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損失補償原則案例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8日

  損失補償原則作為保險法最為重要的基本原則之一,其宗旨是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進行補償且只進行補償,其包含了填補被保險人損失和禁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兩個方面,而禁止得利又是該原則的核心。以下是小編分享給大家的關於,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篇1:

  2003年9月,原告為其子投保了某保險公司一年期學生、幼兒保險附加意外傷害醫療及附加住院醫療保險。保險期間,其子在院中玩耍時被一輛小轎車撞傷,發生醫療費用1萬多元,該醫療費用全部由汽車司機給予了賠償。

  原告雖然獲得了賠償,但想起其子還投保了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遂以其子受傷住院治療為由,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遭到了保險公司拒賠。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是:經調查核實,住院治療費用已經得到補償,投保人並無實際損失,所以保險公司無需再承擔賠償責任。在與保險公司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依保險合同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賠償原告發生的全部醫療費用。

  一審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本案所涉保險屬醫療費用類保險,應當適用損失補償原則,由於撞傷原告兒子的汽車駕駛員已經賠償了原告發生的全部醫療費用,故原告所受損失已經獲得賠償,保險人不應再負賠償責任,否則將使同一保險標的損失實際獲得雙重或者多於保險標的實際損失的補償。

  篇2:

  個體運輸專業戶張某將其私有東風牌汽車像某保險公司足額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10萬元,以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4萬元。保險期為1年。

  在保險期限內的某一天,該車在夕卜人懸崖下一條湍急的河流中,該車駕駛員有合格駕駛照.系張某堂兄,隨一發生後,張某向保險公司報案索賠。該保險公司經過現場查勘,認為地形險要,按推定全損處理,當即賠付張某人民幣10萬元;同時宣告,車內屍體及公司不負貴任,由車主自理。後來.為了打撈堂兄屍體,張某與王某達成一協議,7矯.約定:由王某負責打撈汽車,車內屍體及死者身上採購貨物的2800元現金歸張某,’殘車歸王某,王某向張某支付4000元。殘車終於被打撈起來,張某和王某均按約行事。保險公司知悉後,認為張某未經保險公司允許擅自處理實際所有權已轉讓的殘車是違法的。雙方爭執不果而訴訟。

  篇3:

  某年9月23日,某保潔公司為包括張某在內的140名員工向某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附加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保險期間一年。投保後不到兩個月,11月6日,張某在路邊工作時被金某駕車撞傷,後張某住院治療,用去醫療費15225.50元。因肇事車輛在某農業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某農業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履行了賠償義務。後張某又向某人壽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請求。保險公司認為,張某已就醫療費獲得充分賠償,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公司不應再賠償其醫療費用。張某對保險公司的拒賠決定不服,遂訴至法庭。

  篇4:

  2002年5月孫某和王某共同出資購得東風牌卡車一輛,其中孫某出資3萬元,王某出資5萬元。孫某負責卡車駕駛,王某負責聯絡業務,所得利潤按雙方出資比例分配。保險公司業務員趙某得知孫某購車後,多次向其推銷車輛保險。在趙某多次勸說下,孫某同意投保車損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隨後,保險公司向孫某簽發保單,列孫某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2002年10月,孫某駕車與他人車輛相撞,卡車全部毀損,孫某當場死亡。事發後,王某自趙某處瞭解孫某曾向保險公司投保,於是與孫某家人一起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認為,根據保單,孫某系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保險公司只能向孫某賠付。王某非為保險合同當事人,無權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並且,因投保車輛屬孫某與王某共有,孫某僅對其出資額部分享有保險利益,故保險公司只能賠償孫某出資額部分賠款。王某與孫某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遂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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