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手抄報簡單
遵章守紀,就是尊重生命,尊重自我。重視交通安全,是我們每個人的義務,你知道怎麼做一份簡單的交通知識的手抄報嗎?今天小編給大家帶來了,供大家閱讀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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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手抄報資料1
1、平安需要一生功,事故僅僅一秒鐘。
2、安全文明帶來幸福生活,交通事故毀滅人生未來。
3、上好心中平安鎖,繫好幸福安全帶。
4、限速駕駛莫嫌慢,連環相撞你我傷。
5、人讓,車讓,文明禮讓,你行,我行,安全通行。
6、做交通守紀之人,興文明禮讓之風。
7、請不要以您的速度來衡量道路的等級。
8、車好,路好,文明最好;快行,慢行,安全才行。
9、車多路窄,“讓”出平安,“搶”出禍端。
交通法手抄報資料2
交通事故處理期限
三日
1、從事客運經營的單位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駕駛人員三年內無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記錄證明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三日內提供。《山西省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
2、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十二條、《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二十條
3、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七條
4、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三條
5、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二日內,向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五十九條
6、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一條
7、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二條
8、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審理、審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有關證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調卷公函之日起三日內,或者按照其時限要求,將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八條
9、扣押的機動車駕駛證發還的,應當自發還之日起三日內解除扣押狀態標註。《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七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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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日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山西省實施辦法》第五十一條
2、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七條
3、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鑑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六條
4、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四條
5、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二條
6、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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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
1、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且身份無法確認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七日後在設區的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認屍啟事。《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四十三條
2、交通警察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七日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七日內向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五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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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日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七條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七條
3、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九條
4、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複核結論後,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六條
5、檢驗屍體結束後,應當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一條
6、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損害進行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條
7、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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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日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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