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胎流產休假時間是多久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8日

  現在國家一定是允許生育二胎了,很多的家庭都一定備孕二胎,並且關於二胎的生育假期都有相關的規定,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第二胎流產休假的時間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第二胎流產休假的時間

  從《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可知,流產是有產假的,不過流產產假幾天則根據懷孕時間長短而定: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產假42天。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原文: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對女職工流產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僅原則規定“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為保障流產女職工的權益,這次明確了流產產假。

  流產休假的法律規定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對於我國給予了女職工流產假的事,很多勞動者都不知道,或者是知道但是單位不會按照法律規定給予假期。遇到這種情況,女職工們就該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權益,畢竟流產需要休養,而這又是女職工法定的權利。

  流產休假的待遇

  流 產可分為“計劃內流產”和“計劃外流產”。所謂“計劃內流產”指的是婦女懷孕生產是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也就是平時所說的具有“準生證”的懷孕,在懷孕期 間自然流產或者實施人工流產的情形。所謂“計劃外流產”,指的是婦女懷孕生產是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該次懷孕屬於意外懷孕。也就是已經有過生育的,此次 懷孕不具備“準生證”的情況下需要終止妊娠的情形。

  “計劃內流產”屬於產假的範 疇,享受的是“小產假”待遇。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 假。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 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後流產的女職工,已計發的生育生活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的,根據《婦女權益保障 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由其生育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予以補差。這裡的“產假前工資標準”是指女職工流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性收入。

  需注意,根據2010年12月20日修訂的《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只有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的女職工才可享受“小產假”。但從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後,女職工享受“小產假”的條件中不再區分人工流產還是自然流產。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續延 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第45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42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一般情況下孕期、 產期、哺乳期是接續發生的,以最終期限屆滿即哺乳期結束孩子滿一週歲之時為準即可。但是,也不排除終止妊娠、嬰兒未滿一歲死亡等情況。在這些情況下, 女職工的三期發生斷檔,其中的部分環節可能未發生。由此將直接導致第42條所規定的特殊情形滅失,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因素不再存在,用人單位與員工 也就不需要繼續履行和續延原勞動合同。但是,職工享有的“小產假”待遇仍應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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