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質量管理制度範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7日

  制定質量管理制度,可以保證本公司質量管理制度的推行,藉以確保及提高產品質量符合管理及市場需要。下面是,歡迎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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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職責、工作標準

  1貫徹執行國家全面質量管理的工作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擬製本企業全面質量管理工作的長期規劃與近期計劃,根據上級要求,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廈市場調查,參與擬製企業方針。做到目標明確,重點突出,計劃落實,措施具體。

  2對企業方針與全面質量管理計剮制度的貫徹實施,以及各部門車問的全面質量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協調和考核。做到:檢查經常,協調及時,措施落實,考核準確,有獎有罰。

  3組織管理群眾性的質量管理活動和評審、獎勵。做到:活動正常,辦法妥當,深入持久,效果明顯。

  4研究推廣可靠性與質量管理教育以廈數理統計優選法、價值工程、系統工程等現代科學管理方法和先進質量控制方法,做到:教育經常,科學管理方法適用,效果明顯。

  5組織井指導從新產品研製設計、生產製造、輔助使用、服務等生產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工作,完善和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做到:全廠各部門參加質量管理,組成嚴密的協調和高效的縱橫交織的質量管理網,使產品質量得到可靠的保證。

  6負責收集彙總分析傳遞和上報全廠質量資訊。做到:路線清楚,脈絡分明,資料準確,傳遞迅速,反饋及時,效果明顯。

  7負責對各種型號產品的質量分析,並及時反饋檢查落實,做到:有資料、有分析、資訊準確,反饋迅速。

  8負責對新產品方向性,技術經濟先進性的驗證和監督,對各過程的原材料、元器件、半成品、成品的質量及檢驗制度實行監督。並參與新產品和老產品改型的鑑定。

  9負責對全廠以及各級質量責任制為核心的質量保證體系實行監督和檢查,做到堅持原則,不徇私情,稽核有根據,抓住要領要害,有事實,有觀點。有萬法,有說服力,有明顯效果。

  二、許可權

  1有權調查研究綜合分析提出企業方針供廠長參考。

  2有權擬製企業全面質量:管理的長期和近期計劃,擬訂全面質量管理的規章制度,並代表廠長對全廠質量管理體系實行監督、檢查與保證實施。

  3有權對全廠新老產品的方向性、戰略性、關鍵性的重大問題進行監督、檢查。

  4有權協調全廠質量管理中的糾紛,並有權代表廠長進行仲裁,有權對各車間部門上報質量資料進行審查核對,並提出獎懲建議。

  三、責任

  1對擬製的企業方針、工作計劃、各種規章制度的正確性、合理性及科學性負責。

  2對質量保證體系實行監督、檢查的廈時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3對代表廠長釋出指令、協調、仲裁的正確性負責。

  4對釋出或上報的質量資料的正確性、廈時性負責。

  5對因質量管理未能廈時監督、協調,造成質量事故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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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質量資訊管理

  質量資訊管理是企業保證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使生產過程中各種質量問題能得到及時收集、傳遞、分析和處理,不斷提高質量管理水平。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一質量反饋的含義

  質量資訊:主要分產品質量資訊和工作質量資訊兩個方面。

  產品質量資訊反饋是指生產的全過程中包括開發設計一製造一售後服務各階段、各部門、各環節、名工序,在發現前階段,前部門,上一環節和上道工序存在各種質量不良因素,以及使用者反映的各種質量問題時,進行的質量資訊的收集、分析、分類、傳遞和處理。

  工作質量資訊反饋是指企業的任何部門、任何個人,對其他部門和其他人員的活動對產品質量的保證程度達不到要求時,而進行的資訊反饋和處理。

  二質量反饋方法、原則及程式

  1. 質量反饋可分為廠內質量資訊反饋和廠外質量資訊反饋兩大類。

  2. 質量資訊必須以書面形式按規定及時反饋。

  3. 質量反饋的基本原則是後對前、下對上。

  4. 質量反饋一般按照質量資訊反饋程式路線和傳遞方式進行。為了提高各種質量資訊的處理效率,除必要的定期質量資訊反饋以外,各部門應選用最佳傳遞路線,儘可能地減少傳遞環節。

  三質量資訊的處理

  1. 質量的反饋中心是全質辦,各種規定的定期質量報表及重要的質量資訊應及時報送全質辦,全質辦必須對每個資訊及時反饋處理。

  2. 各責任部門在接到全質辦或有關部門的質量資訊後,一般問題必須在三天內作出反饋處理。

  四外協、外購件質量反饋

  1. 廠際質量保證體系內協作廠的質量問題,由各部門書面直接反饋給全質辦,由全質辦按廠際質保體系的要求,負責填報質量反饋表及時反饋給協作配套廠,同時存檔備查。

  2. 外購件和質保體系以外的其他外協件的質量問題,各部門可超反饋到職能科室如外購件反饋到供運科、外協件反饋到到供運科、外協件反饋到生產排程室,由職能科室與外協廠或生產廠解決,職能科室應將聯絡落實情況填寫產品質反饋表報全質辦。反饋時間,如果在上述的時間內質量問題沿未笪到解決,有關職能部門應報全質辦

  或分管廠長,以作進一步研究和採取措施。

  五使用者來信來訪及使用者走訪

  1. 使用者來信來訪中所涉及的問題,由各部門填寫“質量資訊反饋卡”向全質辦反饋,其中可由部門直接解決的,則由該部門負責組織解決,並將措施意見和處理結果填寫在“質量資訊卡”上,報全質辦存檔。

  2. 在調查走訪過程中所發現的質量問題,由調查者整理後填寫“質量資訊反饋表”報全質辦,由全質辦負責組織反饋處理。

  第二章質量稽核

  一質量稽核的任務是對我廠的產品質量、工序質量以及建立的質量保證體系進行檢查和評價,找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促進工作質量與產品質量的提高,以確保產品質量滿足使用者的要求。

  二質量稽核的種類:

  1. 產品質量稽核。

  2. 關鍵工序質量稽核。

  3. 質量保證體系稽核。

  三廠全面質量管理委員會為質量稽核領導機構,由全面質量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全質辦負責質量稽核的組織工作,下設產品質量稽核組,工序質量稽核組和質保體系稽核組.

  四全質辦負責編制質量稽核年度計劃,與年度全面質量管理工作計劃一起下達.

  五全質辦按稽核計劃,事先通知被稽核單位,被稽核單位負責人應及時做好稽核前的準備工.產品稽核組由產品設計室、情報標準化室、檢查科、全質辦人員組成;工序稽核組由工藝員、質管員、裝置員、操作者組成;質量保證體系稽核組由全質辦及有關部門人組成.

  六質量稽核工作必須按程式進行,稽核人員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要認真做好原始記錄,寫好稽核報告.

  七各種稽核原始記錄、稽核報告,要求完整齊全,清晰,稽核者、被稽核部門負責人均簽名,並將有關重要情況按資訊反饋路線及時反饋到有關部門.各類資料由全質辦存檔.

  八稽核著重於調查研究實際工作現狀,從中找出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九質量稽核程式:制訂稽核計劃報主管領導批准 組織稽核活動 寫出稽核報告

  向領導彙報 制訂管理措施 反饋 存檔.

  十質量稽核週期:

  1.產品質量稽核每月進行一次.

  2.工序質量稽核不定期進行,但每半年不少於一次.

  3.質量保證體系稽核一年進行一次.

  第三章產品質量檔案及原始記錄管理

  產品管理檔案和原始記錄,是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品質量和作業量的真實記載,是質量跟蹤和質量分析的重要依據,是原材料進廠,半成品入庫、產品出廠的憑證.因此,對原始記當的填寫、歸檔、保管、查閱必須進行科學管理.原始憑證存檔分類見下表.

  一、由檢驗科負責各種檢驗原始記錄、臺帳和內部報表的擬定、修改及編號工作、並規定其傳遞程式.

  二、各有關部門和個人必須按表式認真填寫,做到資料準確,字跡清楚.對原始記錄、臺帳和種報表的填寫情況,列入有關人員的工作質量進行考核.

  三、所有各質量原始記錄,統一由檢查科編號按<<原始憑證存檔分類表>>,歸類存檔,各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截留.

  四、除按廠技術檔案歸檔程式規定的資料外,有關質量原始資料儲存期限按《原始憑證存檔分類表》規定辦理.

  序號 存檔資料入原始憑證名稱 提供時間 存檔時間 存檔地點 備註

  1. 各種省、部、國家複查測試資料

  2. 同行業質量檢查報告

  3. 上報質量報表按月季歸檔

  4. 本廠每月質量檢查報告

  5. 新產品質量鑑定測試報告及有關資料

  6. 產品耐久試驗報告

  7. 外購外協件質量檢驗記錄

  8. 產品零件效能抽試記錄

  9. 報廢單

  10. 不合格品申請回用單

  11. 理化試驗原始資料

  12. 成品入庫

  13. 首件檢驗記錄

  14. 技術服務, “三包”情況及國內外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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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嚴格遵守《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計量法》、《食品衛生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查處食品標籤違法行為規定》、《產品標識標註規定》、《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食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產品標準的要求。

  第二條 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對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在取得生產許可資質的前提下組織生產。

  第三條 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努力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企業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瞭解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具有與食品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和質量工作人員。

  第四條 具備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的生產裝置、工藝裝置和相關輔助裝置,具有與確保產品質量合格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貯存等廠房或者場所。具備產品質量安全的環境條件。

  第五條 食品加工工藝流程科學、合理,生產加工過程嚴格、規範,對生產關鍵點進行嚴格控制。

  第六條 生產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新增劑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嚴格進貨驗貨制度,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輔材料加工食品。

  第七條 按照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無強制性標準規定的,符合企業明示採用的標準要求。

  第八條 具有質量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檢驗和檢測儀器定期通過計量檢定。

  第九條 在生產全過程建立標準體系,實行標準化管理,從原材料採購、產品出廠檢驗到銷售後服務實施全過程質量管理。

  第十條 食品的包裝材料、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裝置安全,保持清潔,對食品無汙染。

  第十一條 產品出廠前經過嚴格檢驗、確保出廠產品檢驗合格。

  第十二條 產品標識標註及食品市場準入標誌的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為加強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眾安全健康,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第79號令《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要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條 凡是在轄區內從事以銷售為目的的食品生產加工經營活動國內銷售

  的,必須符合國家質檢總局第79令要求。

  第二條 食品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的質量規定,滿足保障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質限量要求。

  第三條 對從事國家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企業,必須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的生產條件,按規定程式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所生產加工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並加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誌QS後,方可出廠銷售。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內,每滿1年前的1個月內向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持續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條件情況的年審報告。

  第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

  第五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和持續滿足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環境條件和相應的衛生要求,應當建立生產記錄和銷售記錄,應當建立食品質量安全檔案,儲存企業購銷記錄、生產記錄和檢驗記錄等與食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資料。企業食品質量安全檔案應當儲存3年。

  第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裝置、工藝裝備和相關輔助裝置,具有與產品質量安全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和檢驗等廠房或者場所。生產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裝置和場所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新增劑含食品加工助劑、包裝材料和容器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實施進貨驗收制度,並建立臺帳,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於食品生產加工。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過期的、失效的、變質的、汙穢不潔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汙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輔料生產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輔材料屬於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必須選購獲證企業的產品。使用的食品新增劑情況和國家要求備案的其他事項報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八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採用科學、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藝流程,生產加工過程應當嚴格、規範,防止生物性、化學性、物理性汙染,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食品、原料與半成品、成品交叉汙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潔物品。

  第九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按照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依據企業標準生產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食品的,其企業標準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質量安全指標。

  第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質量管理人員和檢驗人員。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和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其他疾病,並持有健康證明;檢驗人員必須具備相關產品的檢驗能力,取得從事食品質量檢驗的資質。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食品質量安全知識,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還應當瞭解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安全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檢驗、檢測儀器必須經計量檢定合格或者經校準滿足使用要求並在有效期限內方可使用。企業應當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並按規定必須實施出廠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在生產的全過程實行標準化管理,實施從原材料採購、生產過程控制與檢驗、產品出廠檢驗到售後服務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鼓勵企業獲取質量體系認證或HACCP認證,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

  第十三條 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進行預包裝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裝。用於包裝的材料必須清潔、安全,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具有標籤標識,食品標籤標識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第十四條 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裝置、洗滌劑、消毒劑必須安全,保持清潔,對食品無汙染,能滿足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需要。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生產加工過程嚴禁下列行為: 1違反國家標準規定使用或者濫用食品新增劑;

  2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產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

  3以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生產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生產食品;生產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食品;

  4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5偽造食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誌; 6生產和使用國家命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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