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申請書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9日

  經濟補償金是勞動法上特有的和獨立的解約補償制度,充分體現了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原則和目的。那麼又是怎麼一回事呢?小編為你整理了一些,希望你喜歡。

  篇一

  尊敬的燕山大學裡仁學院領導:

  我叫劉葛紅,20XX年2月19日出生,家住鹽城市鹽都區大縱湖鎮振興村六組120號。20XX年1月進入您單位工作至今,擔任保潔員,合同為每年一簽,最後一次籤至20XX年12月。在20XX年9月的一次勞動中,不慎摔裂膝蓋髕骨,在家休養6個月。依據勞動合同法和工傷保險等法律規定,請學校考慮到我實際情況,酌情對我進行經濟補償。

  請求事項:

  一、請求支付我工作7年來的經濟補償金4900元 。

  [20XX年1月-20XX年12月]

  二、請求支付我因工負傷的各種補償金共計3500。

  其中1、治療費1000元;2、伙食補助費1000元;3、交通費500元;4、護理費1000元。

  三、 請求支付我因傷期間由我支付給替代勞動者的報酬4200元。

  受傷非本人蓄意違章、違法,應該屬工傷。而且支付給我崗位替換勞動者的報酬不應由我支付。 [6個月,每月700元]

  上述費用總計:12400元

  事實和理由:

  一、關於經濟補償金。

  1、我與師範學院之間的勞動關係,應屬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的調整範圍 。《勞動法》第2條第2款規定“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說明機關、事業組織及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關係。

  2、我自20XX年1月直到今天,一直在您單位工作,雖然合同一年一簽,但我在您單位工作年限已有7年,20XX年1月,單位提前解除了本該7月到期的合同而改為1月重新簽訂,當時並沒有給我任何補償,所以按照下面法律規定,您應該補償我7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五條規定:“經過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根據上述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的,必須要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的,則沒有相應規定。

  二、職工發生工傷醫療待遇規定

  單位至今未給予我工傷待遇,不符和下述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具體包括:1、治療費。2、伙食補助費。3、交通費。4、工資福利。5、護理費。對於沒有給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的企業,這些費用都要按照相應標準由企業支付。

  《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規定》 第九條 工傷事故發生後,企業應當在15天之內,特殊情況不超過30天,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申請工傷認定。逾期不報告的,由企業負責按本規定的待遇標準支付工傷費用。

  三、工傷停工留薪期間工資待遇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請求人:劉巨集民

  申請日期:20XX年2月24日

  篇二

  申訴人:馬勤玉,男,漢族,39歲,系常熟市茂盛工具公司職工,住沙家浜鎮老街68號。電話:

  被訴人:常熟市茂盛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A ,系該公司總經理。

  住所地:沙家浜鎮。

  仲裁請求:

  一、由被訴人承擔經濟補償金7000元。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於20XX年到茂盛工具廠上班,從事專業的拉絲工作,合同每年一簽,合同約定每月保底工資是1000元,到了20XX年6月30日,被訴人關閉了拉絲車間,要求申訴人到另一個車間參加勞動,可是申訴人根本不會操作,無法適應新的工種。因此,正在履行的勞動合同發生了的變更,改變了原有工種,造成了勞動合同中止。

  根據國家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新的工作,經過培訓也不能勝任工作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給予經濟補償金。補償標準為按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現在申訴人在公司已經工作了6年,應得到7個月的平均工資。即7*1000元=7000元的補償金。在簽定勞動合同後,被訴方一直沒有給申訴人辦理社會保險,損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勞動法規定:建立用工關係,必須要簽定合同和辦理社會保險。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動部20XX年12月3日釋出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2、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標準低於法定標準的,均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申請人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中止勞動關係。至此,被申訴人與申訴人解除勞動關係,必須給予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申訴人根據有關規定,享有仲裁請求所述的權利。為了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特向仲裁委員會委申請仲裁,請依法公正裁決。

  此 致

  常熟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馬勤玉

  二00九年七月 G 日

  篇三

  泗南江鄉小學:

  申請人,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_____族,___________學歷,現家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_____年_______月至______年_______月在_____________學校任________民辦教師、代課教師,任______年級________科目。時任校長 ________,一起任教的同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因 _______被_____________教育局、鄉、鎮政府學校辭退,自_____年_______月起不再代課,累計代課年限_______年。自被辭退後至今,本人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省、市、縣關於解決中小學代課教師問題和原民辦教師遺留問題工作的相關檔案精神,本人符合享受一次性經濟補償條件,請審批。

  特此申請

  申請人簽字:

  201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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