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印章管理制度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8日

  財務印章有著重要的作用,對企業財務印章的製作、使用、保管、廢止等各個事項都要做好規範。下面是財務印章管理條例,歡迎參閱。

  篇1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範企業財務印章管理,減小因印章使用不當給企業帶來的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適用於涉及使用印章的所有相關人員。

  第2章 印章的製作、保管、廢止

  第3條 企業財務相關方面的印章由企業指定部門統一製作,相關人員嚴禁私自制作印章。

  第4條 經相關管理人員授權後由行政部負責製作財務方面的印章,具體分為事項印章、財務專用章與人名章三類。

  第5條 企業財務方面的相關事項印章由財務部指定專人進行保管,人名章由所刻章上的人員自己保管或由本人授權他人儲存,財務專用章由財務總監負責保管,未經授權的人員一律不得接觸、使用印章。

  第6條 各印章保管人員一律不得將印章轉借他人,否則所有後果由印章保管人員承擔。

  第7條 企業總裁可以使用企業的所有印章。

  第8條 印章保管人若管理不慎使印章遺失、被盜或損毀,需立即上報行政處,由行政部登記後申明作廢並製作新的印章。

  第9條 財務部編制財務方面的印章登記簿,說明印章的製作時間、內容、發放時間、保管人等。

  第10條 出納人員要將與財務有關的印鑑簿交予銀行,當印章變動時要及時與銀行聯絡,更新印鑑簿。

  第3章 印章的使用

  第11條 使用印章時,使用人必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說明使用印章的理由、起止時間、印章的種類、材質及申請人等。

  第12條 印章使用申請單經有關領導審批後,連同需加蓋印章的檔案一同交予印章保管人蓋章。

  第13條 印章保管人要仔細稽核印章使用申請單中的事項和相關管理人員的批示,若認為不符合相關規定,可拒絕蓋章。

  第14條 經授權的印章代理人員使用完印章後,要將蓋章依據與印章使用申請單交予印章管理人進行稽核。

  第15條 企業財務方面的印章原則上不允許帶出,確需帶出企業使用時,必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說明事由,經總裁批准後方可帶出,由兩人共同使用。

  第16條 印章使用申請單由各蓋章人員儲存, 每月月底彙總後交予企業指定部門存檔。

  第17條 印章使用完後,印章保管人需填寫印章使用登記簿,說明印章使用事由、使用物件、蓋章時間等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4章 印章使用的其他規定

  第18條 印章保管人員離職或調動時,必須將保管的印章及相關檔案進行交割,否則不允許離職或調動。

  第19條 企業中任何涉及財務印章的使用事項均需按本制度規定程式執行,嚴禁擅自使用印章。

  第20條 未經授權擅自使用企業財務方面印章所造成的後果由使用者與印章保管人共同承擔,後果嚴重者將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5章 附則

  第21條 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制定、修訂及解釋。

  第22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通過之日起執行。

  篇2

  為保證指揮部財務會計核算的正常進行,加強內部控制機制,維護指揮部資金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揮部財務印章分三種:財務專用印章、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和會計人員人名章;

  二、指揮部財務專用印章,用於代表指揮部辦理銀行款項支付、出具有關票據等業務;指揮部法人代表人名印章,用於辦理銀行款項支付時預留銀行印鑑;會計人員人名印章,用於辦理財務部門有關會計憑證等會計業務,對外提供會計報表。

  三、財務印章是指揮部在銀行設立賬戶、支取現金、辦理款項結算的重要依據和證明,必須加強管理,嚴格按規定使用,確保指揮部貨幣資金的安全;

  四、財務印章應指派專人分開管理。財務部門負責人保管財務專用印章,指揮部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人保管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出納會計保管本人印章;

  五、財務印章不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準外借;保管人不得擅自將自己保管的印章交他人使用、保管,也不得私自接受他人保管使用的印章,特殊情況必須經財務部門負責人同意;

  六、財務印章必須安全存放,作到“人走章走,隨用隨鎖”;財務專用印章或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必須放入保險櫃保管;

  七、財務印章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批准程式使用,不得亂用、錯用。印章保管人應負起監印責任,在監印中應嚴格審查,注意內

  容,防止漏洞。

  八、財務印章具體使用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辦理各項收入業務

  1檢查各項收入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單價和收費標準是否準確;

  2檢查有沒有齊全的計量發貨手續,數量、金額計算是否準確;

  3與有關檔案、撥款單、合同等相核對,看是否一致、有無差錯;

  4待以上各項逐一核對無誤後,方可辦理收款業務,並在相關收款憑證上加蓋財務印章。

  2、辦理各項經濟業務支出業務時

  1檢查原始憑證是否合法、齊全,是否符合要求;

  2與計劃、合同、計量支付證書等相核對是否一致;

  3有無經辦人、計量人、驗收人、經辦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簽字,有無指揮長或指揮長委託的審批人審批簽字;

  4檢查付款憑證和銀行票據金額是否相符,填寫是否符合要求,有無差錯;

  5與往來賬核對時,核實有無應扣款項。

  待上述各項逐一核對無誤後,方可在銀行付款票據上加蓋財務印章。

  九、財務印章因不慎丟失,保管人員應立即向銀行掛失並向財務部門負責人報告,然後及時更換印章;

  十、原財務印章作廢或因故變更時,原印章應報請指揮部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批准銷燬處理,銷燬時財務部門負責人應在場監銷。

  篇3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財務印章的管理,加強對財務事項的監控力度,防範財務管理風險,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財務印章管理遵循“明確責任、嚴格審批、合理使用、妥善保管”的原則

  第三條 公司財務印章的分類:

  一對外專用財務印章:對外具有法律效力,並在相關部門備案的印章。包括財務專用章、法人章、發票專用章;

  二對內專用財務印章:僅供公司內部管理需要的印章。包括現金收、付訖章,支票收、付訖章,銀行收、付訖章、個人人名章、稽核章、已開發票章和作廢章等。

  第四條 公司財務部設專人負責保管財務印章

  一銀行預留印鑑必須分別保管。一般情況下,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負責人保管,法人章及相關票據由出納保管。

  二對外專用財務印章必須存放在保險櫃中儲存;對內專用財務印章由保管人自行妥善保管;

  三財務印章保管人員因請假等原因,需由他人臨時保管室,應履行代保管手續,並註明代保管時間和代保管人,在原保管人回來後,應立即將印章還給保管人。

  四財務印章保管人員離職或調動時,須暴力印章交接手續,由相應直屬的上級領導進行監交或收回,交接手續應記錄印章交接的時間、枚數、名稱;

  五企業名稱變更或印章損壞時,應立即更換相應印章,同時做好有關準備工作,確保及時更換銀行預留印鑑和通知各有關單位。

  六財務印章如有丟失、毀損、被盜、誤用情況,應立即書面逐級上報,並迅速財務應急和防範措施。

  七停用、廢舊的印章應及時送交行政部封存或銷燬,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五條 財務印章的使用

  一財務印章的使用必須基於真實、合法、手續完備的經營活動。

  二銀行預留印鑑除用於日常結算票據的支付、收款外均應審批、登記;

  三發票專用章除用於已開普通發票、增值稅票、營業稅票等稅票外均應審批、登記;

  四加蓋財務印章時,應加蓋於規定位置;

  五嚴禁為空白支票、發票、信函、表格、合同等加蓋公司財務印章;

  六財務印章由專人保管,不得一章多人使用、保管;

  七嚴禁將對外專用財務印章攜帶外出使用。若屬特殊情況,使用部門或個人須書面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或財務總監審批後,到財務部門辦理財務印章領用手續,攜帶外出使用。使用後應立即歸還印章,不得耽誤。

  第六條 在財務印章保管、使用中禁止一下行為:

  一未經允許,擅自刻制、變更、登出財務印章;

  二其他部門和個人以任何名義刻制財務印章;

  三任何人以任何名義複製公司財務印章;

  四為各種空白文件加蓋財務印章;

  五未經審批,攜帶財務印章外出;

  六替他部門或個人未經審批使用財務印章;

  七未按本制度要求及時提供財務印章變動資訊;

  第七條 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視情節輕重追究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的責任,由公司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責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因工作需要刻制財務印章的,財務部填寫申請表報經行政部審批,行政部核對好印章的全稱和法定名稱以後,由行政?a href='//' target='_blank'>咳嗽備涸鳶燉懟8骼嗖莆裼≌虜豢賞?荒諶蕁⑼?恍蠔趴討貧嗝丁?/p>

  第九條 新的財務印章啟用前,財務部門提前通知各有關部門,註明其中印章依據、名稱、時間等,同時宣佈舊印章作廢。

  第十條 財務印章需要變更和銷燬時,由財務部辦理交接手續,交給行政部,行政部負責上繳或者銷燬,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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