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交通安全條例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4日

  交通事故是那麼可怕,一剎那間,就奪走了人的生命。現在路上的車輛越來越多,馬路越來越擁擠,同時交通事故也越來越多,下面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

  一: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遵循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組織全社會參與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道路交通狀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建設、農業農業機械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公開辦事制度和程式,提高服務質量;加強交通警察隊伍建設,確保執法公正、規範、文明、高效。

  二: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解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道路阻斷等公共安全事件的處置,應當納入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本轄區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實施車輛登記、檢驗和駕駛人考試、審驗制度,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用交通協管員,其工資、福利等待遇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交通協管員協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開展交通安全宣傳等,但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第九條 發展和改革、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將交通安全基礎設施建設列入道路建設規劃。

  建設規劃、交通運輸部門應當編制城市交通專項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對涉及道路交通的建設專案應當組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單位進行道路交通影響分析和論證。

  第十條 交通運輸、建設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設定和完善交通標誌、標線、訊號燈等交通安全管理設施。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公安、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利用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提供的監管手段,實施聯合監管。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建立營運車輛動態資訊公共服務平臺,實現與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的聯網,並向公安、安全監管等部門開放資料傳送。

  第十二條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及時查處非法生產、拼裝車輛以及銷售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成品、配件等行為。

  第十三條 衛生部門應當建立完善交通事故醫療救治快速反應機制。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後,衛生、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保證救援渠道暢通,傷員得到及時救治。

  第十四條 農業農業機械部門依法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實施登記、檢驗,加強對農業機械駕駛人培訓學校的資格管理和安全教育,負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駕駛人考試、發證和審驗等工作。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交通警察汙染防塵津貼和超時工作補貼。

  第十六條 教育部門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知識納入法制教育內容,督促各級各類學校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措施。

  第十七條 商務部門應當加強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和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氣象部門應當加強對大風、大霧、暴雨雪、霜凍等災害天氣的監測、預報和預警,並將可能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天氣資訊及時通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免費釋出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廣告,及時釋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採取的道路交通管理措施和可能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有關資訊。

  第二十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和國家標準實施安全技術檢驗,不得為機動車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駕駛培訓,不得縮短培訓時間或者減少培訓內容,並如實向機動車駕駛人考核發證部門提供培訓記錄。

  第二十二條 承修機動車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建立承修登記、查驗制度,如實登記下列專案,並接受公安機關的檢查:

  一按照機動車行駛證專案登記送修車輛的號牌、車型、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廠牌型號、車身顏色;

  二車主名稱或者姓名、送修人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或者駕駛證號碼;

  三修理專案和部位;

  四送修時間、收車人姓名。

  發現有交通肇事逃逸嫌疑車輛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並配合調查。

  第二十三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回收報廢機動車時,應當登記報廢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和車輛牌號、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等資訊,並向當事人出具車輛報廢證明。

  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摩托車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二十四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內部交通安全制度,教育本單位人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聘用的機動車駕駛人進行駕駛證和身份證件登記,自覺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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