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財產協議書範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7日

  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就雙方各自婚前、婚後所得的財產的歸屬所作的約定。下面小編就和大家分享夫妻婚前財產協議書,來欣賞一下吧。

  夫妻婚前財產協議書一

  男方: ,身份證號:

  女方: ,身份證號:

  雙方因相識戀愛至今,感情真摯,現準備登記結婚,為妥善處理雙方的財產問題,避免影響婚後夫妻感情或將來可能出現的爭議,特就有關婚前和婚後的情況約定如下:

  婚前債權債務約定

  第一條 男方婚前有債權 元,債務 元;女方有債權 元,債務 元。雙方確認以上債權債務屬於個人的債權債務,結婚後,上述權利和義務各自享有和承擔。

  第二條 婚後,如果一方出現經濟困難,另一方可以自願代替償還債務。

  婚前財產約定

  第三條 婚前,男方有以下財產,屬於男方個人所有:

  1、房產 處:房產證號

  2、汽車 輛:車輛行使證號

  3、股權:

  4、其他:

  第四條 婚前,女方有以下財產,屬於女方個人所有:

  1、房產 處:房產證號

  2、汽車 輛:車輛行使證號

  3、股權:

  4、其他:

  第五條 雙方確認,婚前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不因雙方結婚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對於在男女雙方各自名下的房屋貸款,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1、各自償還;

  2、共同償還,婚後還貸部分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七條 男女雙方上述財產在婚後的收益,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1、歸各自所有

  2、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財產

  第八條 為籌辦雙方婚禮和以後生活的需要,雙方以及雙方的親友為男女雙方購買以下財產:

  雙方確認,上述財產由夫妻二人共同使用,共同所有。

  婚後生活

  第九條 雙方結婚後均負有忠誠義務,應當尊重對方,理解對方,照顧對方。

  第十條 雙方在婚後共同生活中,對於家庭事務有平等的決定權,任何一方不得瞞著對方作出對家庭生活有重大影響的決定。

  第十一條 鑑於女方和男方生理上的差異,男方應當負責家庭中的體力活,承擔起照顧女方的責任。

  第十二條 家務活由雙方共同承擔,一方因工作、身體等原因不能從事家務活時,另一方應當理解。

  第十三條 任何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的工作和生活,如出現工作調動等原因,一方需要離開家庭所在地時,應當提前與另一方協商,另一方應當給予諒解。

  婚後財產

  第十四條 結婚後,雙方的所有沒有在此協議中約定的收入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男女雙方擁有平等的處置權,一方在處置夫妻共同財產超過 萬元時,應當事先同另一方協商。如另一方不同意,由此產生的債務由作出決定方承擔,離婚時,此項債務作為作出決定方的個人債務,不得用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第十五條 婚後,按照法律規定屬於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由個人享有,但另一方如果經濟困難,應當給予幫助。

  第十六條 婚後,屬於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由雙方共同承擔,在夫妻共同財產不足時,雙方均有義務從各自財產中支付,但事後有權從夫妻共同財產中補回。

  子女撫養、老人贍養

  第十七條 子女有權利向任何一方要求給予經濟幫助,雙方均不得拒絕。

  第十八條 雙方均負有照顧和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雙方均負有照顧自己和對方父母的義務,不得虐待、遺棄、侮辱對方父母。

  第二十條 照顧雙方父母及親友禮品饋贈,優先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

  第二十一條 雙方應當平等的對待雙方的父母,任何一方不得搞差別性待遇。

  離婚

  第二十二條 在雙方感情確實破裂時,可以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

  第二十三條 因一方身體原因,導致雙方不能過正常夫妻生活時,另一方主有權提出離婚。此種情況下離婚,雙方均視為無過錯方。

  第二十四條 一方在患有重大疾病期間,另一方不得提出離婚。

  第二十五條 一方的父母患有重大病病期間,另一方不得提出離婚。若提出離婚,一方也同意,提出方仍然應當承擔一方父母治病所需費用的一半,一方有權通過協商或訴訟的途徑主張。

  第二十六條 離婚後,無論基於何種原因,任何一方均不得發表對另一方帶有侮辱性、誹謗性的言論,更不得做出影響另一方工作生活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一方患有久治不逾的疾病且無過錯,若另一方堅持提出離婚,應當給予患病方充分的補償,以保證患病方日後得到妥善的治療。若日後補償費用不足,提出離婚方仍然應當承擔另一方治病費用的30%。提出方不履行時,患病方有權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權利。

  離婚時財產處理及補償

  第二十八條 因一方過錯導致男女雙方離婚時,過錯方不得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拿回屬於自己的婚前財產。

  第二十九條 過錯方承諾,在離婚時另外給另一方一次性補償

  元人民幣。

  離婚時子女歸屬

  第三十一條 離婚時,對於子女的歸屬,應當優先徵求子女的意見,若子女決定跟隨一方時,被跟隨方不得拒絕,另一方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條 若子女年齡小於十週歲,過錯方應當優先聽從另一方對子女的安排,不得提出異議。無過錯方在作出安排時,應當適當考慮子女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 若子女決定跟隨無過錯方,過錯方應當每月支付撫養費為月收入的 %,但每月不得低於 元人民幣,直至子女滿十八週歲。

  第三十四條 若子女決定跟隨過錯方,無過錯方也同意,無過錯方每月支付撫養費為月收入的 %,但每月不得低於 元人民幣,直至子女滿十八週歲。

  第三十五條 子女在男女雙方離婚後,患上重大疾病或因上學等原因而需要較大費用時,由男女雙方平均負擔。若一方沒有經濟能力,另一方應當及時支付,但事後另一方應當償還,並出具書面憑證。

  第三十六條 無論女子跟隨哪一方,另一方都有探視的權利,但不得影響孩子的學習和被跟隨方的正常生活。

  其他約定

  第三十七條 本協議中未約定的事項,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視為雙方享有平等權利和義務,但一方能證明另一方有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雙方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 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九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持兩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夫妻婚前財產協議書二

  甲方:xxx,男,漢族, 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xxxxx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聯絡電話:xxxxxx。

  乙方:xxx ,女,漢族,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xxxxx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聯絡電話:xxxxxx。

  甲乙雙方經過很長時間的戀愛,均對對方具有了深深的相互瞭解,且感情日益穩固,於xx年xx月xx日在xx省直轄市/自治區市xx區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登記證號為:xxxxxxx,雙方均願共築愛巢,白頭偕老。至結婚登記以來,甲乙夫妻雙方感情發展良好,但為防止今後可能出現的夫妻婚姻財產關係糾紛,現雙方經過理智、平等地協商,自願就夫妻雙方目前的婚姻財產達成如下協議:

  一、訂約依據:

  甲乙雙方簽定本協議,其依據為我國《婚姻法》、《民法通則》、《合同法》、《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和《繼承法》相關法律之規定。

  二、婚姻財產範圍及歸屬:

  經過甲乙雙方共同清點和協商,對於雙方婚姻財產約定如下:

  一甲方的婚前個人所有財產:

  1、房屋:座落於 市 區 路 號 ,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的房屋一套為甲方個人所有;

  2、汽車:戶名登記為甲方的 牌 型號轎車一部,為甲方婚前個人出資購買歸甲方所有;

  3、銀行存款:戶名為甲方的 銀行存款 萬為甲方婚前所有,歸甲方所有;

  4、電腦:品牌為 ,型號為 電腦為甲方個人所有;

  5、其它甲方個人財產: 見財產詳細清單一 。

  二乙方的婚前個人所有財產:

  1、房屋:座落於 市 區 路 號 ,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的房屋一套為乙方個人所有;

  2、汽車:戶名登記為乙方的 牌 型號轎車一部,為乙方婚前個人出資購買歸乙方個人所有;

  3、銀行存款:戶名為乙方的 銀行存款 萬為乙方婚前所有,歸乙方所有;

  4、電腦:品牌為 ,型號為 電腦為乙方個人所有;

  5、其它乙方個人財產: 見財產詳細清單二 。

  凡屬甲乙雙方分別使用、管理的其它財產包括私人用品,用具,衣物、床上用品、各自名下的存款、股票、債券、公積金、社保基金、商業保險金、等歸各自所有。

  三甲乙雙方的婚後共同所有財產:

  1、房屋:座落於 市 區 路 號 ,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為甲乙雙方婚後共同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甲乙雙方共同使用和居住。

  2、汽車:戶名登記為 方的 牌 型號轎車一部,為甲乙雙方婚後共同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甲乙雙方共有;

  3、銀行存款:戶名為 方的 銀行存款 萬為甲乙雙方婚後共同所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甲乙雙方共有;

  4、其他共同財產:為共同建立家庭,甲乙雙方共出資購買了見財產詳細清單三 ,雙方為建立家庭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5、除上述列明的共同財產外,甲乙雙方確認再無其他共同財產,但不包括自本協議簽定之後,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新的財產。

  三、離婚條款:

  經過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雙方一致同意如果甲方出現以下情形導致夫妻婚姻關係破裂,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 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 對乙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乙方的

  三 有賭博、吸毒、嫖娼等惡習經乙方勸說仍然屢教不改的;

  四 因甲方原因經常夜不歸宿,故意不履行夫妻同居義務的;

  五 其他因甲方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四、損害賠償責任:

  經過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因本合同第三條所列情況發生,甲方同意按照以下約定來對乙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甲乙雙方共同所有的車牌號為 的汽車歸乙方所有,過戶手續應在雙方婚姻關係正式解除之日起 日內辦理。

  2、甲乙雙方共同所有的位於 的房產歸乙方所有,過戶手續應在雙方婚姻關係正式解除之日起 日內辦理。

  五、特別約定條款: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不論基於何種原因,不論導致夫妻雙方婚姻關係破裂的原因中甲方是否存在過錯,甲方均應在本合同第四條損害賠償責任之外,另行向乙方補償現金人民幣萬元整,並於婚姻關係正式解除之日一次性全額支付。遲延一天處罰金萬分之五。

  位於 的房產歸乙方所有,過戶手續應在雙方婚姻關係正式解除之日起 日內辦理。

  六、債權債務條款:

  甲、乙雙方對外無共同債權債務關係,各自名下的債權債務由各自獨立享有債權和獨立承擔債務。

  七、爭議條款:

  本協議未盡事宜,或者因簽定本協議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產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執行或履行本協議,以及因本協議產生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共同友好協商解決,如協議解決不成,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文字條款: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並自願決定是否提交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三份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婚姻登記機關存檔協議,辦理相應手續僅具備案性質。

  甲 方: 乙 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簽約日期 : 簽約日期 :

  夫妻婚前財產協議書三

  甲方:姓名身份證號碼: 性別 出生年月 民族 籍貫 住所

  乙方:姓名身份證號碼: 性別 出生年月 民族 籍貫 住所

  甲乙雙方經自由戀愛相識談婚,並準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之規定結為夫妻。為明確雙方婚前及婚後財產的歸屬,債權、債務的享有與承擔,以及其他財產性權益歸屬及責任的承擔,以保障婚後生活的和睦相處、恩愛互助,經雙方平等協商,自願達成以下協議:

  一、雙方婚前各自名下的房產永久歸各自所有。

  1. 甲方婚前房產:詳細房產清單

  2.乙方婚前房產:詳細房產清單

  二、甲乙雙方婚後以個人名義所繼承或受贈與所得的房產屬各自個人所有。

  三、甲乙雙方婚前及婚後各自名下房產因增值、轉讓等產生的利益亦歸各自所有。

  四、甲乙雙方婚前各自名下的債權債務由各自享有及其獨立承擔,甲或乙婚後一方對外所負的未經對方同意的債務,以甲或乙一方的財產清償,與對方無關。

  五、甲乙雙方婚後的其他財產為共同財產,其收益為共同收益,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各自婚前的房產及婚後所繼承或受贈與所得的房產產生的收益不含增值為共同財產。

  六、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七、其他。

  1.本協議約定未盡之事宜,雙方應另行協商解決;

  2.本協議書一式,雙方各執壹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3.本協議經雙方協商可辦理公證,公證費用由XXX承擔,並增加協議一份,送交公證機關,協議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立協議人:

  二〇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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