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是怎麼賺錢的
保險公司是專門從事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企業。那麼呢?下面小編告訴你。
保險公司賺錢方式
一個客戶一定時期繳納一次或數次保險費,保險公司將大量客戶繳納的保險費收集起來,一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就支付約定的賠款.如果自始至終保險公司的賠款支出小於保險費收入,差額就成為保險公司的“承保贏利”。
例如,大量分散的房屋所有者購買了保險單並且向保險公司支付了保險費,如果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根據保險條款兌現保險責任。對於一些保單的持有者來說,他們因為保險事故的發生而獲取的保險金比他所繳納的保險費高得多,而其他一些人可能因為整個保險期間都沒有發生保險事故而根本沒有獲得賠款。合計下來,保險公司所支付的總賠款要比他們獲得的保險費收入少。二者的差額形成費用和利潤。
從保險公司收入保險費到保險公司支付賠款之間的時間,保險公司可以將保險基金進行投資賺取贏利。投資回報是保險公司利潤的重要來源,可以這樣說,對於大多數保險公司來講,投資回報是其利潤的唯一來源。例如,保險公司必須支付的賠款超出保費收入的10%,而保險公司通過投資獲得的回報是保費收入的20%,那麼保險公司將賺取10%的利潤。但是,由於許多保險公司認為投資無風險的政府債券或者其他低風險低迴報的投資專案是謹慎的選擇,那麼控制賠款支出比保險費收入超出的百分比低於投資收益率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這樣保險公司才不會賠本。
通過承保贏利賺錢這種情況在大多數國家的保險行業是非常稀有的,在美國,財產和意外傷害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在2003年以前的五年中虧損了$1423億元.但是在此期間的總利潤卻是$684億元,就是由於有投資收益。一些保險業內人事指出保險公司不可能永遠靠投資收益而不靠保險業務收入支撐下去.
在我國,人壽保險業獲取利潤的來源主要是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下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人壽保險的總公司經常通過控制分支機構的賠付率來實現,雖然說投資收益是人壽保險業的利潤來源之一,但是由於投資渠道並不十分廣闊,另外金融環境,尤其是投資領域的環境並不十分規範,所以投資收益對利潤的貢獻不是很可觀。
在中國,人壽保險業的費用主要靠長期人壽保險來實現。
在保險行業中,人壽保險公司每年都能有可觀的盈利。
長期人壽保險或稱儲蓄人壽保險,其保險收入和償付方式跟一般保險不同,因此,其盈利方法也有別於一般保險。在一些擁有成熟保險市場的國家中,人壽保險公司的虧損機會遠比一般保險公司低。
長期保險合約的性質尤如零存整付的儲蓄存款。保險公司跟客戶訂定的合約期可能長達二十年、或至受保人六十歲、甚或至一百歲。雙方擬定到期提款金額;亦即人壽保障額***保額***。客戶在合約期內按期供款;亦即繳付保費。保額數目一般都大於總保費,並有回報收益,事實上,其長期平均回報率跟銀行存款利率相約。為保證未來的償付需要,保險公司早已為客戶作出零存整付的存款安排,而大部份的存款都是投放於一些長期債券去。
雖然不同的投保人向保險公司訂立相同的供款年期承諾,但由於每位客戶跟保險公司訂立合約時的年齡不同,其壽命時間有別,部份年長者較有機會未能完成供款便逝世,因此,保險公司將按較大年齡組別的客戶多徵收點附加費***即保費較高***,以彌補未收足存款***保費***便逝去的可能。由於投保人數目龐大,死亡率較穩定,保險公司較易掌握有關資料,亦能準確及公平地計算出不同年齡的保費率。
人壽保險公司能準確掌握償付時間,因此,較一般保險公司更能擬定足夠的保費率而無須多冒風險,同時也能達致預期的盈利。
保險公司與保戶的博奕
在給保戶建立一個“安全網”的過程中,保險公司不經意地發現它的保戶可能並不象它們應該的那樣反對冒險***鑑於保戶認為危險屬於保險公司了***,為了降低這方面的支出,保險公司通過保險條款規定,如果被保險人蔘加或者進行了一些活動導致保險標的損失的風險擴大時,保險公司可以減輕責任。
例如,責任保險人不提供客戶需要的因國際民事侵權導致責任的保險。即使責任保險人失去了理性而試圖提供這樣的保障,這樣做也違反了大多數國家不允許這種保險存在的政策,是違法的。
當然有人認為這樣做違背了保險的初衷,雖然對於保險公司及政府來說,這是不得已的。
拒保
拒保是一些保險公司常常在一些地理區域或者某些情況下拒絕提供保險保障,常因為這些地方或這些情況有引起風險增加的可能性。對這些評估要求必須真實可靠,否則就是基於歧視。
當保險人決定保險費或者費率時,對風險的評估所考慮可計量的因素,包括地理位置、信用等級、性別、職業、婚姻狀況,還包括受教育程度。當然,這些基本要素的使用無論適當與否,常被一些客戶當做'不公平'對待或者種族主義,有時會引起關於如何確定保險費的政治爭論甚至會引起政府幹涉並限制這些要素的使用。
在這方面的反面意見認為,保險從業者的職業特點決定了它們要對特定風險損失發生的可能性進行適當分類。任何從理論上導致損失的風險增加的要素,都要引起費率的增加。這個保險的基本原理必須被保險公司或者保險集團遵循並正確操作,甚至對於非贏利性組織也是一樣。因而,用合法的因素對潛在保戶進行辨識是保險的中心內容。所以上述關於歧視的爭論中唯一被
"不公平"考慮的事就是,一個團體因沒有風險增加的實質因素而被歧視。因此,保戶通過忍受部分不被接受的因素被使用,來排除對其他保戶的要素歧視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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