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書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2日

  簽訂合夥協議書可以有效的避免糾紛,下面是小編為你解答合夥協議書一定要期限嗎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合夥協議書期限的規定

  根據《合夥企業法》有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四十六條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合夥協議書的內容

  1、合夥協議書的訂立

  1訂立合夥協議書應注意的事項

  訂立合夥協議書,除了遵循合同訂立的一般原則外,還應注意下列有關事項:

  ①合夥人的主體資格必須合法。參加合夥的各個人都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成為合夥人,另外,根據《合夥法》第十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這裡所說的“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如在社會團體工作的人員等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職工等等。

  ②合夥合同的形式必須是書面形式。根據《合夥法》第三條有關規定,合夥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③在合夥合同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命名合夥企業。根據《合夥法》第五條規定,合夥企業在其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上述字樣,由依《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專用。合夥人不得成立《公司法》所稱的公司,因此,也就無權對其成立的合夥企業適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的名稱。

  ④合夥合同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方可成立。根據《合夥法》第三條和第十四條有關規定,合夥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未經合夥人其中任何一人同意,合夥協議即不能成立。如前所述,合夥合同是諾成合同,因而在當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時,合同即告成立。合夥合同的當事人雖約定共同出資,但出資不以於合夥合同成立時的現實履行為要件。需要指出的是,合夥合同的成立與合夥企業的成立是有一定區別的。合夥合同雖成立,但合夥並不一定就成立。根據《合夥法》規定,合夥企業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始可成立。所以,合夥合同先於合夥而成立。但若合夥不能成立,合夥合同也就失去效力。

  合夥合同的條款

  根據《合夥法》規定,合夥合同主要應載明下列事項:

  1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3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6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7入夥與退夥。

  8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9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

  10違約責任。

  11合夥人爭議的解決方式。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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