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年終獎分配方案是怎麼寫
現在很多的企業單位發放年終獎,都是為了留住人才,給員工更好的福利,那年終獎是怎麼分配的?分配方案是什麼呢?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員工年終獎的分配方案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員工年終獎的分配方案
一、目的
1.1 促進年終獎金分配科學化,更好的體現公司利益和員工利益緊密結合的關係,實現按勞分配的目標,促進公司的長遠發展。
1.2 為使公司年終獎金髮揮最大功效、年度績效獎金分配、核算的依據。
二、分配原則
2.1 內部公平與外部競爭力相結合原則
2.2 公司利益與個人利益相結合的原則
2.3 獎金分配與績效掛鉤的原則
2.4 就高不就低原則
三、適用範圍
公司全體正式員工,即通過試用期的轉正員工。
四、名詞註釋
4.1公司利潤係數為公司實際利潤額/公司目標利潤額
4.2 公司目前崗位分為現場序列和職員序列,現場序列為駐站員、班長***崗長***、工段長、經理、副總五個等級,職員序列為專員、主管、經理副總四個等級。最低等級暨駐站員、專員其崗位係數設為1,每提升一個等級係數增加0.1
4.3部門績效係數為部門為公司利潤完成做出的貢獻的百分值
4.4個人係數為個人的工作績效業績
五、分配方案
以員工月收入為獎金基數的分配方案。
入職滿年員工=員工1個月工資X公司利潤係數X崗位係數X部門績效係數X個人績效係數
入職未滿一年的員工=員工1個月工資X公司利潤係數X崗位係數X部門績效係數X個人績效係數/12X入職月份
入職滿年員工=員工1個月工資X公司利潤係數X崗位係數X部門績效係數X個人績效係數 + 員工1個月工資/公司成立的年數X員工入職的年數***入職超過6個月視為1年,超過3個月視為半年即0.5,不足三個月不計***
入職未滿一年的員工=員工1個月工資X公司利潤係數X崗位係數X部門績效係數X個人績效係數/12X入職月份
入職滿年員工=員工1個月工資X公司利潤係數X崗位係數X部門績效係數X個人績效係數 +員工1個月工資X公司利潤係數X個人績效係數 /公司成立的年數X員工入職的年數***入職超過6個月視為1年,超過三個月視為半年即0.5,不足三個月不計***
六、發放方式及時間
6.1 2月16日全額發放至工資卡中
6.1 春節前發放獎金總額的40%,剩餘部分春節後分三個月發放完畢。
員工年終獎的計算方法
***一***雙薪制計算
“年末雙薪制”是最普遍的年終獎發放形式之一,大多數企業,特別是外企更傾向運用這種方法,即按員工平時月收入的數額在年底加發一個月至數個月的工資。
年終獎的組成這是一種有保證的獎金,一般外企普遍採用13薪、14薪或更多。
A:12+1方式12+1的方法,即到年底企業多發給員工一個月的工資。這種是以時間為衡量指標的,只要你做滿了一年,就可以拿到雙薪。但這種方法在香港、新加坡地區已經不常用了。
B:12+2方式當員工為公司服務了一整年,公司多發2個月的薪水作為獎勵。這是非常靈活的做法,它一般有公司營業指標、客戶指標和個人指標三方面來衡量。公司營業指標是以最少成本達到最優化效果,獲得最大利潤打分,客戶指標是由客戶滿意度來打分,個人指標是由個人完成工作的質量和數量打分。一般地,公司營業指標在雙薪中佔10-20%,集體工作量佔30-40%,而個人指標則在雙薪中佔到40-50%的分量。
年終獎金也就是說,當你個人努力完成工作,發揮集體協作精神,完成公司營業目標時,才能最終獲得雙薪。這種靈活的做法,已經在國外非常流行。它充分調動員工個人的積極性,發揚團隊合作精神,為公司做出貢獻。
***二***績效獎金計算方式
績效獎金這是一種浮動的獎金。根據個人年度績效評估結果和公司業績結果,所發放的績效獎金,這時發放比例和數額的差距就體現出來了。通常情況下發放規則是公開的,如某某級別的target bonus***即個人表現和公司表現均是達到目標時對應的獎金***相當於多少月的基本工資***而且級別越高的人獎金佔總收入的比例越高***,但對每個人具體的績效評估結果各個企業的處理方法不一樣,有的對全員公開,有的不公開。紅包通常是由老闆決定的,沒有固定的規則,可能取決於員工與老闆的親疏、取決於老闆對員工的印象、取決於資歷,取決於重大貢獻等。通常不公開。民企多見。亞商大多采取的是第二種方式,部分人員還可以得到紅包的獎勵。除了發放現金,一些公司還將旅遊獎勵、贈送保險、車貼、房貼等列入年終獎的內容。無論企業用哪種方式發放年終獎,有一條原則是共通的,那就是年終獎的發放既要維護企業自身的利益,也要顧及員工的心理期望值,只有把這兩者兼顧好了,年終獎才能發放得“公平”,才能起到獎勵和激勵的作用,為企業第二年的運作埋下良好的伏筆。獎金的發放方案,不應該在將近年終時才考慮,在年初制定公司計劃的時候,就應該制訂好年終發放獎金時的考評指標、評價方法、發放規則等等相應的各項制度。
年終獎是否年終發放
目前企業發放年終獎主要有三種形式:
1、是年底多發一個月工資***此種方式法律上應界定為年終雙薪***:
2、綜合考慮企業經營收益、部門績效、個人績效,讓每個員工“對號入座”得到全年一次性獎金:
3、老闆給“紅包”,給不給、給多少就都由老闆說了算。
對於第—種形式,此時的“年終獎”屬於實質上的年終固定工資,勞動者即使未到年終提前離職的,也可以主張按工作時間的比例要求單位支付,如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則構成無故拖欠或者剋扣工資。對於第二種形式,企業如規定在職員工“年終”才能拿到“年終獎”,如果員工提前離職,就會喪失這部分潛在利益。當然如果企業規定了所有員工都可以在年終獲得年終獎,員工提前離職則可以索要相應比例的獎金,但若發生爭議,勞動者主張年終獎仍然面臨證據不足的風險。對於第三種形式,由於年終獎完全取決於老闆的個人自願,未到年終提前離職,員工就不可能拿到年終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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