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未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上路如何處罰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5日

  如果駕駛人駕駛車輛上路時沒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呢?接下來,小編為你分享駕駛人未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上路處罰規定。

  駕駛人未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上路處罰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了扣留機動車並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辦法定證件外,還可以按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也就是可以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並且可以根據本法規定的其他有關規定處罰。例如,駕駛人無證駕駛的處罰、沒有辦理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處罰等。

  故意遮擋、汙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駕駛證相關法律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製。

  第十條 准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汙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誌。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準。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登出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塗標誌圖案,安裝警報器、標誌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塗、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誌圖案、警報器或者標誌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設定統一的標誌和示警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駕駛證扣分新規定

  以下4種違規 扣1分

  ①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

  ②車輛未張貼年檢;

  ③車輛未張貼交織險標誌;

  ④違反規定使用燈光和雙閃。

  ⑤副駕不繫安全帶,記1分,罰50元修改。

  以下5種違規 扣2分

  ①堵車時亂插隊、強佔對向車道;

  ②不按規定車道等待練紅綠燈;

  ③超載小於20%;

  以下9種違規 扣3分

  ①經人行道未減速、停車、避讓行人;

  ②行駛中撥打手機,由記2分改為記3分,罰100元。

  ③未按照禁止標線指示行駛;

  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或行人先行;

  ⑤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車未讓左轉車先行;

  ⑥不按規定道路行駛;

  ⑦超速駕駛但未超過限速50%;

  ⑧未給特殊車輛讓行;

  ⑨不按規定超車、逆向行駛;

  ⑩不繫安全帶,記3分,罰100元修改!

  以下4種違規 扣6分

  ①駕駛證被暫扣後繼續駕駛;

  ②在堵車時佔用應急車道行駛;

  ③未按規定避讓校車的新增;

  ④闖紅燈修改:闖紅燈的處罰也更加嚴厲了,由以往的扣3分改為扣6分。

  ⑤副駕駛有不滿14週歲乘坐的,記6分,罰300元新增。

  以下5種違規 扣12分

  ①高速公路倒車、逆行、穿越中央隔離帶調頭;

  ②超速駕駛高於限速50%修改:超速駕駛高於限速50%,由原來扣6分改為扣12分;

  ③酒駕醉駕;

  ④事故後逃逸但未構成犯罪;

  ⑤未懸掛、偽造、變造、不按規定安裝號牌、故意遮擋汙損號牌修改:車牌安裝不符合規範,也會處扣12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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