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企業資本融合存在的問題與機制分析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4日

  混合所有制允許更多國有經濟和其他所有制經濟發展成為混合所有制經濟。國有資本投資專案允許非國有資本參股。允許混合所有制經濟實行企業員工持股,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利益共同體以下是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混合所有制企業資本融合存在的問題與機制分析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混合所有制企業資本融合存在的問題與機制分析全文如下: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全面深化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改革進行了總體部署,各地區相繼出臺了一系列國資國企改革意見,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成為歷史潮流。通過混合所有制,把國有經濟與民營經濟結合起來。通過資本融合實現資本的最大效率,讓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目前存在一系列問題,需要通過體制機制創新予以解決。本文旨在梳理政府國有資本管理面臨的問題,並據此提出相應建議。

  一、混合所有制企業資本融合的問題

  一國有資本與民營資本的目標追求不一致

  國有資本的先天基因決定了其更多關注長期回報和社會責任。民營資本則以經濟利益作為其投融資等各種運作的基準。國有資本與民營資本結合,不同資本所有者代表在事關企業發展等重大問題上,決策依據、決策程式等方面存在不同。如決定某項投資,民營資本所有者唯一的依據就是專案經濟效益,決策目標單一,容易拍板。國有資本所有者的代表在履行國有資本管理職能時,超過一定額度的投資則要經過國資委審批,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根據專業能力進行決策判斷,影響了決策效率。

  二混合所有制企業的主導動力缺乏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混合所有制經濟是我國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發展混合所有制企業,實現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但現實情況是,混合所有制企業的主導動力並不足。民營資本希望進入的領域,大都被國有資本控制,而面向全部資本開放的領域,存在激烈的市場競爭。從混合所有制改革實踐看,有積極性參與混合的民營資本,通常是一些勢單力薄、所處行業競爭激烈、希望借力國有企業解決企業生存問題的民營資本,如中國建築材料集團公司簡稱“中國建材”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實踐。

  “中國建材”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成功,有其可複製的一般規律,但其成功的個性特徵也非常明顯,即公司董事長長期國有企業管理實踐所顯現的獨特管理才能,並被組織部、國資委等管理部門高度信任。在“中國建材”整合民營水泥企業時一些吸引民營企業主的優惠做法,一般國有企業負責人可能就會擔心遭到國有資產流失指責而不敢為。 由國有企業主導併購,易被是否可能存在資產賤賣、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等困擾,國有企業缺乏與民營資本併購融合的主動性。而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相比“量大個小”、勢單力薄,資本實力弱,擔心與國企“混合”後在公司經營決策、人事任免等方面失去話語權,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同樣缺乏混合動力。

  三資產定價和國有資產評估的市場化程度低

  通過國資股份減讓、引入戰略投資者、員工持股等形式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都必須重視資產定價,保護國有資本。合理的資產定價行為是社會公平的體現,也是對國有資本保護的措施。我國傳統資本密集型企業面臨市場不景氣、銀行信貸收緊挑戰,整體經濟表現為結構轉型和去槓桿化的特點,通過股權融資維持企業發展是必然之路。問題的核心在於股權的估值,也就是國有資產的評估問題。

  目前國有資產的轉讓在程式上基本實現了公平公開原則,但靠評估機構的評估作為國有資產交易的依據,在社會誠信度整體較低、中介機構不規範的情況下,國有資產容易被低估,造成隱性的國有資產流失。同時,由於目前的資產評估通常是對單項資產進行估價,對國有企業的品牌、技術、渠道、市場地位等無形資產,還缺乏科學的評估方法,難以體現國有資產的整體價值。

  四國有資本管理存在行政化和激勵不足

  按照《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命。但從地方國有控股企業實際執行看,在副總經理的選用上,地方政府尚能給予公司比較大的自主權,採取由公司董事會聘用報組織部門備案的做法。但在董事長、總經理等公司高管的選用上,通常由組織部門和國資委任命,董事長、總經理作為國有資本管理的代表,仍然帶有明顯的行政化色彩。這種由政府部門用行政命令任命公司高管的做法,不僅不利於企業市場競爭,還極有可能出現與《公司法》相牴觸的情況。

  二、混合所有制企業資本融合的機制

  實現混合所有制企業國有資本和民營資本的融合,存在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動力源不足等一系列問題,需要形成一套健全的機制。包括達成國企國資改革的共識,放開競爭性領域混合所有制企業國有股權比例,消除混合後的國有資本與民營資本目標追求上的不同,使二者價值追求一致;形成合理的國有資產評估和資產定價機制;建立公開市場化的國有產權交易等。

  一放開競爭性領域混合所有制企業國有股權比例

  就功能而言,競爭性領域的國有資本可以完全退出。當然,競爭性領域國有資本可以存在,其存在的目的應與民營資本沒有兩樣,即追求資本價值最大化。是否保持一定比例的國有資本,取決於國有資本獲取收益的能力,這些國有資本經營帶來的效益,應當讓國有資本的所有者全體受益。在競爭性領域的混合所有制企業,不需要限定國有股權的比例。

  對優勢不明顯、不具有行業核心競爭力的企業,可以國有參股或國有股有序退出。如“青島雙星”、“青島鹼業”等企業所處行業競爭特別激烈,這些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由於國有企業的身份,在用工成本等方面處於劣勢地位。對於此類企業,可以通過員工持股、轉讓股份等形式逐漸退出。

  二規範國有資產評估機制和程式

  國家鼓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是為了發揮民營資本在企業經營管理和市場靈活性方面的優勢,最終做大國家的實體經濟,而不是民營資本的短期套利,規範的國有資產評估是平衡國有資產買賣雙方的重要環節。

  在對國有企業品牌、技術、渠道、市場地位等無形資產的評估過程中,一要確保國有資產評估程式規範;二要確定並遵循國有資產定價的基本原則,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未擁有壟斷性資源或特許經營權的國有企業,評估企業價值時所依據的企業經營效益可以主要看財務指標,對擁有壟斷性資源或特許經營權的國有企業,即使企業經營效益不好,評估時也應充分考慮此類資產的特殊性,給予充分溢價。

  三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實施管理層激勵

  1.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競爭性領域的混合所有制企業,若想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得以生存和發展,必須建立起適應市場要求的組織體系。應當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由社會精英組成的外部董事佔多數的董事會,使公司在重大問題決策上能夠吸收更多智慧,使決策更加科學。實行市場化的職業經理人聘用制度,依法聘用企業經營管理層,改變由國資委、組織部任命經理層,可能出現與《公司法》規定相牴觸的情況;改變用人上的政企不分,使企業經營管理層更加符合企業發展的需要。

  2.員工持股與管理層激勵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利益共同體”。實施員工持股,資本所有者與勞動者共同利益的合作,可使不同利益的矛盾得以協調,將有力地推動生產力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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