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保證金的相關政策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3日

  關於外匯保證金,國內法律規定了什麼?有哪些你知道嗎?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外匯保證金政策的相關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國內外匯保證金政策

  中國外匯市場是中國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完善匯率形成機制、推動人民幣可兌換、服務金融機構、促進巨集觀調控方式的改變以及促進金融市場體系的完善等各方面已經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

  外匯保證金交易是一項很好的投資品種,在國外已經經歷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的發展,而在國內基本處於空白階段,所以在立法上也同樣不夠完善。目前國內法規預設投資者利用國外的外匯經紀商進行外匯保證金交易。

  在國內外匯的眾多法規中,關於外匯保證金交易的規定只有1994年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國家工商總局、公安部等聯合發表的禁令。而且至今未允許國內金融機構開設保證金交易業務。

  國內曾一度開放外匯保證金交易

  上世紀90年代外匯保證金曾被允許試點執行,中間斷斷續續,06年銀行又開始試點,到了08年民生銀行、交通銀行和中國銀行開始陸續正式推出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槓桿從5倍到最大30倍,直盤點差下三個銀行基本都是10個點以上,但交叉盤點差從8點到20多點,如此高的點差基本阻絕了市場的大部分需求。而國外的外匯經紀商趁著政策的開放,開始大舉打入中國市場,外匯投資熱潮開始在國內興起。

  然而好景不長,08年夏,銀監會公告稱停止國內所有的外匯保證金業務,剛剛興起的外匯保證金交易不到半年就被勒令停止。自此,外匯投資基本轉向民間的國外外匯經紀商,這種現狀一直持續到現在。

  國家政策支援開放外匯市場

  外匯保證金交易至今仍未獲得開放,很大一個原因在於人民幣尚未完全的自由兌換。但隨著中國經濟開放程度的提高,正在有序實現人民幣資本專案可兌換,提高可兌換、可自由使用程度,穩步推進人民幣國際化,推進人民幣資本走出去。

  國家外匯監管局2017年3月20日潘功勝在中國發展高層論壇上進行了題為“跨境資本流動:挑戰與應對”的發言。“開啟的窗戶不會再關上”,年初時央行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潘功勝的形

  象比喻言猶在耳。日前,在出席中國發展高層論壇2017年年會時,潘功勝再次強調,中國的外匯管理不走回頭路,中國也不會退回資本管制的老路。

  為提高外匯市場開放水平,推動銀行間債券市場對外開放,2017年2月27日,國家外匯局釋出《提高外匯市場開放水平促進債券市場對外開放》***匯發〔2017〕5號***通知,通知規定境外機構投資

  銀行間債券市場獲准使用在岸外匯衍生品工具進行外匯風險對衝,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對外開放得到進一步推動,同時深化外匯市場發展,豐富交易工具。

  投資是個長久之計,不是一朝一夕,所以不可操之過急。就算你現在虧損了,那也沒什麼可怕的,只要選擇正確,失去的都會再回來。把握做單時機,掌握行情動向,方可百戰百勝!

  國際外匯保證金政策

  外匯保證金交易市場的參與者根據其參與外匯保證金交易市場的目的不同可以分為投資者和交易商兩種。外匯保證金交易市場參與主體的規模和數量決定了外匯保證金交易市場規模的大小,若外匯保證金交易參與主體的數量龐大,則外匯保證金交易市場容易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和外匯經紀公司加入外匯保證金交易,從而保持市場的穩定發展。

  投資者參與外匯保證金交易一般是為了規避風險、降低籌資成本以及在交易過程中進行投機贏利等,有很大部分的投資者參與外匯保證金交易是為了投機獲利,最終投資者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政府、投資基金、商業企業以及個人等。投資者是外匯保證金交易的最終參與者和風險及損失承擔者,投資者可以利用外匯保證金交易進行套利活動,獲得經濟利益;可以利用外匯保證金交易進行套期保值等避險行為,獲得經營中的利益。但是,他們並不能成為撮合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或者做市的主體。

  外匯保證金交易活動本質上是一種合同行為,從締結合同的角度,只要具有締約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成為最終投資者。但是由於外匯保證金交易是高風險高槓杆的金融產品,因此,

  在實際的市場準入制度中,還會著重考慮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以及投資者的投資經驗等方面的因素,如果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太弱、投資經驗不足,將會被拒之門外沒法進行外匯保證金交易投資,這也是處於保護投資者利益的考慮。

  0 世紀八九十年代,西方國家出現了政府主體進入場外交易市場進行避險和套利的行為,當時有大量地方政府機構進入了外匯保證金交易這一場外交易市場。商業公司參與外匯保證金交易的主體資格必須要考慮兩個方面。

  首先,從商業公司風險承受能力考慮能否承擔外匯保證金交易所帶來的風險。其次,從商業公司交易活動是否合法來考慮。商業公司交易行為的合法性問題有三個方面的考慮 : 第一,是否有公司章程

  的明示或默示授權;第二,交易是否為公司董事出於不正當的目而行使授權的結果;第三按照法律來判斷該交易行為是否具有執行效力。根據各國公司法上的越權無效原則,超越經營範圍的業務行為屬於無效的公司行為。

  離岸外匯業務作為金融業務國際化程序過程中催生的新生業務,其縮小了原有國際外匯市場之間時間和空間的距離,使外匯經營機構、經紀商可實現 24 小時不間斷營業,加速國際資本流程、提高外匯資本的全球流動性。

  但是,因離岸業務不受國內金融制度限制跨境交易的特點,又使得離岸業務成為經營機構逃避稅務和外匯管制的工具,其在本國以外開展業務的合法、合規性往往會受到質疑。而目前大量的國外離岸

  外匯保證金經紀公司在我國開展外匯保證金業務,通過在國內設立辦事處或者招募代理的方式,在國內開發客戶開拓市場。這些離岸外匯保證金經紀公司在我國開展外匯保證金業務的行為的是否合法的確值得懷疑,這也為投資者埋下了潛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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