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規範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6日

  在經濟高速發展,催生大量小微企業的背景下,代理記賬成為企業維持日常運轉的剛性需求。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希望你們喜歡。

  

  一. 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規範

  1. 愛崗敬業。要求會計人員熱愛會計工作,安心本職崗位,忠於職守,盡心盡力,盡職盡責。

  2. 誠實守信。要求會計人員做老實人,說老實話,辦老實事,執業謹慎,信譽至上,不為利益所誘惑,不弄虛作假,不洩露祕密。

  3. 廉潔自律。要求會計人員公私分明、不貪不佔、遵紀守法、清正廉潔。

  4. 客觀公正。要求會計人員端正態度,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應有的獨立性。

  5. 堅持準則。要求會計人員熟悉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始終堅持按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

  6. 提高技能。要求會計人員增強提高專業技能的自覺性和緊迫感,勤學苦練,刻苦鑽研,不斷進取,提高業務水平。

  7. 參與管理。要求會計人員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努力鑽研相關業務,全面熟悉本單位經營活動和業務流程,主動提出合理化建議,協助領導決策,積極參與管理。

  8. 強化服務。要求會計人員樹立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努力維護和提升會計職業的良好社會形象。

  代理記賬的法律依據

  1. 基於代理記賬業務的,為了充分肯定代理記賬業務,1993年修改《會計法》時增加了“代理記賬”規定,允許那些不具備單獨設定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委託有關的會計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賬,從而首次確立了我國代理記賬業務的法律地位。

  2. 根據1993年通過的《註冊會計師法》規定:第十五條:“註冊會計師可以承辦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從而為代理記賬業務的開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機構。

  3. 與此同時,為了具體規範代理記賬業務,財政部於1994年6月23日釋出了《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對從事代理記賬的條件、代理記賬的程式以及委託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作了具體規定。新修訂的《會計法》再一次確認了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

  4. 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定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定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定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的委託人義務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對於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3.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1按照委託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祕密應當保密;

  3對委託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4對委託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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