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的哲學論文
次貸危機爆發以來,美國金融監管哲學發生了明顯的轉向。美國轉向強化金融監管只是理念上的改變,改革方案追求的仍然是政府監管部門的正規權力與市場約束的自發作用之間的一種平衡。以下是小編分享的,歡迎閱讀!
篇一
美國金融監管哲學的轉向及影響
[內容提要]次貸危機爆發以來,美國金融監管哲學發生了明顯的轉向。美國轉向強化金融監管只是理念上的改變,改革方案追求的仍然是政府監管部門的正規權力與市場約束的自發作用之間的一種平衡。促使轉向強化金融監管的基礎性因素是金融危機深化下出現的普遍的認知危機,與此同時,有關各方就改革方案形成了一定的初步共識也至關重要。但是,美國監管哲學的轉向將如何影響其金融監管制度的變革,尚待有關各方在現實的政治過程中進一步達成共識。
關鍵詞:美國經濟 次貸危機 金融監管 監管哲學 比較制度分析
美國爆發次貸危機以來,金融監管不力一直被認為是重要的原因之一,有必要改革金融監管已經成為全社會的共識。奧巴馬政府在2009年6月17日正式提出了一項全面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旨在重建美國金融監管的新基礎,這被認為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義,它標誌著美國金融監管的理念和指導思想,或者說金融監管的哲學發生了重要轉向。本文擬對這一轉向的表現與內涵、發生的主要因素及其對於美國金融監管實踐的潛在影響等問題進行探討。
一 美國金融監管哲學轉向的表現與內涵
即便是粗看奧巴馬政府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也不難看出其中強化金融監管的傾向,其主旨在於改變此前美國金融監管制度所存在的種種缺陷,保證美國未來能夠更好地避免陷入金融危機。因此,監管哲學發生轉向似乎毋庸贅言。但是,瞭解次貸危機前後美國監管哲學的內在特點,更準確地把握監管哲學的轉向的內涵,還需要對奧巴馬政府的金融監管方案做進一步的觀察。
***一***簡單的觀察
顧名思義,“金融監管”應該是一種政府行為,人們因認識到金融市場有可能發生種種失靈而要求政府實施金融監管。這一監管哲學隱含著對於政府部門能夠充分矯正市場失靈的信念,金融監管的基本特點是從外部強制性地施加給被監管者。有學者稱這種安排為“硬性聯絡”***hard link***的方法:從市場準入到市場退出,從業務活動範圍到相關財務指標,從審慎經營到機會主義行為,都要受到外部監管機構的督導和控制。
但是,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解除管制或放松管制***deregulation***的理念開始盛行,使這一監管哲學逐漸發生了改變。次貸危機爆發以前流行的監管哲學的主要特點是,傾向於認為政府雖有必要進行管制,但往往也會發生種種政府失靈,從而付出過高的社會成本,降低金融市場和銀行業的效率。這種監管哲學進而強調,應該更多地藉助市場約束或市場紀律***market discipline***來克服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的道德風險,相信在理想的監管制度下,被監管者由於擔心過分冒險將咎由自取,會從它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慮出發採取恰好符合社會利益的策略,因此,監管當局的責任和管制成本都可以下降。
在陸續廢除了一系列被認為是不合時宜的監管法規和條例之後,1999年底,美國國會以“金融服務現代化法”***The 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取代了在大蕭條期間確立的將商業銀行業務與投資銀行業務嚴格分離的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The Glass-Steagall Act***,標誌著這種監管哲學開始大行其道。負責這一法案的參議員菲爾·格拉姆***Phil Gramm***明確地將該法案的通過看作是自由市場的勝利。在這一監管哲學下確立的金融監管制度,注重為金融工具、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的創新提供儘可能寬鬆的監管環境,旨在通過鼓勵競爭來達到提高效率的目的。
十年後,奧巴馬政府提交國會討論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所傳達出的監管哲學與此形成了鮮明的對照,人們普遍認為這次提交的方案具有濃厚的強化監管的意味。此方案在分析了美國監管制度存在的缺陷的基礎上,提出了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全面和細緻的監管改革建議,從而旨在恢復人們對金融體系的信心,保證金融穩定並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
具體來講,方案提出的重要措施包括:加強美聯儲作為系統風險監管者的地位,授權它對所有可能影響金融穩定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建立由財政部領導的、各家金融監管機構領導作為成員的金融服務監察委員會***Financial Services Oversight Council***;建立統一的全國性銀行的監管機構***National Bank Supervisor***、消費者金融保護機構***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gency***、全國性的保險監管機構***the Office of National Insurance***,對所有銀行和銀行持股公司強化資本和審慎要求;全面實施對場外衍生產品,包括信用違約互換***CDS***交易的監管;加強對私募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的監管等等。
前後對比,“轉向”不言而喻。此次次貸危機之後金融監管哲學的轉向,恰好與大蕭條後確立的嚴格的金融監管理念相對照,是對“放松管制”的潮流的反動,必將對未來美國金融監管制度產生至關重要的影響。
***二***進一步的分析
上述簡單的觀察容易給人留下一種印象,即既然此次監管哲學轉向了主張加強金融監管,那麼此前對加強監管就是不重視的。類似的印象還可能包括想當然地以為此次轉向意味著要與以前的主張劃清界限。但事實並非如此簡單。
先看“轉向”發生前的情形。可以從兩方面說明,以前那種強調管制失靈、主張加強市場約束的金融監管哲學,並不是對金融監管不重視。
首先,早有研究指出,1980年代以後監管哲學偏重自由化,並出現解除管制***de-regulation***的傾向,並不是不要政府管制。其所解除管制的只是那些因金融創新而實際上已被規避了的、過時的和無效的管制條例,取而代之的不是管制的空白,而是一套新的管制條例,因此稱之為重新管制***reregulation***更加合適。易言之,每一個被人們看作是解除管制的新法案實際上都包含著新的一系列管制規定。如“1980年取消存款機構管制和貨幣控制法"***Depository Institutions Deregulation and Mone-tary Control Act***在愛德華·凱恩***Edward Kane***1982年的文章中就被稱作是“1980年再管制法”。此後美國的一系列被認為是解除管制的法案也都有相同的效果。從這個意義上講,正如托馬斯·卡吉爾***Thomas F.Cargill***和吉里安·加西亞***Gillian G.Garcia***在其著作《80年代的金融改革》中所說,“解除管制的努力並不意味著存款機構今後將在毫無管制的環境中生存,管制部門是政府的永久性的組成部分,管制者決不會放棄管制。”“……對金融體制的管制將永遠成為金融結構的組成部分”。
其次,這一金融監管哲學推崇的是最具有成本有效性的監管制度,即能夠以最小的監管成本達到同樣監管目標的制度。因此,最為理想的是能夠達到“激勵相容”***incentive compatibility***的境界,即被監管者出於自身利益的理性算計所採取的行
動,正好符合社會利益對其行動的期待。現以曾廣被看好的“事先承諾方法”***pre-commitment approach,簡寫為PCA***為例,對此進行說明。
“事先承諾”的監管安排最早是由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的經濟學家保羅·庫派***Paul H.Kupiee***和詹姆斯·奧博萊恩***James M.O'Brien***於1995年提出的。它的基本內容是:銀行監管者與銀行達成一項合約,在合約中,銀行承諾一個在未來一定時間之內的最大的損失數額,並據以計算資本要求。監管部門等到實際損失發生後進行比較。若發現實際損失超過承諾的損失,則對銀行加以處罰。
與傳統的監管安排不同,“事先承諾”安排具有“軟性聯絡”***soft link***的特點。監管當局無須審查銀行用何種內部模型,甚至無須關注銀行運作的過程,而只須關注結果即可。這一結果又可以具有激勵相容的特點。這指的是,一方面,由於銀行不願受到懲罰,所以它沒有動力過低地承諾損失,因為那樣一來實際損失將更容易超過承諾的損失;另一方面,由於銀行願意儘可能多地運用其資本以追求收益,所以也沒有動力過高地承諾損失,因為那樣一來資本充足要求就會更高。也就是說,銀行出於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慮,會自發地按照資產損失的大小維持足夠的資本。而這也恰恰是理想情況下市場的法則。
這種“軟性聯絡型”管制非常符合人們對合適的監管制度的期待。
首先,監管部門的行政成本可以降到最低。在這種安排下,監管當局不僅可以超脫於對銀行日常業務的費力不討好的監管,而且連應用內部模型管制資本充足性的框架下所需進行的“返回測試”也免去了。既無須再做瑣細的日常監管工作,還可免受“監管不力”的指責,同時又保留著作為裁判者對銀行施加懲罰的權威。毫無疑問,管制當局當然會青睞該方案。
其次,被監管者的受監管成本也可以降到最低。在這種安排下,銀行得以避免由於監管人員頻繁進行檢查或造訪而對銀行日常業務造成干擾,使銀行可以自由選擇承受它所願承受的風險,從事它所願從事的業務,保持自己的靈活性和活力。
1995年7月,美國聯邦儲備體系理事會發布這一方案徵求意見。在紐約清算所協會***The New York Clearing House Association***的組織下,有10家銀行參與了這一監管安排的試點***Pilot***。這些銀行在與監管部門進行充分交流,瞭解了“事先承諾方法”的具體規則之後,開始分四個季度向監管部門報告每個季度所承諾的損失和最後實際發生的損失。試點的結果肯定了前面給出的一些結論。因此,這個方案一度被認為代表了未來金融監管制度發展的方向。
可以看出,“轉向”發生前的金融監管哲學並非對達成金融監管的最終目標不重視,而是希望以某種“激勵相容”的方式達到目標。不過這樣的境界很難實現,制度設計很難真正周全,仍以“實現承諾方法”為例具體分析這一缺陷。
“事先承諾方法”最突出的問題是沒有考慮到銀行內部的委託代理問題。該方法將銀行作為一個整體加以處理,基於銀行不願受到懲罰這一假設來設計激勵機制,忽略了銀行內部也存在股東和經理人員的利益衝突及資訊不對稱。這一委託代理問題的存在,使得經理人員可能並不在意“事先承諾方法”的懲罰,因為最終承擔損失的總是銀行股東的資本。由於有限責任,經理人員在收入上的損失很小。即使由於失職而遭到解聘,有經驗證據表明,他們往往也很容易在經理市場重新找到工作。而若冒險成功,則作為銀行經理的職業聲望和地位會陡然上升,相應的其他非貨幣收入也會大幅增加。如果代理人的目標函式中不只有貨幣收入,而且也有上述各種非貨幣收入,那麼,判斷他並不會總是很在意“事先承諾方法”的懲罰就是合理的,特別是如果這種懲罰僅僅是將不利資訊公開披露的話。
即使委託代理問題沒有這樣嚴重,例如,雖然總體而言銀行經理人員由於具有專業優勢而在銀行制定決策和日常業務與管理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但是,一些股東對於銀行重大決策及日常管理也可能有較大的影響力,從而有可能對代理人施加更有力的監控,使委託代理問題得以緩解。但即使如此,考慮到股東也可能具有喜冒險以求高收益的偏好,所以也就不會對經理人員的不審慎嚴加控制,“事先承諾方法”這一安排下的銀行仍然可能過分冒險、甚至會孤注一擲的基本判斷還是成立。
由此看來,“成本”易於降低,但達到監管目標的“有效性”卻不易保證。在這種情況下,轉向強調加強監管機構的作用就十分自然,而這正是新金融監管方案要達到的境界。
不過,發生“轉向”後的新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也並非如初看上去的那樣只強調了監管機構的硬性介入。在危機之中,它迫切要解決的問題是加強監管,堵塞監管制度中存在的漏洞,避免危機再次發生,所以對如何促進競爭和效率未多提及,但這並不意味著對後者的否定。正好相反,改革方案的明確目標是通過加強市場紀律來促進市場的有效運作,並對此提出了很多具體的建議。
此方案在開篇剖析危機發生的根源時就明確指出,貸款證券化的市場缺乏透明度和標準、投資者對信用評級機構的過分依賴等,促成了市場紀律的崩潰。在現在所提出的監管改革方案中,多處可見對於資訊披露和加強市場透明度方面的要求,而這是保證市場經濟有效執行的最具基礎性的條件之一。舉例來說,在提出對所有場外衍生品市場進行連貫的、協調的監管的框架中,就要求增加透明度並改善市場約束,促進市場效率,並防止市場操縱、欺詐和其他市場弊端***abuses***。在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管制的分析中,還提出要對信用評級機構實行更有力的管制;在加強消費者和投資者保護的部分也提出了促進透明度、簡化、公平、可核查性和開放性等要求,這些都體現了對市場約束的重視。由此可見,新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並不是一味主張加強監管機構的權力。
不可否認,在過去的監管哲學下,的確有觀點簡單化地主張監管部門應該“無為”,但是如果不能因此做到“善治”,那麼,無為就只能被看作是管制當局的失職。因為,社會通過一定的公共選擇過程決定設立相應的金融監管部門,就是希望它承擔責任,發揮特定作用。如果監管部門無所作為,只關注結果而忽略過程,那就意味著監管部門選擇了推卸責任,其存在也就因此而失去了合理性。更關鍵的是,只關注結果而不去關注本來可以在銀行日常管理中及時發現和處理的問題,反而會使得本來可以避免的危機更容易發生。
而在新的監管哲學下,加強監管部門的權力也不只是為樹立權威,而是為了更好地落實精心制定的管制條例,是為了確保市場的公平競爭和有效運作。實際上,強調市場約束的監管哲學的一些具體思想和監管的技術手段,已經成為人們分析問題的共同的知識背景,這保證了監管部門在權力加強的同時,也受到必要的制約。
認識到問題的複雜性,對於金融監管哲學發生的轉向就不應只持有簡單的理解,更不能依據這種理解來觀察或要求新監管哲學下的監管政策和制度設計。這意味著,在做出金融監管哲學發生了轉向的判斷的同時,有必要避免僅從簡單的觀察出發做出表面化的判斷,而是應該有更持平的理解,認識到所發生的轉向只是監管理念側
重點或立足點的轉變。而在金融監管的過程中,只有微妙地把握好管制部門正規權力的實施與市場約束的自發作用之間的平衡,才能真正實現監管的目標,無論哪種監管哲學都是如此。
二 促使美國金融監管哲學轉向的因素
乍看起來,此次美國金融監管哲學的轉向發生在次貸危機爆發以後,因此,金融危機的不斷深化可以說是驅動因素。歷史地看,也正是1929~1933年的大蕭條導致了嚴格的金融監管制度的確立。但僅僅是金融危機本身並不足以引發監管哲學的轉向,更相關的促進因素是金融危機使得人們對原有監管哲學產生了懷疑,發生了普遍的認知危機。另外,如果人們不能就改革方案達成初步的共識,也談不上監管哲學發生轉向。
***一***基礎性因素:普遍的認知危機的發生
次貸危機本身並不足以促使監管哲學發生轉向。次貸危機的爆發與深化引發了人們對於政府與市場關係的新一輪討論。因為在此次危機中市場失靈的情況十分明顯,所以人們從一開始就認識到這一點,甚至還有觀察家斷言這是自由市場經濟的終結。不過很快就出現為自由市場經濟辯護的看法,強調它並未被終結,甚至還有觀點進一步斷言,次貸危機的真正原因乃是政府失靈,是政府錯誤的政策所致。具體地說,這部分人認為,美國政府長期推行的低利率政策和鼓勵向信用級別不夠的借款人發放貸款的政策,才是真正的罪魁禍首。若人們普遍持有後一種看法,則不會發生監管哲學的轉向。
如果只是少數人,哪怕是具有社會影響力的人物,對原有監管哲學提出批評,而沒有社會共識的呼應,那麼,他們的觀點也就只能是曲高和寡。事實上,在次貸危機爆發之前,諾貝爾獎獲得者約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E.Stiglitz***和“金融大鱷”喬治·索羅斯***George J.Soros***就曾批評過“市場原教旨主義”。
斯蒂格利茨注意到現實中存在著某種市場原教旨主義的傾向,他用“無名氏定理”***Folk Theorem***對此進行概括。這種定理斷言,政府能夠做到的任何事,私人都可以做到,甚至可以做得更好。該定理的另一個版本也廣泛流行:即使市場的表現比較壞,但政府的表現一定更壞。持這一立場的人往往將自由市場作為意識形態加以捍衛,無視或故意忽視經濟學中對市場失靈的理論分析。斯蒂格利茨在其著作中明確批判這種市場原教旨主義觀點,他說:“與那些宣稱是亞當·斯密遲到的追隨者的人們相比較,亞當·斯密對於市場的侷限性的瞭解要比他們清楚得多……。”
索羅斯對市場原教旨主義也有專門批判。他認為,該市場原教旨主義堅信“如果允許人們追求自己狹隘的私利,公眾的利益可以得到最大化。在19世紀,這被稱為自由放任***laissez faire***,現在我為之取了一個更為當代化的名字——市場原教旨主義。”
在索羅斯看來,這種市場原教旨主義是一個錯誤和危險的意識形態,這至少表現為如下兩個方面。第一,它嚴重誤解了金融市場的運作方式。它假定市場會趨向均衡,而此均衡會保證資源的最優配置;第二,通過將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等同,市場原教旨主義為追求私利者賦予了道德品質。但是,如果金融市場並不趨向於均衡,私人利益就不會等同於公眾利益。如果對之不加干涉,金融市場容易走向使社會分裂的極端。而給市場機制賦予道德品質就更加錯誤了。由於市場原教旨主義者聲稱公共利益可以通過允許人們追逐自我利益得到最好的實現,這就抹殺了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區別。其結果不是完全競爭,而是裙帶資本主義。有錢有勢的人在享受他們的特權地位時認為自己的行為在道德上是無懈可擊的。
索羅斯還指出,市場原教旨主義者一直力圖說明政策的正確目標是為了效率和經濟發展的需要而保護市場免於管制。但這個論斷是建立在錯誤的邏輯基礎上的。並不能因為管制得不完美,就推論出無管制的市場是完美的。這就是市場原教旨主義者的信念錯誤所在。
這些觀點雖然鮮明而尖銳,但是他們提出後基本上沒有產生社會影響。直到次貸危機爆發後,才出現了對此前流行的金融監管哲學的“普遍的認知危機”,而這成為促使監管哲學發生轉向的基礎性因素。可以借用比較制度分析***Comparative Insti-tutional Analysis***的理論框架,對這種認知危機的普遍性加以把握。
比較制度分析把參與者及其行動集合稱為博弈的“域”***domain***,以此作為展開分析的基本單元。在“域”內,所有參與人在一個時期所選擇的行動被定義為一個行動組合。把規定每個行動組合產生報酬分配結果的規則***功能***稱為博弈的外生性規則。給定博弈的這些特徵,每個參與人都試圖使其報酬最大化。不過,最終結果不能由單個人的行動單獨決定,每個參與人最優的行動決策取決於別人的決策。
比較制度分析關注六種基本的“域”型別,即共有資源域***Commons Domain***、交易域***經濟交換域***、組織域、組織場***介於交易域和組織域之間***、政治域,以及社會交換域。這些不同的“域”既相互獨立、有其自身的規律和特徵,又相互聯絡、相互嵌入。一種經濟可認為是由不同域——共有資源、經濟和社會交換、組織和政治——的混合體組成的,其中有些相互重疊和交叉,有些也可能寓於其他域之中。
當參與者發現現行決策規則相對來說不能產生令人滿意的結果時,一種普遍的認知危機便會出現。在次貸危機爆發以來金融危機不斷深化的過程中,可以看到上述諸域都出現了這樣那樣的認知危機。比如,在經濟交換域,一系列違約發生,先是窮人借款者違約,然後是住房抵押貸款放貸機構的違約,繼而是大型投資銀行紛紛陷入困境。原來是相信交易雙方會對自己的決策承擔責任,但是危機發生時發現,當事方有可能無力承擔責任,那麼當初是不是不應該給予他們過多的自由?又如,在組織域,金融機構的風險控制和管理不充分,內部治理存在嚴重缺陷;在共有資源域,由於單個金融機構的倒閉具有越來越大的系統風險,所以不得不動用公共資金救助,這種救助接二連三,規模巨大,道德風險問題突出;在社會交換域,出問題的金融機構被查出欺詐等行為,但高管仍然領取高額薪酬、獎金和分紅;在政治域,監管機構和政府其他機構遭遇監管不力的指責。凡此種種,都很自然地導致期待政府做得更早、更多和更好,包括呼籲政府加強金融監管。普遍的認知危機隨著金融危機的深化而加強,是促使金融監管哲學發生轉向的基礎性因素。
***二***關鍵因素:各方就改革方案形成初步共識
僅有普遍的認知危機仍不足以導致監管哲學發生轉向,如果沒有就改革方向達成初步共識,也不會發生有意義的轉向。
回到比較制度分析的框架,在出現普遍的認知危機後,參與者會開始尋找新的主觀模型,開始致力於較大幅度地修改或重設規則系統,搜尋和試驗新的決策規則,直到實現新的均衡為止。因此,制度變遷過程可以理解為參與者協同修正其共有信念***shared beliefs***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人們有可能在不同的“域”協調其策略,這將導致出現人們單獨在不同的“域”分別做決策的情形下所不能產生的制度;也有可
能因為受有關因素制約,無法在不同的“域”協調其策略。但即使如此,人們的決策在引數上仍然會受到其他“域”流行的決策規則的影響。奧巴馬政府金融監管改革方案的形成正是廣泛協商之後的產物,反映了總統金融市場工作小組、國會議員、學者、消費者、投資顧問、社群為基礎的組織、商業社群,以及產業和市場參與者的意見。
有關參與者“修正”自己信念時,會注意瞭解和學習已有的相關理論研究成果和成功的實踐經驗。在金融監管的制度結構方面,恰好存在這樣的備選先例,如邁克爾·泰勒***Michael Taylor***1995年曾提出“雙峰”***Twin Peaks***模式,即設立兩個最高的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和體系進行監管,又如查爾斯·古德哈特***Charles A.E.Goodhart***等人1997年提出按照監管目標和不同金融機構特點設計更復雜的制度結構。這裡不妨稍作瀏覽,以期將這兩種思路與奧巴馬政府的改革方案進行簡要的對比。
泰勒主張成立兩家在職能上相互補充的監管機構,一家是針對金融領域裡的系統風險進行審慎監管的機構,可稱之為“金融穩定委員會”;另一家是針對金融機構的機會主義行為進行合規監管的機構,可稱之為“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在他看來,以往清晰地區別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制度已經不再是最好的監管金融體系的方式了,因為上述區別已經變得越來越無關緊要,如果仍然強調傳統的區別就會導致不同管轄權下的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非中性或不公平。而金融機構之間差異的縮小,以及金融超大型企業***financial conglomerates***的出現,系統風險的範圍擴大了,這就要求金融監管能夠從更廣泛的視角看問題。所以金融穩定委員會應面向所有可能引發系統危機的金融機構加強審慎性監管,保證金融體系的健全。泰勒認為,雙峰式的監管模式可以避免監管職能在不同監管部門之間的重疊,並解決金融監管目標等方面的矛盾衝突。雖然這一模式中也存在一定的灰色區域,但泰勒相信,其中的異常與矛盾現象要比其他模式更少。
泰勒的模式得到了一些響應,如1997年4月,澳大利亞的沃利斯諮詢委員會***Wallis Committee of Inquiry***提出了與雙峰模式類似的建議,即主張成立一個專門針對金融機構行為的監管者和一個專門對所有金融機構進行審慎監管的機構。
古德哈特等人描述了另一類既考慮了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差異,又考慮了不同監管目標的制度結構,基本思想是設立六個監管部門,分別是:①單一的針對存款放款機構系統風險的系統監管者;②獨立的針對證券商、保險公司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保持持續清償能力的審慎監管者;③單一的針對批發金融業務的行為監管者;④單一的針對零售金融業務的行為監管者;⑤交易所的自我監管;⑥保證競爭性公平的監管部門。
分別設立①②兩種監管機構主要是考慮到以下因素。首先,存款機構,特別是商業銀行,在金融體系中的地位仍然是最為根本和無法替代的,它們也是最容易引發系統危機的根源;其次,一般認為不應使公共安全網的覆蓋範圍擴大到將證券商、保險商等從事高風險活動的金融機構也包括進來,以免加大有關的道德風險。
將③④兩家監管機構分別設立主要是考慮到在零售性金融服務業裡的資訊不對稱現象及相應的委託代理問題尤其嚴重,表現在很多方面。如,單個消費者獲取資訊的成本更高、交易技巧和機會更為有限,對所達成的金融合約的價值可能不甚了了;單個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博弈缺少重複性,因而不易從經驗中不斷學習等,因此極有必要與批發性金融服務業區別開來,予以特別關注和保護。
將奧巴馬政府新推出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與上述方案進行對比,不難發現相通之處和不同之處。在系統性風險的監管者的設定和消費者保護機構的設定上,奧巴馬政府的新方案與泰勒的設計基本一致。特別是系統風險監管者,不僅針對銀行和其他儲蓄機構,而且也針對其他有可能導致金融系統不穩定的機構,改革方案將這些機構界定為第一層金融控股公司***Tier 1 FHC***,納入系統風險防範的監管體系。古德哈特等人建議的只將商業銀行納入防範系統風險的公共安全網的主張,顯然忽視了近些年來金融創新環境的變化,未考慮到其他金融機構業務的創新和擴張已經加大了金融市場系統風險這一現實。
與泰勒模式不同的是,此次美國改革的目標模式並不是“雙峰”結構,而是保留了一些其他“最高”級別的監管機構,如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還有新合併成立的全國性銀行的監管機構***NBS***等,看上去和古德哈特等人建議的模式有些形似,應該說是結合美國的具體情況和此次危機表現出的具體特點做出的調整。
毋庸置疑,在發生普遍的認知危機後,已有的理論研究成果和相關成功實踐有助於促使人們就改革方案達成初步共識,從而才有可能促使金融監管哲學的轉向得到落實。
三 美國金融監管哲學轉向的影響
既然促使金融監管哲學轉向的因素之一是對原有制度的規則體系出現了普遍的認知危機,那麼,這一轉向就應該會影響到新的規則體系的形成和確立。因此,期待看到監管哲學的轉向對金融監管實踐產生影響是順理成章的。但是,在這方面產生切實的影響,卻又不是一蹴而就的,還有待有關參與者在具體改革方案方面逐漸達成進一步的共識。
比較制度分析將轉型期劃分為兩個階段:一個是相對短而混亂的制度危機階段,其中急速的環境變化***或內部危機***引發了超過臨界規模的參與者的認知危機,各種不同的決策以一定規模進行著實驗;另一個是各種決策規則都在“進化選擇壓力”的作用下接受進化考驗的階段。隨著某些決策在進化過程中逐漸上升為主導地位後,才進入到制度穩定階段。這一轉型過程的時間長短無法簡單確定,取決於有關“域”的制度變遷的速度,所牽涉的“域”越多,整個制度變遷的過程就會相對更長。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所牽涉的“域”不可謂不多,這將不可避免地影響到改革的推進速度。在奧巴馬政府將其金融監管改革方案提交國會以後,實際上只是開啟了有關參與者關於新決策的協調或博弈過程。為縮短這一過程,可以看到,與上屆政府提出的改革方案相比,奧巴馬政府的方案已有了一定的讓步和妥協,比如州政府的權利得到了更多的尊重,也不再主張將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合並等。但是,在國會的聽證期間,仍然遭遇到尖銳的反對意見。而且,反對的意見不僅來自被監管的金融機構,而且也來自不同的監管機構。人們普遍預計,圍繞具體監管改革立法的爭議將會持續下去,達到均衡還尚待時日。但重要的是,在新的金融監管哲學下已經開始了由“信念”的收斂到“實際決策”的收斂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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