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申請注意事項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5日

  商標異議申請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商標異議申請怎麼辦理?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商標異議申請要注意什麼

  1、商標局收到商標異議申請後,經過形式審查後,符合受理條件的開具《受理通知書》。如果是異議人自己提交的異議申請,商標局將直接給異議人寄發《受理通知書》;如果是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商標局則將《受理通知書》寄發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2、異議人只能對登載在《商標公告》上經初步審定的商標提出異議。

  3、異議人只能在異議期限內對經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異議期為3個月,自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計算,至註冊公告的前一天。

  4、異議人提出的異議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並有相應的證據支援。證據在提出異議申請時不能提交的,應當在異議申請書中宣告,並應自提交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證據***可在3個月內郵寄補交***。

  5、異議期限的最後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順延至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6、商標異議答辯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對異議補正及證據提交的要求和時限同樣適用於答辯程式。

  商標異議申請應提交的檔案

  商標異議是《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式,其目的在於監督商標局公正、公開地進行商標確權。任何人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異議期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應提交的檔案:

  1、商標異議申請書;

  2、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並附有關證據材料;

  3、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的影印件;

  4、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5、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還須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商標異議程式是什麼?

  商標異議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註冊申請人經商標局初步審定並刊登公告的商標提出不同意見,請求商標局撤銷對該商標的初步審定,由商標局依法進行裁定的制度。

  商標異議程式是商標局依申請而履行的行政行為。異議申請人向商標局提出商標異議主張並提交相應證據材料,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向商標局答辯,商標局對雙方證據材料進行稽核,並裁定異議主張是否成立。商標異議程式以雙方當事人的抗辯為主導,審查人員應依照法定程式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全面、客觀地稽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的強弱進行判斷。

  無論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式還是商標異議程式,雙方當事人都要對自己的主張進行舉證,提交大量的證據材料證明自己主張。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將影響審查人員的自由心證,證據材料的證明力將對裁定結果有決定性影響。實踐中,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不僅有原件,還有影印件。影印件在商標異議程式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怎樣的效力,與一般民事訴訟程式中的影印件是否具有同等效力等問題成為爭論的焦點,也是商標異議審查實踐中經常遇到並需要解決的問題。

  商標異議的原因有哪些?

  為什麼經過商標局審查後公告的商標還會被他人提出異議,常常為商標註冊申請人所不理解。應該說,初審公告後的商標,絕大多數在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人提異議而予以核准註冊,但每年都有—定數量的初審公告商標被提異議。

  其原因之一是商標審查行為的侷限性、主觀性和不統—性,使商標註冊申請人的盲日性住商標審查中不能全部被糾正,有些具有惡意的申請註冊行為不能被完全制止。《商標法》在第一章總則、第三章商標註冊的審查和核準中對可初審公告的商標作出了三條原則性的規定,即第七條應具有顯著性、第八條不違反禁用條款、第十八條不能與申請在先的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商標構成近似;《商標法實施細則》中對商標註冊申請人的主體資格也作出了規定。

  經商標局審查,凡不違反上述規定的申請註冊商標,均可被初步審定並公告。這些規定作為商標審查原則,是對商標審查行為的規範,同時又使商標審查行為不可避免地具有侷限性。這些規定明示商標審查不涉及《商標法》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審查原則以外的內容,商標註冊申請人的搶注、模仿、抄襲、侵犯他人在先權等行為,在商標審查中不能被制止。

  審查行為的主觀性則表現在審查結果的差異上,某些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否缺乏顯著性,是否違反禁用條款,是否與在先申請的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商標構成近似,可以說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駁回複審由商評委終局決定應予公告的商標,是被商標局駁回申請的商標;而經商標局初審公告的商標,被異議後又可能裁定為不予核准註冊。而商標審查標準的調整,使具有同一特徵的商標的審查結果有時出現前駁後準現象;而同一特徵的商標在多類別上申請註冊,也有此類別上駁,彼類別上準的現象。這些事實既表明了審查行為具有不統一性,也證明了審查行為具有主觀性。

  商標審查行為的物件是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註冊申請人煞費苦心設計出的商標,很難避免與眾多他人的在先權利發生衝突,具有很大的盲目性;而有些申請人申請註冊的商標,明顯具有抄襲、模仿等惡意。商標註冊申請人行為的盲目性在審查中不可能全部被糾正,具有惡意的行為也不可能全部被制止。因此,初審公告的商標中有一部分被捉異議是正常的。

  原因之二是提出異議的人具有主觀性、盲目性,有的明顯具有惡意。例如,提出異議的人認為,初審公告的商標與他人***包括提出異議的人***在先申請、在先註冊的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這種認為往往帶有很強的主觀性;提出異議的人看到公告上的商標資訊就提異議,而對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其他在先權利不瞭解或瞭解不多,帶有一定的盲目性。有的單位和個人則是出於商業利益,或者想借此獲得不正當利益,對初審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明顯具有惡意。提出異議人的主觀性、盲目性是可以理解的,對明顯具有惡意的如何及時制止,應予研究。

  經商標局駁回申請由商評委終局決定應予審定公告的商標仍可被提異議的原因,一是終局決定應予審定公告的商標,雖是終局決定,但其決定的是應予審定公告,而不是核准註冊。因此,終局決定公告的商標仍屬於異議物件的範疇;二是終局決定是針對商標局駁回申請的商標進行復審,而經複審予以公告的商標,改變的是商標局駁回申請這一結論,仍不能完全糾正商標註冊申請人的盲目性和制止其惡意。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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