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報廢車輛怎麼處罰和危害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5日

  機動車車輛在達到一定年限之後,就不能再繼續開車上路了,也就是說此時車輛屬於報廢狀態,是不能繼續用作原用途的,要是有人開報廢車輛上路的話怎麼處罰?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開報廢車輛處罰規定,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開報廢車輛處罰規定

  直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可知: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開報廢車輛危害

  首先,容易誘發交通事故。由於報廢汽車車況本身比較差,加上超期服役,安全係數極低,遠遠達不到安全執行技術的要求,另外駕駛報廢汽車的人員安全意識相對淡薄、投機取巧心裡嚴重,總希望以最低的成本換取最高的經濟效益,總是希望能躲避交警的管理,由此出現的違法行為往往比較嚴重,直接給道路交通安全帶來極大的隱患。

  其次,給交通事故偵破工作增加難度。由於大部分報廢汽車無牌無證,或是亂套車牌,沒有車輛保險,車輛交易頻繁且不合法,發生交通事故後無法快速得到車主資訊,使得受害方得不到合法的賠償,往往是一逃了之,給案件的偵破帶來了很大的難度,受害人無法得到應有的賠償,給社會增加不穩定因素。

  再次,壓縮了新車和二手車的正常銷售。報廢汽車廢而不死,違背了社會經濟“新陳代謝”自然規律,衝擊新車銷售市場,制約了汽車消費的增長,不利於我國汽車工業的健康發展,黑市交易更是破壞了二手車市場經濟的法規。

  最後,汙染環境影響大眾身心健康。報廢汽車耗油量大,噪音刺耳,特別是尾氣排放嚴重超標,勢必造成環境汙染,給大眾的身心帶來了極大的危害。

  對於行為人開報廢車輛上路的行為,這顯然是違背了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有關規定,但對於這樣的行為,一般是不會對行為人進行扣分處罰的,不過卻會作出其他的處罰,就包括處罰款,之後直接吊銷行為人的機動車駕駛證。生活中,要是發現有人開報廢車輛上路的話,一定要及時的報警,畢竟這樣的行為是很危險的。

  報廢車輛如何辦理

  具體步驟如下:

  一、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個人交售報廢機動車需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報廢汽車屬於單位的需提供程式碼證影印件4份並加蓋公章,個人的需提供車主身份證影印件4份。

  二、公司業務部門專管員負責接收報廢機動車並填寫機動車停駛/復駛登出登記表,單位加蓋公章,個人車主簽字。專管員、保管員驗車拍攝照片,塗磨發動機號、車架號。

  三、專管員、保管員驗車合格後,專管員負責填寫公司內部印製的報廢汽車報告單,分別由交售人、專管員、保管員、科長、主管經理、總經理簽字後,保管員對其進行登記,辦理入庫手續,然後由專管員將相關證件轉交辦公室專管員登記。

  四、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專人定期到公司驗車,驗車合格後簽字蓋章,辦公室專管員到市政府一站式商業局視窗開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五、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驗車後進行拆解,大、中型以上貨車和營運車輛在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監督下進行拆解,並拍攝照片,填寫報廢機動車監銷登記表。

  六、專管員在機動車解體七日內將機動車停駛/復駛登出登記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副本、報廢機動車監銷登記表一併送交公安機關車輛登記管理部門辦理登出登記。

  七、辦理登出登記後,通知車主領取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登出登記手續和殘值款。

  對按規定需辦理審批手續的延緩報廢車輛,仍按現行規定程式辦理;對原已辦理延緩報廢手續,但未達到新的報廢標準的,按普通正常車輛管理,重新列印行駛證副證,並按規定辦理年檢簽章,不再加蓋廷緩報廢檢驗合格印章;對按照原報廢標準應當報廢但未辦理完畢登出登記的車輛,按照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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