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公證書時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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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公證書時效
公證書,是指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申請,依照事實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式製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證明書,是司法文書的一種。是法律界常用的應用寫作文體之一。公證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主要體現在:
1、公證當事人無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辦理公證時公證員必須問清當事人是否在訂立時具有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而且會將協議給雙方看,如果一方不識字,可以由公證員念給他聽,並且在公證存檔的談話筆錄中寫明。
2、法院沒有權利解除公證,只有採納與不採納,撤銷公證書只有本公證機構和司法局有權撤消。
3、贈予自己財產與他人,無須他人同意。對依法辦理的房屋贈予公證,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其證明力高於其他一般書證。
綜上,只要公證書沒有被撤銷,繼承公證書就是一直有效的。
繼承公證書的注意事項
1、公證證詞中註明的檔案是公證書的組成部分。
2、公證書不得塗改、挖補、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
3、公證書應使用中文,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除涉外公證事項外,可使用當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4、根據需要或當事人要求,公證書可附外文譯文。
5、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證書從審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審批人批准日期即為出證日期
6、公證書需要辦理領事認證的,應由承辦公證處送有關部門認證,並代收認證費。
繼承公證書的內容
1、公證書編號。
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3、公證證詞。其內容包括:公證證明的物件.公證證明的範圍和內容.證明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等。公證證明物件、範圍不同,公證的條件、內容和適用的法律也不同,這些都要在證詞中有所反映。公證證詞所涉及的組織名稱第一次出現時必須使用全稱;所涉及的日期要採用公曆.需涉及農曆時應採用括號註明。
4、承辦公證員的簽名或簽名章、公證處印章。
5、出證日期以公證處審批人稽核批准的日期為準。此外,未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應在公證證詞中註明,並註明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公證證詞中註明的檔案也是公證書的組成部分。
繼承公證書時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