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抵押合同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抵押合同是抵押權人通常是債權人與抵押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簽訂的擔保性質的合同,怎麼寫呢?以下是在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範文,感謝您的欣賞。

  範文一

  抵押人 甲方:

  身份證號:

  電話: 郵編:

  抵押權人乙方:

  住所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合同中約定,甲方自願將本合同約定之財產或財產權利抵押給乙方作為反擔保,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在雙方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說明:本合同的標題僅為方便閱讀而設定,並不影響合同內容的理解和解釋。

  第一條 抵押物狀況

  1、抵押車輛為: 。

  2、甲方以抵押財產的全部價值設定抵押擔保。抵押財產的抵押價值為人民幣大寫 ,該價值無論是否記載於登記機關的登記薄,均不表明抵押財產的最終價值,該價值僅具有參考價值,抵押財產的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財產的淨收入為準。

  3、如抵押財產換髮新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證書,導致本合同或者乙方收執的他項權利證書或抵押權證明檔案與上述新的權利證書或登記機關的登記簿相關記載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第二條 抵押期限及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1、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不消滅,抵押權也不消滅。

  2、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期限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 抵押擔保種類、數額及範圍

  簽訂的編號: 合同中的貸款金額。數額為人民幣 元。

  2、本合同的抵押擔保範圍為: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全部本金、利息包括複利和違約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匯率損失因匯率變動引起的相關損失、借款人應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項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手續費、電訊費、雜費、國外受益人拒絕承擔的有關銀行費用等、乙方實現債權與擔保權利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等。

  第四條 抵押財產的保險及公證

  1、甲方應根據乙方的指定和要求為抵押車輛投保財產險,一切保險費用均應由甲方負擔。甲方應確保保險連續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致使保險中斷、撤銷、失效,或者致使保險人減免賠償責任,或者不經乙方同意變更保險單。如果保險期間屆滿時,甲方擔保的債權未全部受償的,甲方應當續保,對保險期間作相應延長。

  2、 抵押期間,甲方未按約繳付保險費、辦理保險續保手續或者檢車手續的,乙方可代為墊付或者辦理,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或從依法處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3、 抵押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單方或者與保險人協商變更、解除或者終止保險合同;不得放棄保險金請求權或者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4、發生保險事故,乙方有權優先受償保險賠償金。抵押期內,保險單正本和保費憑證由乙方代為保管。保險單不得附有任何損害或影響乙方權益的限制條件,及任何不負責賠償的條款。

  5 、抵押財產發生保險責任以外的毀損時,應由甲方負全部責任;甲方還應就毀損部分及時提供為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並辦理相應手續。

  6、 甲、乙雙方自本合同簽訂後,乙方認為有必要時應辦理公證。由雙方共同辦理相關公證事宜,公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 抵押登記

  1、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甲方應向車輛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如甲方需要乙方配合辦理,則由甲方承擔乙方配合辦理登記所產生的費用。

  2、因辦理抵押登記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3、因故無法辦理抵押登記,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4、主合同項下的債權和相關費用全部清償後,甲、乙雙方向原抵押登記機構辦理抵押注銷手續。

  第六條 抵押物的保管

  1、甲方應當將該抵押物的產權證書、購買發票等相關材料交由乙方保管。

  2、甲方在抵押期間內使用該抵押車輛時應當對該抵押車輛進行正常的維護、保養。

  3、抵押期間,如甲方在使用抵押車輛時發生交通事故的,事故的一切責任與乙方無關,所有賠償均由甲方負責;抵押車輛產生的損失由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價值或另行提供抵押物。

  4、抵押期間,甲方出租、出售、轉移、轉讓、承包、贈予、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臵抵押財產,應事先徵得乙方書面同意。未經乙方同意,甲方擅自處臵抵押財產的,除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外,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

  5、抵押物存在或可能存在價值降低的情況,甲方應恢復抵押物價值或另行提供抵押物。如甲方在五日內未恢復抵押物價值或提供的擔保不足以彌補價值降低的,乙方可就抵押物折價提前受償並要求甲方賠償相應的損失。

  第七條 抵押物的完整性

  1、在抵押期間內,抵押物不能或不足以擔保債務的,甲方須及時提供或增加擔保。

  2、抵押物發生毀損,甲方應當採取措施,負責保養和維修,以減少損失,其費用由甲方自負,並及時通知乙方。

  3、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原因致使抵押物不能或者不足以擔保債務的,甲方應及時恢復抵押物的完整性或經乙方同意另行提供抵押物。

  第八條 抵押物的出租

  1、本合同簽訂前抵押物已出租或對外承包的,抵押人應當將此事實告知抵押權人,同時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或承包人。抵押合同生效後,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2、本合同簽訂後,甲方出租或對外承包抵押物須經乙方書面同意。

  3、非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擅自出租抵押物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提前還款並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

  第九條 抵押權的實現

  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而債權未受清償的,甲方應與乙方協商以抵押財產折價、拍賣、變賣,甲方未與乙方協商或協商不成的,乙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價款優先清償所擔保的全部債務:

  1 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乙方未受清償。“期限屆滿”包括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以及乙方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主合同的約定宣佈主合同項下債權提前到期的情形。

  2 甲方違背所作任何一項宣告或承諾或者不履行本合同其他義務的。

  3 借款人或甲方發生其他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行為,影響乙方按期足額實現債權的。

  自然人時用,反之去掉

  5 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6 借款人或甲方發生其他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行為,影響乙方按期足額實現債權的。

  2、 債務履行期內,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處臵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可提前償還所擔保的債務;也可以所擔保的債務為限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保證金賬戶;也可以經甲、乙雙方協商向有關部門提存備償。

  3、 甲方隱瞞抵押財產的真實情況,包括權屬爭議、已被查封、已抵押、已出租等情況,造成乙方損失的,由甲方賠償。

  4、抵押財產被扣押、查封的,甲方應將抵押財產被扣押的事實通知償付孳息的義務人,自扣押之日起,乙方依法收取孽息,孽息在充抵收取孽息的費用後,清償所擔保的債務。

  5、 抵押財產滅失、毀損、被徵收等的補救措施:

  1甲方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抵押財產價值減損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價值或追加足值的補充擔保,甲方的行為造成乙方損失的,由甲方賠償。

  2抵押期間,抵押財產如發生投保範圍內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或被有關部門依法徵收、徵用的,其保險賠償金、損害賠償金或補償金,乙方有權將其轉為保證金,用於主合同項下債務的質押擔保,並與乙方簽訂相應保證金協議。如不足以清償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的,甲方應重新提供乙方認可的擔保,抵押財產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3 甲方拖延或放棄向造成抵押財產滅失或者毀損的責任人追究賠償責任的,乙方有權代位求償,因行使代位求償權所產生的費用由借款人和甲方承擔連帶責任。

  6、 乙方處分抵押財產時,甲方應予積極配合。

  第十條 合同主體變更

  1、本合同任一方主體發生變更、本合同繼續有效,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由變更後的合同主體享有、承擔。甲、乙雙方應共同到抵押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合同變更登記手續。合同條款有變化的須簽訂補充合同。

  2、甲方主體變更後,應當由變更後的主體在本合同上簽字確認本合同的效力或者與乙方簽訂補充協議確認本合同的效力。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權依法將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並將轉讓事實通知甲方,債權轉讓後,受讓人享有乙方的相應權利,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繼續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2、合同的變更和轉讓應當向有關登記機構辦理登記。

  第十二條 稅、費承擔

  甲方負責繳付涉及該抵押物的一切稅費。甲方因不履行該項義務而對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甲方應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 乙方權利行使

  1、本合同所述主債權,無論單獨或合併存在其他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也無論上述擔保是借款人本人提供,還是第三人所提供,乙方均有權要求甲方先行履行擔保責任。

  2、乙方除書面表示放棄本合同項下權利外,對全部或部分權利的未行使、遲延行使或對甲方放鬆、放寬抵押條件和程式的,均不視為對權利的放棄。

  3、如果甲方所欠乙方的債務包括本合同項下債務及其他債務未受清償,乙方有權將乙方應付甲方的債務行使抵銷權。

  4、乙方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對甲方行使抵銷權的,所抵銷的債務及抵充順序,由乙方確定;乙方依法行使代位權的,次債務人向乙方的給付所清償的債務及抵充順序,由乙方確定。

  第十四條 還款順序

  乙方依法處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分抵押財產所產生的公證、評估、拍賣等全部費用。

  2、支付處分抵押財產的應繳稅款。

  3、支付乙方為實現債權所發生的訴訟、律師代理等全部費用。

  4、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的利息。

  5、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的債權本金、違約金、賠償金等。

  乙方有權調整上述順序。刪除了關於房產第十七條

  第十五條 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六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構成違約行為。需賠償乙方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既得利益、預期利益和為處理此違約行為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包括律師費用等。

  2、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義務,出現向乙方提供虛假材料、隱瞞抵押物或者與本合同相關的真實情況,造成乙方損失,除賠償乙方一切損失外,還需要向乙方支付借款數額30% 違約金。

  3、如甲方給乙方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超過所約定的違約金限額的,乙方有權選擇違約金和賠償金中金額較高者進行追償。

  4、因甲方過錯導致本合同無法簽訂或者本合同無法生效,甲方需賠償乙方因此產生的一切損失。

  第十七條 合同獨立性

  本合同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第十八條 合同組成

  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簽字並留印指紋,且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簽章並加蓋單位公章後生效,至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擔保義務履行完畢時自行終止。

  第二十條 合同的終結或延期

  1、甲方債務履行完畢,抵押合同即告終結。甲、乙雙方應於履行終結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注銷登記。

  2、 抵押合同期滿,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抵押合同可延期或續期,並報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 乙方記錄的證據效力

  除非有可靠、確定的相反證據,乙方有關本金、利息、費用和還款記錄等內容的內部賬務記載,乙方製作或保留的借款人辦理提款、還款、付利息等業務過程中發生的單據、憑證及乙方催收債權的記錄、憑證,均構成有效證明主合同項下債權關係的確定證據。甲方不能僅因為上述記錄、記載、單據、憑證由乙方單方製作或保留,而提出異議。

  第二十二條 爭議解決

  1、合同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在協商或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雙方仍須履行。

  2、本合同凡經強制執行公證的,債務履行期滿或因借款人違約乙方提前收回債權時,借款人不履行債務,乙方可依法直接申請強制執行抵押財產。

        第二十三條 合同份數及補充協議

  1、本合同壹式叄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登記部門壹份。

  2、雙方經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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