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寫好文祕公文會議記錄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8日

  會議記錄的詳細內容包括兩個部分:

  第一部分,是記錄會議的基本情況。

  主要有:會議的名稱、開會的時間、地點、出席人、列席人、主持人、記錄人。這些內容要在宣佈開會前寫好。至於出席人的姓名,會議人數不多,可一一寫上。會議人數多,可以只寫他們的職務,如各校正副校長、教導主任;也可只寫總人數。如是工作例會,可只寫缺席人的名字和缺席原因。

  第二部分,是記錄會議的內容。

  它是會議記錄的主要部分。主要有:主持人的發言、會議的報告或傳達、與會者討論發言、會議的決議等。內容的記錄,有摘要和詳細兩種。

  一摘要記錄。

  一般會議只要求有重點地、扼要地記錄與會者的講話和發言,以及決議,不必“有聞必錄”。所謂重點、要點,是指發言人的基本觀點和主要事實、結論。對一般性的例行會議,只要概括地記錄討論內容和決議的要點,不必記錄詳細過程。

  二詳細記錄。

  對特別重要的會議或者特別重要的發言,要作詳細記錄。詳細記錄要求儘可能記下每個人發言的原話,不管重要與否,最好還能記下發言時的語氣、動作表情及與會者的反應。如果發言者是照稿子唸的,可以把稿子收作附件,並記下稿子之外的插話、補充解釋的部分。

  會議記錄應該突出的重點有:

  1 會議中心議題以及圍繞中心議題展開的有關活動;

  2 會議討論、爭論的焦點及其各方的主要見解;

  3 權威人士或代表人物的言論;

  4 會議開始時的定調性言論和結束前的總結性言論;

  5 會議已議決的或議而未決的事項;

  會議記錄的寫法

  會議記錄,是開會當場把會議的情況如發言人姓名、會上的報告內容、討論的問題、與會者的發言、通過的決議等如實地記錄下來的書面材料。

  會議記錄有“記”與“錄”之分。“記”又有詳記與略記之別。略記是記會議大要,會議上的重要或主要言論。詳記則要求記錄的專案必須完備,記錄的言論必須詳細完整。若需要留下包括上述內容的會議記錄則要靠“錄”。“錄”有筆錄、音錄和影像錄幾種,對會議記錄而言,音錄、像錄通常只是手段,最終還要將錄下的內容還原成文字。筆錄也常常要藉助音錄、像錄,以之作為記錄內容最大限度地再現會議情境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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