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務論文範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5日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既要有健全的法律體系,也需要有一支高素質的法律職業共同體隊伍。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一

  一、特約監督員制度的價值特約監督員作為法院加強監督、搭建群眾溝通橋樑的制度創舉,既展現了法院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的積極態度,又承載著瞭解和迴應人民群眾多樣化司法需求的重任。

  ***一***特約監督員制度是法院接受社會監督的主動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七條中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援,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絡,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的監督,既包括體現人民意志的法律監督,還包括直接來自於人民群眾的社會監督。為了落實和強化社會監督,法院主動建立起特約監督員制度,使人民群眾更好地瞭解法院工作情況,增強普通群眾監督法院的影響力,有效提高了社會監督的力度和效果。

  ***二***特約監督員制度是促進法院工作完善的有效途徑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質屬性,司法為民是法院工作的基點。在新形勢下,法院要更好地落實司法為民、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就必須掌握民眾的要求,聽取民眾的意見。法院特約監督員制度就是人民法院暢通多元化民意表達機制的有益嘗試,通過選聘具有代表性的特約監督員,通過制度化的渠道,將民眾的司法需求以監督意見和改進建議的形式表達出來,促使法院進一步完善自身工作,更有針對性地滿足人民群眾最迫切最核心的司法需求。

  ***三***特約監督員制度是維護司法公信的重要保障社會公眾對司法的信任和尊重是司法公信力的核心要素。面對轉型時期矛盾凸顯的社會現實,人民法院引入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普通民眾組成監督員隊伍,主動接受他們對法院和法官多方面的監督,並通過特約監督員向普通民眾傳導,將有助於緩解矛盾衝突,減少誤解,樹立人民法院公正、廉潔、為民的良好形象,成為司法公信力提高的重要保障。

  二、特約監督員制度存在的問題在制度的實際執行中,特約監督員通過不同的監督方式瞭解法院工作情況,並以監督員的身份對法院提出了不少有針對性的意見和建議,也得到了法院的積極迴應,為法院提供了更多的工作思路和改進方法,產生了積極的效果。然而,特約監督員制度在發揮“監督”職能的同時,也反映出一些制度性問題。

  ***一***特約監督員制度的外部屬性有所欠缺人民法院建立特約監督員制度,其目的主要在於強化法院的外部監督。然而,從當前人民法院普遍採取的制度內容來看,特約監督員制度外部屬性不足。一方面,特約監督員制度主要來源於法院的自我完善,法院既是特約監督員制度的發起者,又是被監督者,特約監督員履職更多地表現為協助法院的管理者對法院工作進行監督。另一方面,特約監督員由法院聘任,作為監督者的監督員,對被監督者——法院的依附性,難以保障特約監督員在履職過程中始終處於超然的位置。

  ***二***特約監督員缺乏有效的監督與制約手段監督功能的發揮依賴於監督者充分的監督能力,在現有制度下,特約監督員面臨著監督能力不足的問題。首先,特約監督員的監督手段與途徑有限。特約監督員不具有調查權,在當前違法的形式更加多樣、隱蔽的情況下,作為普通民眾的特約監督員很難獲得全面、客觀的監督資訊。其次,特約監督員的監督意見“剛性”不足。由於特約監督員制度並非法定監督形式,其監督意見對法院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雖然大多實施這一制度的法院都規定了針對監督意見的答覆義務,但意見是否被接受最終取決於法院自身,監督員對此缺乏有效制約。

  ***三***與其他監督方式未形成科學的制度協調當前,權力的監督方式日趨多元化,不同的監督方式只有相互協調,才能更好地發揮作用。特約監督員制度作為一種新的司法權監督方式,與既有監督方式的協調上尚有完善空間。首先是特約監督員制度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督的協調欠缺。法院的很多特約監督員身份與代表或委員身份重合,容易導致監督性質的模糊和監督措施的混亂。其次是特約監督員監督與信訪、投訴監督的協調欠缺。從實踐來看,特約監督員提供的監督資訊大多沒有超越法院通過信訪、投訴等渠道獲取的資訊,且對於後者獲得的資訊,法院同樣應當依法予以處理並給予答覆,導致特約監督員制度的功能有所消解。三、特約監督員制度的完善圍繞特約監督員制度存在的障礙和問題,我們需要對制度的主要內容進行統籌安排,就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重點完善:

  ***一***優化特約監督員選任方式法院特約監督員選任方式的優化是解決特約監督員制度外部屬性不足的首要措施。具體來說,

  一是適度擴大選任範圍。目前,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的人選主要是靠有關單位、組織推薦產生的,這種方式將選擇限制在較小的範圍。為更好地體現特約監督員的廣泛性和代表性,在選任中應向更大範圍擴充套件,並允許符合條件的公民申請。

  二是探索人大主導等外部選任機制,提高制度公信力。為消除“自己監督自己”的質疑,特約監督員的選任可由同級人大會或法院外的其他機構來主導,提高特約監督員的獨立性。

  ***二***暢通監督資訊獲取渠道充分的資訊掌握是有效開展監督的前提。對於當前法院特約監督員獲取監督資訊渠道不足的問題,主要可採取以下措施:

  一是繼續推進法院司法公開。司法公開是法治文明的重要標誌,也是促使特約監督員更好地掌握法院工作資訊,更好地發揮監督功能的有效途徑。

  二是強化法院對特約監督員監督行為的配合。法院應進一步明確監督員在公民權利範圍內的申請資料公開、訪談、旁聽等渠道和程式,為特約監督員履職創造更好的條件。三是加強人大等有權機關對特約監督員獲取監督資訊的支援。對於特約監督員無法自行調查的線索,應允許其向人大等機關提出調查建議,由其依照職權開展進一步調查和監督,為特約監督員提供堅強的後盾。

  ***三***強化監督結果的制約力度特約監督員對法院制約力量的薄弱已經成為其功能發揮的主要阻礙之一,也使得特約監督員制度在效果上與信訪、投訴等社會監督方式相比缺乏明顯優勢,提升特約監督員監督意見的剛性效力是特約監督員制度發展的關鍵環節。然而,基於法律保留原則,未經法律授權的特約監督員並沒有直接要求法院作出決定的權力。對此,筆者認為,可以從程式建議權上考慮,即繼續延續既有的批評、建議和要求答覆的監督方式,但在監督員對答覆不滿意或法院拒絕答覆時,視情況向相應的人大會提出處理建議,由人大依法予以監督,從而提高監督員的監督力度,確保監督實效。

  ***四***提高特約監督員自身監督意識和監督能力僅有完善的制度而缺乏積極主動的監督意識,所謂的監督只會徒有虛名。在特約監督員制度中,除了選擇具有高度責任感和較強監督意願的群眾擔任監督員外,更重要的是加強人民群眾特別是特約監督員的民主教育、法制教育,促使其充分了解自己參與國家管理和法律監督的權利和責任,形成自覺的監督意識。同時,特約監督員履職能力的提高也是增強制度效果的必備因素。由於特約監督員需要有一定的代表性,部分監督員開展監督活動的能力較為薄弱,為此,法院、司法行政機關等應根據各自職權,分工配合,開展法制宣傳,對特約監督員的政治素養、履職能力、專業知識等方面進行必要的培訓,促使其更好地履行監督職責。

  二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剖析

  企業社會責任是一個涵蓋非常廣闊的概念,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因為包含的角度和內容非常豐富,在企業社會責任的確立上從任何一個角度出發都可以解釋,因此企業社會責任的判斷存在一定的難度,解釋上也存在一定的難度,不能給予最好的定義。企業經營的目的是為了創造經濟收益的最大化,企業創造經濟收益最大化是為了存活,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方向越來越明確,企業除了創造經濟收益最大化的目標外,還要保證社會發展的穩定性,對社會中的個人、環境、生物、氣候等負責,進行汙染制約是最重要的目標,從而維護和增進社會利益。

  企業社會責任需要“以點到面”的做到每一個細節,從企業文化、企業制度、管理方式上進行優化制約,保護企業的各項發展,優化企業受益,讓企業的各項行為符合企業發展的長遠利益。

  1.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

  企業社會責任的感覺是利用一個綜合型的解釋為主,展開分析,從法律角度分析社會責任指的是利用各種法律制度和內容保護社會中的每一個組成部分,讓社會中的各項權益得到保護,實現企業的社會責任,提高企業的長遠發展能力與可持續發展能力,推動企業的道德培養,培養企業正確的價值觀,讓企業的法律內容與各項機制受到法律方面的保護,也讓企業保護社會利益,讓社會責任得到認識。因此,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涉及經濟學、社會學、倫理學和法學多個領域,不能簡單地定位為法律概念。

  2.企業社會責任的義務

  企業社會責任實質是一種稱為責任的企業義務,責任一詞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責任是指在政治、道德或在法律方面所應為的行為的程度和範圍;狹義的責任則指違反某種義務***政治的、道德的、或者法律的***所應該承擔的後果,這種後果往往與譴責、懲罰聯絡在一起,因而是不利後果。企業社會責任概念中所謂的“責任”是一個涵蓋很廣的概念,不是一種結果,而是一種義務,通過企業的各項保護行為與各項行動,對企業文化和社會價值進行保護,做到企業發展的真實定位,保護企業的各項社會責任以及發展方向,提高企業社會責任的認識。企業的社會責任承擔也是一種約定俗成的被稱為責任的企業社會義務。而且這種義務不僅僅包括法律義務,而且還包括道德義務。因此筆者認為在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規制過程中,應該結合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的特點,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界定,否則將會造成法律術語的混亂。

  3.企業社會責任的價值

  企業社會責任的具體價值,表現在企業發展的各項管理能力與範圍中,企業接觸的行業非常廣泛,有一些企業以生產為主,有一些企業以加工為主,有一些企業以文化服務為主,所提供的產品不一樣,經營模式不一樣,企業社會責任的承擔範圍也有不同。企業作為社會發展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利益與社會發展密切相關,企業在整個現實社會中的地位和社會財富的增長關係都有一定聯絡,而且具有一定社會價值。企業承擔的社會責任價值,需要從企業的經營管理與迴圈的角度,進行社會責任的承擔,例如從政府、企業員工、消費者、環境等影響。企業的自身盈利關係與自身的經濟理由處理,需要考慮社會價值,社會迴圈的每一個環節的影響,從企業的長遠利益和社會發展、環境發展、經濟發展的長遠角度去考慮理由,尋找合適的方向解決好社會與企業存在的共同理由,兼顧消費者、政府、環境、氣候、資源等多個理由,要求企業在維護企業和股東、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的同時,保證社會責任的承擔。

  二、我國關於企業社會責任立法中存在理由及分析

  1.企業責任與企業社會責任

  根據我國現有的研究內容與理論觀點來看,企業責任是以股東的價值為主要考慮,保護企業中股東的真正權益,實現股東經濟收益的最大化。然而企業的社會責任與企業的責任不同,企業社會責任是讓企業在社會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引導社會風氣或社會發展方向,以道德發展、精神教育、民族文化為主要方向展開行動。企業的發展目標是創造經濟價值,企業的動機完全在金錢與利益方面,其實質就是操作買賣關係實現最大化的經濟收益,積累財富。

  然而企業的社會責任是根據企業在社會中所能創造的社會價值來進行定位,企業的社會責任就是企業在社會中所能發揮的正能量的記錄,根據企業在社會中所引導的一種有益的文化和正向的能量,讓社會中的風氣和氛圍變得更和諧,讓每一個人更具有積極性和動力。

  2.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對政府的責任的區分

  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對政府的責任也擁有一些區別,在企業社會責任的主體認識中,具體的企業對政府的責任屬於社會責任,但是並不同。在現實生活中,企業對政府的責任是維護國家尊嚴,保護國家形象,依法納稅,繳納各項國家費用,不做非法交易,不做出違法亂紀的各項活動與行為。在企業社會責任的範圍中也包括這個部分,對政府負責的部分屬於企業的社會責任範疇,但是事實上企業對政府的責任還存在一定的爭議,因此企業在依法接受政府的各項調查與監督過程中,有義務接受國家政府部門的一系列調查與監督,保護企業利益的前提是維護國家利益。依法履行政府義務或者承擔對政府所負的責任,並不同時有助於提高社會利益,甚至在很多情況下國家或政府的利益是與社會效益相沖突的。因此,不應該將企業對政府的責任理解為企業社會責任。也不能認為企業照章納稅就是履行了企業的社會責任。

  三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目標的確立和各項法律法規的日益完備,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涉及法律的事務越來越多,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也日顯重要。因此,一些有遠見的企業和企業家對企業的法律事務工作也格外重視。他們不僅聘請專業律師擔任企業的法律顧問,甚至還成立專門的法律事務部門,聘用專業法律人員處理企業的法律事務,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法律與企業經營、管理的關係

  企業經營、管理等活動與國家法律有著十分密切的關係,主要體現在:

  一、依法治國已經作為國家的基本方針寫進了《憲法》。在現代法制社會,國家對社會的管理主要通過各種法律法規的實施來實現。企業作為國家經濟活動的基本主體,必然也在國家法律法規調整的範圍之列,受國家法律法規的約束。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進行。

  二、市場經濟是建立在各經濟主體相互平等的基礎上的。各平等經濟主體之間相互關係的調整,主要依靠國家的法律法規,所以說所謂市場經濟也即法制經濟。參與市場經濟的企業,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覺之間因違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在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也往往會由於不懂法而錯失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機會。而知法守法的企業,則完全可以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業經營、管理的整個過程,從巨集觀上看,也可以理解為即各種經濟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解決糾紛的過程。企業的經營目標,主要依賴各個經濟合同的正常、實際履行來實現。而各個經濟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和糾紛的處理,均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

  四、企業依法簽訂的經濟合同,是確立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也是企業實現其經濟目的、解決經濟糾紛的重要依據,所以,經濟合同也可以理解為是國家法律法規在該企業的具體延伸。簽訂經濟合同,對企業來說如同立法一樣重要。所以,企業在經濟活動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或專業的法律工作者的參與,經濟合同簽訂不好,企業的經濟目的也往往難以順利實現。

  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特點

  企業作為國家法律調整的物件,企業法律事務工作必然有著不同於國家司法機關的自身的特點:

  一、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企業領導重大決策過程中的法律事務。包括企業的設立,投資專案的選擇、談判,重大經濟合同的簽訂,企業的改制、上市,企業重大問題、突發問題的處理等。主要涉及企業法、投資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內容。

  2、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的法律事務。如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勞動人事的管理,經濟合同的管理,金融稅收的處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關的法律問題。

  3、解決各種經濟、民事糾紛過程中的法律事務。除經濟、民事糾紛涉及的有關經濟、民事法律問題外,還有關於仲裁、訴訟、執行等程式性法律問題。

  二、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不享有任何的執法的權力,而是著重與知法守法,防止發生法律衝突,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主要以預防為主,以避免發生法律糾紛為目標,其次才是依法解決、處理已發生的法律糾紛。

  四、企業法律事務工作涉及面廣,涉及的部門、人員較多,涉及的工作內容複雜,企業法律事務往往處於配角地位,帶有服務性質,所以要求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人員除必須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識外,還必須有高度的服務意識和良好的協作精神、奉獻精神。

  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功能

  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功能主要三項:

  一、預防功能

  通過為企業領導進行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就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法律意見,參與、協助企業領導和員工的有關工作,起草、審查企業的經濟合同和有關法律事務文書,解答企業職工的法律諮詢等,使企業依法進行各項經營、管理活動,防止出現違法行為和各種法律漏洞,預防企業發生法律糾紛,避免企業經濟損失。

  二、挽救功能

  在企業發生法律糾紛或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通過代理企業進行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避免或挽回企業的經濟損失。

  三、宣傳教育功能

  在處理企業法律事務的同時,通過與企業職工的廣泛接觸和解答諮詢等,宣傳有關法律常識,提高企業職工的法律意識,使企業職工能夠自覺地遵守法律,維護法律,並結合自己的實際工作運用法律武器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法律的日益完善,企業與法律的關係也將日益密切。大量的事實說明,企業的法律事務工作做得越好,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的法律意識越高,企業越有可能正常、健康地發展,越可以避免許多的法律糾紛和經濟損失。相反,企業越忽視法律事務工作,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越低下,企業的法律糾紛越多,經濟損失越大,甚至還會陷入一些不法之徒所設下的法律陷阱。在我們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過程中,建立完備的法律防範機制也是其中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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