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8日

  武漢消防部門公佈《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工作標準》,物業公司應告知注意事項和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條 為加強消防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消防工作,將消防工作納入政府年度績效考核體系,依法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保障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和消防隊伍的建設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學工業區管委會,下同是本區域內消防工作的責任主體,將區內消防基礎設施、消防裝備和消防隊伍建設等消防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組織開展消防工作。

  第四條 市、區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學工業區,下同公安機關對本區域內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國土規劃、建設、房產管理、安全生產監督、工商、城管、文化、教育、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將消防安全管理納入社會管理與服務網格化建設。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社會管理與服務網格化工作的要求,依託全市社會管理與服務資訊系統建立消防基礎資訊庫,提高消防管理工作效率和滅火救援能力。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網格管理員,在公安派出所的指導下開展消防基礎資訊採集、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安全宣傳等消防工作。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依託社群警務室、保安室等場所設定社群消防室,建立社群志願消防隊,配備消防電瓶車、摩托車等公共消防裝備器材,開展經常性消防工作。

  街道辦事處、社群居委會應當在流動性人口較多的區域利用宣傳欄、視訊廣播等方式,開展消防宣傳和提示用火用電安全及逃生自救知識。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級志願消防隊伍建設,配備相應的公共消防設施,提高農村消防和滅火救援能力。

  第七條 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或者變更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報所在地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二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消防安全知識培訓;

  三制訂並完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第八條 市、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逐步建立城市消防遠端監控網路平臺,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實施實時監控。

  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與城市消防遠端監控網路平臺聯網,不得擅自關閉或者拆除。

  第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除履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職責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立消防工作機構,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備與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相適應的消防器材裝備和人員;

  二保持出、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暢通,在站廳、站臺不得擅自設定商鋪或者臨時攤點;

  三勸阻和制止乘客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列車、車站等軌道交通設施或者在車站記憶體放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行為;

  四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宣傳手冊等方式,向乘客宣傳防火常識、消防設施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避難、逃生方式等消防安全知識;

  五定期檢查通風、排煙等消防設施,保證其完好有效;

  六軌道交通地下空間內的運營設施和廣告設施應當採用不可燃材料。

  第十條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為火災高危單位的,應當定期進行消防安全評估。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開展,評估每年進行一次,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並報所在地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強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針對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情況,督促其加強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

  二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巡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制訂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四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五劃定停車泊位不得佔用消防車通道;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職責。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給房產管理部門記入其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資訊檔案。

  居民住宅區未實行物業服務的,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指導居民委員會組織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進行自我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完善消防安全設施、設定消防安全標誌和提示、有計劃地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每學年開展一次避險自救、應急疏散演練。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指導轄區內的學校、幼兒園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協助開展消防安全演練。

  第十三條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步推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稽核技術審查、消防驗收消防設施現場檢測與行政審批分離制度。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稽核技術審查、消防驗收消防設施現場檢測與行政審批分離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公安部的要求會同市規劃、建設、物價等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四條 已依法辦理消防行政許可的建設工程或者場所,使用性質發生變化或者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築保溫、用途變更的,該建設工程或者場所的業主單位應當重新辦理消防行政許可。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發現被許可物件地址、使用性質發生變化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經整改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其消防行政許可。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消防安全規定存放、保管、使用施工材料,並按照國家規定設定滅火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和應急照明等臨時消防設施。

  建設工程和臨時建築不得使用防火效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材料。鼓勵建設工程使用高於國家標準的外牆保溫材料和內部裝飾裝修材料。

  第十六條 設有消防控制室的新建建設工程,應當將消防控制室設定在建築物首層靠外牆部位並符合相關技術要求。

  新建公共建築和高層建築,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技術標準設定供消防車作業的場地。禁止在消防車作業場地內停放車輛、擺攤設點等佔用消防車作業場地的行為。

  火災撲救面無自然採光口的外牆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技術標準設定滅火救援窗及提示標誌。

  在建築物外牆或者頂部設定戶外廣告,不得封閉外牆門窗或者頂部煙道,影響建築物排煙和滅火救援。

  第十七條 不在現有消防站保護半徑內的下列場所或者區域應當建立佔地面積小、投資少、裝置精良的消防站以下稱微型消防站:

  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的人員密集場所;

  二建築面積達到50萬平方米的建設工程專案;

  三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和工業園區。

  微型消防站由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消防專項規劃和建設標準統一建設,建設用地由市國土規劃部門統籌安排,建設專項經費納入市、區財政預算。

  微型消防站的消防專項規劃和建設標準由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市發展改革、國土規劃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八條 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用電安全管理,不得提供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充電裝置和充電場所,充電場所應當配備相應消防器材。

  第十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銷售、燃放孔明燈等產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

  第二十條 市、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火災預防工作需要,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場所、建築工地等場所的專項治理。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監督檢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確定為區域性火災隱患地區,並由同級公安機關書面報本級人民政府:

  一普遍存在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等幾種用途混合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的地區;

  二建築物密集、耐火等級低、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城中村、老舊居民區。

  第二十二條 區域性火災隱患地區由所在區人民政府制訂轄區內區域性火災隱患綜合整治工作規劃,明確有關部門職責並組織實施。跨區的區域性火災隱患地區由市公安機關制訂綜合整治工作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有關區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

  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等幾種用途混合設定在同一連通空間內的場所應當分開獨立設定;確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時,應當分別設定疏散設施,配置乙級以上常閉式防火門,並進行完全防火分隔;按照國家標準不需要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應當設定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獨立火災報警系統。

  確定為區域性火災隱患的城中村和老舊居民區,其街道辦事處應當改善建築防火及安全疏散條件、配置公共消防設施、規範用火用電管理、加強消防宣傳。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與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工作協作和資訊共享機制。

  工商、文化、教育、民政等部門依法開展行政許可工作時,按照規定需要徵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並聯審批的有關規定,及時將消防檢查的有關情況函告相關部門。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定期公佈轄區內火災預警、重大火災隱患、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安全不良行為、火災高危單位評估結果等資訊。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通過手機簡訊、戶外廣告、廣播電視、報紙報刊、公共交通播報系統等媒介傳送消防提示簡訊,播放消防公益廣告片、提示語,宣傳防火知識和消防法律、法規。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設立並公佈舉報電話、來信來訪地址、電子郵箱、政務微博,依法受理公民的舉報投訴,並及時調查核實,反饋查處結果。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舉報屬實,為查處火災隱患和違反消防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變更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未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

  二建設工程和臨時建築使用防火效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材料的;

  三火災高危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消防安全評估或者未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消防安全評估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固定經營場所銷售孔明燈等產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在固定經營場所銷售孔明燈等產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放孔明燈等產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可以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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