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協定主要內容什麼
近日,美國總統特朗普1日在白宮宣佈,美國將退出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巴黎協定》引起熱議,那麼,巴黎協定是什麼意思?下面小編整理的巴黎協定主要內容及巴黎協定積極影響相關資料,一起來看看吧。
巴黎協定是什麼
巴黎協定 2016年簽署的氣候變化協定
《巴黎協定》是2015年12月12日在巴黎氣候變化大會上通過、2016年4月22日在紐約簽署的氣候變化協定。
《巴黎協定》為2020年後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作出安排。一些國家領導人和國際機構高官發表講話或宣告,對這一協定誕生表示歡迎。
2016年4月22日,是人類歷史上意義非凡的一個“世界地球日”。100多個國家齊聚聯合國,見證一份全球性的氣候新協議《巴黎協定》的簽署,這將在人類可持續發展的程序中譜寫重要一頁。
2016年9月3日,中國全國人大會批准中國加入《巴黎氣候變化協定》,則成為23個完成了批准協定的締約方。
2017年6月1日,聯合國祕書長古特雷斯宣告說,美國宣佈退出《巴黎協定》。
巴黎協定製定意義
延續性
《巴黎協定》是繼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7年《京都議定書》之後,人類歷史上應對氣候變化的第三個里程碑式的國際法律文字,形成2020年後的全球氣候治理格局。
公平性
《巴黎協定》獲得了所有締約方的一致認可,充分體現了聯合國框架下各方的訴求,是一個非常平衡的協定。協議體現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同時根據各自的國情和能力自主行動,採取非侵入、非對抗模式的平價機制,是一份讓所有締約國達成共識且都能參與的協議,有助於國際間雙邊、多邊機制的合作和全球應對氣候變化意識的培養。
歐美等發達國家繼續率先減排並開展絕對量化減排,為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支援;中印等發展中國家應該根據自身情況提高減排目標,逐步實現絕對減排或者限排目標;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可編制和通報反映它們特殊情況的關於溫室氣體排放發展的戰略、計劃和行動。
長期性
《巴黎協定》制定了“只進不退”的棘齒鎖定Rachet機制。各國提出的行動目標建立在不斷進步的基礎上,建立從2023年開始每5年對各國行動的效果進行定期評估的約束機制。
《巴黎協定》將在2018年建立一個對話機制the Facilitative Dialogue,盤點減排進展與長期目標的差距。
可行性
《巴黎協定》協定要求建立針對國家自定貢獻INDC機制、資金機制、可持續性機制市場機制等的完整、透明的運作和公開透明機制以促進其執行。所有國家包括歐美、中印都將遵循“衡量、報告和核實”的同一體系,但會根據發展中國家的能力提供靈活性。
巴黎協定主要內容
《巴黎協定》共29條,當中包括目標、減緩、適應、損失損害、資金、技術、能力建設、透明度、全球盤點等內容。
從環境保護與治理上來看,《巴黎協定》的最大貢獻在於明確了全球共同追求的“硬指標”。協定指出,各方將加強對氣候變化威脅的全球應對,把全球平均氣溫較工業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攝氏度之內,併為把升溫控制在1.5攝氏度之內努力。只有全球儘快實現溫室氣體排放達到峰值,本世紀下半葉實現溫室氣體淨零排放,才能降低氣候變化給地球帶來的生態風險以及給人類帶來的生存危機。
從人類發展的角度看,《巴黎協定》將世界所有國家都納入了呵護地球生態確保人類發展的命運共同體當中。協定涉及的各項內容擯棄了“零和博弈”的狹隘思維,體現出與會各方多一點共享、多一點擔當,實現互惠共贏的強烈願望。《巴黎協定》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下,在《京都議定書》、“巴釐路線圖”等一系列成果基礎上,按照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公平原則和各自能力原則,進一步加強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全面、有效和持續實施。
從經濟視角審視,《巴黎協定》同樣具有實際意義:首先,推動各方以“自主貢獻”的方式參與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積極向綠色可持續的增長方式轉型,避免過去幾十年嚴重依賴石化產品的增長模式繼續對自然生態系統構成威脅;其次,促進發達國家繼續帶頭減排並加強對發展中國家提供財力支援,在技術週期的不同階段強化技術發展和技術轉讓的合作行為,幫助後者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再次,通過市場和非市場雙重手段,進行國際間合作,通過適宜的減緩、順應、融資、技術轉讓和能力建設等方式,推動所有締約方共同履行減排貢獻。此外,根據《巴黎協定》的內在邏輯,在資本市場上,全球投資偏好未來將進一步向綠色能源、低碳經濟、環境治理等領域傾斜。
簽署《巴黎協定》對全球氣候合作的意義和影響
去年12月達成的《巴黎協定》曾讓所有人歡欣鼓舞,但是當時達成的成果距離成為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條約還有一段路要走,為此,一場簽署儀式於4月22日在聯合國總部召開。國家主席特使、國務院副張高麗代表中國簽署協定並發表講話。《巴黎協定》的簽署不只是協定生效的第一步,更是對各締約方的督促,解決氣候變化問題還需要更多國家的合作以及更多的努力。
【無所不能 文 | 祁悅】2015年12月,在法國巴黎舉行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締約方大會圓滿完成了德班平臺談判授權,達成了《巴黎協定》這一里程碑式的重要成果,為全球應對氣候變化多邊程序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作為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條約,《巴黎協定》的實施還需要各方的積極推動,為促成《巴黎協定》在2020年前及時生效,還需要應對諸多挑戰。為此,聯合國祕書長於2016年4月22日在美國紐約聯合國總部舉辦了《巴黎協定》的簽署儀式,以此邁出落實協定的第一步,促進各方批准和加入協定,加快協定的生效,繼續凝聚各方應對氣候變化的信心以及加強國際合作的意願。
本文就將從上述三個方面著手,闡述《巴黎協定》對全球氣候合作的重要意義及其生效面臨的障礙和挑戰,並分析《巴黎協定》簽署儀式成功的積極意義和影響。
《巴黎協定》的主要成果和意義
氣候變化是全球面臨的共同挑戰,需要各國合作行動,《巴黎協定》是二十年《公約》程序下得到最廣泛支援的合作協議,設定了強化且更加具體的全球行動目標,建立了不斷提高各方行動力度的機制,並決定加強關於應對氣候變化行動和提供支援透明度,《巴黎協定》為全球氣候合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也指明瞭行動的方向,具體來說:
第一,《巴黎協定》平衡的反映了各方關切,得到了絕大多數締約方的支援,體現了最廣泛的參與度。2015年12月,全球超過150個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出席了巴黎氣候大會並發表演講,為《巴黎協定》提供了最強大的政治推動力和基礎。最終相對平衡的案文也是《巴黎協定》得以順利通過的重要原因,協定中反映了發展中國家要求體現“區分”訴求、脆弱國家要求提高全球行動目標和建立損失與損害機制的訴求以及發達國家要求發展中國家積極行動和加強透明度的訴求。各方都能夠接受並願意支援《巴黎協定》所確立的全球氣候合作框架,確保了最廣泛的應對氣候變化行動基礎。
第二,《巴黎協定》明確了更有力的長期溫控目標,將更有力的保護全球環境完整性。各方於2009年就到本世紀末將全球溫升控制在工業化前2℃之內達成了共識,然而,對於脆弱國家來說,2℃溫升仍然意味著過高的風險,新協議最終納入了1.5℃溫控目標,進一步減少氣候變化帶來的負面影響。
第三,《巴黎協定》既給予各締約方“自主決定”的靈活性,又通過建立“全球盤點”機制不斷提高行動力度,以彌補“自下而上”承諾與實現溫控目標要求之間的差距。自哥本哈根以來,“自下而上”的承諾模式得到締約方越來越多的支援,華沙會議也通過提出“國家自主貢獻”的概念明確了“自下而上”的基本框架,這種模式既能為為促進各國實現低碳轉型提供有效動力,又在具體的實施路徑方面給各方留下了靈活度。但同時,如何彌補各方承諾與長期目標之間的差距也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巴黎協定》決定每五年對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的進展進行一次盤點,各方將可依據盤點的成果對各自現行或者之後的國家自主貢獻進行調整,並且明確了“不後退”的原則,確保不斷加強各方行動力度。
第四,《巴黎協定》將繼續強化透明度相關機制,促進各方建立互信和開展合作。《公約》已有的透明度機制包括國家資訊通報、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單、發達國家兩年報和國際評估與審評以及發展中國家兩年更新包和國際磋商與分析。《巴黎協定》決定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加強,要求所有締約方定期報告國家自主貢獻實施進展情況,並接受技術專家審評並參與多邊資訊交流,使締約方能夠更準確的瞭解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進展,並識別合作的機會。
《巴黎協定》的生效條件及挑戰
根據相關條款,《巴黎協定》的生效分為兩個步驟並需滿足兩個條件。兩個步驟即《巴黎協定》將於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開放供各方簽署,隨後《巴黎協定》將開放供各方加入,各方應將各自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法律文書交予《巴黎協定》的委託儲存人。生效的兩個條件包括:至少55個締約方加入協定並且涵蓋全球55%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在條件得到滿足後的第30天,《巴黎協定》將正式生效。根據《公約》祕書處提供的計算生效所需溫室氣體排放佔比的資料,排名靠前的締約方包括:中國20.09%、美國17.89%、歐盟12.08%、俄羅斯7.53%、印度4.10%、日本3.79%、巴西2.48%、加拿大1.95%、韓國1.85%、墨西哥1.70%。
關於簽署,超過160個國家參加了4月22日在聯合國總部舉行的簽署儀式;多個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已確定將在儀式之前就完成批准《巴黎協定》的國內程式;中美元首也在3月的核安全峰會期間再次發表氣候變化聯合宣告,宣佈簽約並將推動國內程序力爭於年內完成批約;4月基礎四國部長級會議釋出聯合宣告也表明了積極推動協定生效的意願。
雖然《巴黎協定》的簽署進展十分順利,但《巴黎協定》生效最終仍取決於各方完成國內批約程式的情況。根據以往的經驗和目前的形勢,《巴黎協定》的批約和生效可能面臨以下幾方面的障礙和挑戰:
第一,《巴黎協定》下仍有一系列程式、模式和方法學問題有待談判確定,在技術細節尚未明確的情況下,一些締約方可能會暫緩批約。《巴黎協定》下需要繼續商定的議題包括透明度機制設計、減緩目標的核算規則等,對協定實施有重要的影響。以《京都議定書》的《多哈修正案》為例,截至目前僅有63個締約方批准了修正案,距離要求的144個締約方還有巨大的差距,2012年通過《多哈修正案》後,直至2015年巴黎氣候大會各方才得以完成全部技術細節的談判,在此之前多個締約方以方法學不明確為由不批准修正案。
第二,一些締約方國內批約程式複雜而無法儘快完成。由28個成員國組成的歐盟一直以聯合履約的方式參與《公約》下相關程序,受到成員國國內行政程序的影響,歐盟在簽署和批約問題上靈活性十分有限。就《巴黎協定》而言,歐盟到2030年減排40%目標在成員國之間的分配方案在2017年才能最終確定,一些成員國表示將不會在此之前批准和加入《巴黎協定》。
第三,為了贏得政治籌碼而延緩批約。此前,第三世界網路TWN發表了一篇關於簽署《巴黎協定》的文章,指出發展中國家應暫緩簽署和批准《巴黎協定》的程序,為敦促發達國家提高2020年前行動力度並落實資金承諾增加政治籌碼。這在《公約》程序中也並不少見,在美國退出《京都議定書》後,歷時七年《京都議定書》才能夠生效,主要原因就是俄羅斯為了在加入世貿組織問題上獲得更多支援而延緩批約。
第四,締約方國內政局影響批約程序。由於有了簽署《京都議定書》後又退出的先例,又正值美國總統大選,國會和下任總統的態度對美國加入和實施《巴黎協定》都將有重大影響,國際社會對美國國內政治對其加入《巴黎協定》的關注進一步上升。此外,巴西政府也面臨彈劾案的嚴峻挑戰,無暇顧及批約事宜。
《巴黎協定》對於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重要意義不言而喻,4月22日將舉行的簽署儀式對於推動《巴黎協定》實施是一個積極的開端,彰顯了各方積極合作應對氣候變化的強烈意願,其影響可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簽署《巴黎協定》有助於推動多邊程序,進一步凝聚各方合作的意願。一方面,各方的積極簽署將給進展相對緩慢的締約方以國際壓力,促使其加快相關程式;另一方面,巴黎會議授權成立的巴黎協定特設組仍需就推動《巴黎協定》生效和實施《巴黎協定》相關的很多重要問題開展談判,對於大多數議題來說,談判成果都應交由第一次《巴黎協定》締約方大會通過,從此前的談判情況來看,各方在相關問題上仍有較大分歧,各方積極簽署《巴黎協定》有助於營造積極的談判氛圍,促進各方加速彌合分歧,爭取儘快達成共識。
第二,簽署《巴黎協定》將鼓勵各國儘快行動,準備落實國家自主貢獻。巴黎氣候大會之前,已經有將近190個國家提交了國家自主貢獻,推動了協定的成功達成,各方積極簽署《巴黎協定》將重申各國應對氣候變化的積極意願,在實現國內行動目標的額基礎上在加強的合作框架下繼續攜手努力。
第三,簽署《巴黎協定》將向公眾和私營部門釋放明確的低碳轉型訊號,推動各方各界的積極行動。落實《巴黎協定》的積極進展將向國際社會傳遞更清晰的訊號,低碳綠色轉型已經成為了全球發展的重要目標,各國政府釋放的積極訊號將進一步鼓勵私營部門轉變投資和生產模式,鼓勵公眾改變生活方式。巴黎會議期間,比爾蓋茨等企業家已經聯合發起了諸多低碳清潔發展的倡議,利馬巴黎行動議程下也已經徵集了將近4000個非國家主體應對氣候變化行動或合作的計劃,《巴黎協定》所確立的合作框架,不僅要求政府採取積極的行動,更是為促進全社會的低碳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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