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討要加班費被開除怎麼辦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9日

  當員工開口向單位討要加班工資時,單位要麼說工資裡已包含加班工資,要麼將員工調到更差的崗位上,要麼乾脆開除這個員工。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員工因討要加班費被開除解決的辦法

  一、公司如果說工資中已包含加班工資。面對如今稍懂勞動法的員工,單位無法像從前一樣直接拒絕。有的單位採用安撫政策,告知每個月的工資中已包含加班工資。

  法律知識

  加班工資必須簽名。勞動法規定,單位可以將每月的工資直接打到銀行卡上或採用現金髮放,不必經過勞動者簽字確認。但是,加班工資必須單獨列出,而且必須由勞動者簽字證明方才有效。

  二、以少充多忽悠員工,許多單位為了應付員工,往往以幾十元一天打發員工,美其名曰付過加班費了。

  法律知識

  加班工資有法定標準

  不論單位採用的是每天工作8小時或每月工作167.4小時,加班工資均有法定標準。平時應按1.5倍工資支付,週末應按照2倍工資支付,節假日應按照3倍工資支付。

  三、降級減薪作威脅

  法律知識

  違反約定應補償

  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33條第4項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以違反紀律為由開除,遇有惡意開除的,完全可討要經濟補償金。

  法律知識

  三種情形可討經濟補償金

  不論是勞動者主動辭職,或是被用人單位辭退,只要滿足以下三種情形,都可以要到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因用人單位拖欠加班費等理由,而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主動替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的。

  正確討要加班費的辦法

  留存證據是勝訴的關鍵

  小王於2016年3月入職一家公司,入職後每週工作六天,每天工作9個小時。2017年6月因該公司改制,雙方經協商解除了勞動合同,但卻沒有支付小王所欠加班工資。雙方發生爭義。

  在訴訟階段,法院查明,小王提交的考勤表***未加蓋公章***中的製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員都是公司職員,按照該證據計算,該公司並未足額支付小王加班費。雖然該公司以小王提交的考勤表無公章為由不予認可,但經法庭釋明該公司拒不提交加蓋公章的考勤記錄,也不通知製表人出庭,故法院對小王提交的考勤表的真實性予以認定,判決該公司補足小王的加班費***延時加班按150%工資計算加班費,週末加班按200%工資計算加班費***。

  本案中,小王之所以能勝訴,關鍵在於其向法庭提交了考勤表。由此可見,勞動者勝訴的關鍵在證據。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對勞動者的保護非常完善,之所以一些勞動者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支援,主要是因為證據的留存問題。

  因此,建議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可以保留一些日常工作照片、工資條、工作證、公司通知***最好是加蓋公章***、錄影、考勤記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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