獎。且公司也明確規定了年終獎的發放。因此,小吳是有權利拿到年終獎的,人事部應當結算其所有工資。
律師提醒,企業要留住員工,就要拿出自己的誠意。用推遲發放年終獎來降低員工離職成本,這種做法於情於法都行不通。員工如果無法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尋求法律幫助,拿回應得的年終獎。
職工年終獎是福利還是工資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年終獎”到底是什麼,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而言,需要結合勞動合同及用人單位內部關於薪酬的規章制度等內容進行綜合判斷。
如果勞動者在入職用人單位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年終獎”的給付方式及數額,例如,有企業在勞動合同中就明確約定了,每年年底最後一個月向勞動者支付雙薪,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年終獎”;也有部分勞動合同,約定了依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績效及考勤等綜合考核結果,確定“年終獎”的具體數額;亦有部分勞動合同對以上兩種“年終獎”的約定兼而有之。那麼,無論用人單位採取以上哪種形式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年終獎”,此時的“年終獎”應當視為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也就是工資。有些用人單位雖未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年終獎”,但按照用人單位的慣例,每年都發放“年終獎”,那麼此時該“年終獎”也應當被視為工資。
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對於“年終獎”隻字未提,而是根據該年用人單位的整體盈利等情況決定“年終獎”是否發放、發放數額及發放物件,或者有些用人單位在舉辦的年會上,設定一些抽獎等環節,用獎品作為“年終獎”發放給勞動者,這種“年終獎”就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和臨時性。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發放的“年終獎”就是一種物質獎勵,屬於福利。
年終獎被拖欠如何維權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足額、按時以貨幣形式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因此,作為工資的“年終獎”被拖欠時,勞動者可以採取以下幾種方式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維權。勞動者也可以選擇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該用人單位提起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當事人,可在該仲裁裁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維權要及時。
對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通過以上規定可以得知,如果與用人單位因拖欠“年終獎”發生勞動爭議得不到解決,最遲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勞動仲裁,否則合法權益將無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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