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8日

  農業保險是對農業的生產物件因遭受自然災害受到損失而給子補償的一種方式,是降低農業風險的有效手段。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農業保險論文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析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模式

  摘要:近年來,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取得了長足發展,國內農業保險公司層出不窮。農業保險執行模式體現出經營主體多元化、保險方式靈活化、保險品種多樣化特徵,同時也存在著法律制度缺失、不良選擇和道德失信、補貼資金見底、巨災風險規避式微等問題。必須儘快制定農業保險的法律規章制度,做好農業保險行業的頂層設計;建立和完善農業巨災風險應對體系;提高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科學化管理水平,以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的完善確保實現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農業保險;模式;思考

  一、我國農業保險模式的檢視與分析

  一我國農業保險模式的檢視。從新中國成立至今,我國農業保險經歷了試辦、探索、停辦、恢復、滑坡到快速推進的曲折程序。從準商業化獨立經營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到農村保險相互會社的非盈利性經營,再到政府或其他部門試驗的政策性經營,我國農業保險經歷了艱苦的探索。2004年起,中央“一號檔案”提出“加快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國內組織形式各異的農業保險公司如雨後春筍般興起,開闢了我國農業保險快速推進的新起點,至今方興未艾,並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農業保險發展模式。

  一是上海“安信模式”,上海安信農業保險公司成立於2004年9月,國內第一家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實行“政府財政補貼推動,商業化運作”的模式;二是四川“安盟模式”,法國安盟保險公司成立於2004年10月,國內第一家專業性外資農業保險公司,以“自負盈虧、險種全面、保費低廉、管理科學”的優勢尋求生存,依靠強大的網路、資金、豐富的農險經驗和管理優勢佔領市場;

  三是吉林“安華模式”,吉林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4年12月,是東北地區的第一家專業性股份制農業保險公司,實施“‘一攬子’綜合運作、‘保險公司+龍頭企業’經營方式、巨災風險封頂賠付”的模式;四是墾區“陽光模式”,黑龍江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成立於2005年1月,國內第一家相互制保險公司,填補了國內相互體制保險公司的空白;五是浙江“共保體模式”,政策性農業保險共保體成立於2006年3月破繭而出,是一種“分攤保費、分散風險、利益均沾、共保經營”的模式;六是江蘇“聯辦共保模式”,2008年正式選定此模式,即政府和保險公司組成責任共同體,政府負責組織推動和溝通協調,由中國人保財險和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兩家公司牽頭組織核保、精算、理賠業務;七是北京“政府購買再保險模式”,開始於2009年8月,北京市政府與瑞士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再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簽署政策性農業再保險合作協議,由政府購買賠付率超賠再保險,在全國率先採用了“政府補貼保費+補助管理費+巨災風險準備金”模式。

  此外,其他省區還成立了漁業互保協會及穀物、果樹協會等風險互助協會。宜安、江太、長城等保險經紀公司為農業保險經營機構、農民合作社和農戶提供業務諮詢和風險管理等服務。2009年保險經營機構的農業保險業務擴充套件到包括中西部地區的全國各省市,推動了農業保險的迅速發展。

  二我國農業保險模式分析

  1、經營主體多元。

  和以往專業保險公司獨立經營農業保險不同,我國現行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呈現多元化發展趨勢四川“安盟模式”除外。一是過去由中國人保一家保險公司自負農業保險盈虧的狀況已成歷史,多家農業保險公司相繼組建成立,加入到農業保險的隊伍中來;二是過去僅有保險公司辦理的農業保險業務,逐步演變為保險公司經營和由保險公司與政府共同承辦農業保險兩類,形成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共同承擔農業保險風險的多主體格局;三是多種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業經濟管理部門的介入形成了農業保險的良性互動。通過龍頭企業、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基層機構組織、帶動農民集中統一投保和聯合共保,擴大了農業保險的覆蓋面,形成了經營主體和利益主體共擔風險、均沾利益。

  2、保險方式靈活。

  一是強制保險與自願保險相結合。強制保險集中體現在“統保”上,對一些應該統一參保的農產品或農業自然條件惡劣的區域強制性保險有利於規避投保人逆向選擇的風險,從而擴大農業保險的覆蓋面,減小災害損失。如上海市自主探索的以鄉或村為單位進行投保的“統保”政策。自願保險集中體現在農業保險合作社上,是按照農戶自願原則,採取入股方式籌集保險基金,同時自主經營,獨立核算,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按股分紅的合作組織;二是保險與再保險相結合。再保險是相對於保險而言的,是政府與再保險公司簽署政策性農業再保險合作協議,由政府購買賠付率超賠再保險。未超出當年農業保險賠付率的風險將由原保險公司承擔,超出當年農業保險賠付率的風險將則直接向再保險公司索賠。任何一家農業保險企業所能經營的風險都是有限的,保險與再保險相結合的體系實現了風險互補與轉移。

  3、保險品種多樣。

  一是基本險品種多樣化。基本險的提供主體主要是商業保險公司,主要是對種植業、養殖業、農村建房等領域的覆蓋。如種植業中的水稻、大豆、小麥、玉米、油菜、大棚蔬菜、瓜果、林木、花卉、食用菌等品種的保險;二是補貼險品種多樣化。補貼險的提供主體是各級政府部門,指政府可承擔的補貼辦法,如對種植水稻和養殖生豬、奶牛、家禽的農戶實行普惠基本險。

  二、我國農業保險模式存在的不足

  我國農業保險在總結過去經驗、學習國外管理方法的過程中取得一些成就,在分散農業風險、恢復農業災後重建、促進農業發展、穩定農民收入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於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探索時間短暫、先天稟賦不足、後天發展畸形,農業保險的模式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法律制度缺失。

  首先,農業保險作為一項保障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金融工具,除了政府重視、政策支援、財政支撐之外,還必須輔以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規和配套制度。日本早在1929年就制定了《牲畜保險法》以補償受災農民,美國1938年制定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並逐步形成了美國農業保險發展的制度框架和法律基礎,為農業保險的經營、風險管理和政府補貼提供了法律依據。而在我國的現行法律中,只有《保險法》和《農業法》籠統涉及農業保險。《保險法》和《農業法》雖適用於農業保險領域,但缺乏針對性和有效性,政策性農業保險很難在保險法得到充分法律支撐;其次,由於我國農業保險長時間不能持續發展,導致農業保險的相關制度也不能長期持續建立,缺乏完善的長效體制、機制。如缺乏農業保險的監管機制,目前只有一家保監會在監管整個保險行業,對農業保險的監督組織尚未建立,農業行政管理部門也沒有設立專門從事農業保險的機構;缺乏農業風險的區域規劃制度;缺乏對農業保險穩定的優惠、補貼制度;缺乏農業保險的風險分散制度。

  二不良選擇和道德失信。

  農業保險除了應對突如其來的自然風險之外,還要應對較大的市場風險和人為風險,這主要集中在農民的綜合素質和農戶對農業保險的認知上。由於家庭聯產承包的分散經營,農民風險意識落後,農業風險的地域差異性和個體差異性比較大,一些農戶對風險性較大的險種積極投保,對風險性較小的險種消極投保,造成了資訊不對稱,投保失衡的不良選擇問題。不良選擇問題還體現在近年來的農產品市場價格的波動和農產品生產成本的提高,化肥、農藥、種子儘管有政府的大力補貼,但農產品的生產成本仍然難以讓農民的生產興趣提升起來,很多農民不再願意選擇種地,將土地撂荒種樹,導致農業保險的投保人主體也在日漸萎靡。土地流轉承包經營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一些被承包後的土地不再被作為農業用地使用,而是作為廠房、交通、住房用地使用,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投保主體的流失和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不足。此外,受農業生產經營的自身屬性及農民小農意識的影響,農業保險經營中的道德風險比較嚴重且難以有效控制或控制成本比較高,如個別農戶故意人為造成牲畜死亡套取賠款,增加了保險業經營者的人為損失。對於保險公司來說,這些自然的和人為的風險都是現代保險模式框架內應該解決的問題。

  三地方政策補貼資金見底。

  在我國農業保險政府補貼資金中,分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補貼,中央承擔的比例為保費的35%~40%,省級政府為25%,市縣為15%~20%,農民為20%。按照保費補貼規定,在地方政府對保費補貼的配套資金到位的情況下,中央財政才能給予資金支援。實行保費補貼先由地方政府配套,雖然能夠調動農民參保的積極性,然而對於糧食主產區、商品糧棉基地、貧困農業縣、革命老區來講,農業保險規模的擴大使縣級配套資金增加,縣區財政不堪重負,補貼資金捉襟見肘,有的市、縣為了減輕財政壓力,壓縮本地農作物和畜產品的參保比例,影響了農業保險的開展。

  四巨災風險規避式微。

  如果說農業生產是“露天工廠”,那麼農業保險就是這個“工廠”的“穩定器”。儘管我國農業擺脫了過去“一年受災害,三年難翻身”的局面,但農業基本上靠天吃飯的特點沒有變,農業仍然是豐收前景的不可預知產業。我國是農業大國,也是自然災害頻發地區,農業生產高度的時間和空間的相關性以及災害的系統性決定了災後的災情次生性,一旦災害來臨,很可能是滅頂之災,除了農作物顆粒無收外,還伴隨著農房倒塌、疾病叢生、畜牧疫情蔓延、財產失竊的多重危險。農業保險也曾經是單一化投保、大手筆賠付、高風險運營行業。“三低三高”,即低保額、低收費、低保障和高風險、高成本、高賠付的特點,曾經使國內的商業保險公司都不敢輕易進入農業保險領域。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完備的農業巨災風險分散體系,巨災準備金積累的時間較短,準備金缺口嚴重,甚至有些地區尚未設立準備金。農業再保險市場也由於有效供給不足、風險分散渠道狹窄、分保成本相對較高等問題,使得大量風險集中於保險經營主體自身而無法得以有效分散,成為保險經營機構試驗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巨大隱憂。

  三、完善我國農業保險模式的建議

  一完善農業保險法律規章制度,做好農業保險行業的頂層設計。

  一是在法律規章層面上,農業保險與一般商業性保險不同,它不僅風險大,而且關係國計民生,更關係農業的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政策性農業保險需要專門的法律法規和制度保障,一般意義上的農業法和保險法難以對其產生指導、規範和約束作用。由於我國農業保險法的缺位,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投保主體、服務物件、組織方式、被監督方式、政府的補貼原則、政府的作用及地位等都尚未明確和有效落實,較大地影響了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規範化、制度化、法律化發展。因此,我國的《農業保險法》應儘快引起立法部門的高度重視,儘快討論、起草、制定、出臺、實施。法律應明確區分農業保險與一般性商業保險的不同,確立農業保險為政策性保險的地位,對事關國計民生的農林牧副漁產品全部實行法定保險。對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性質、目的、作用、經營原則以及農業保險經營體系、國家對農業保險的支援和監督管理做出明確規定,能夠有法可依,規範國家對農業保險的支援政策,保護農民的合法利益,為農業保險工作的健康和持續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在制度和體制機制層面上,應在借鑑吸收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對我國現行農險模式進行完善。如制定符合農業保險業務特點的財務審計制度,保證財務資料透明翔實,通過存款比例、負債比例、流動性比例等經濟指標調控農業保險的資金執行範圍和數量,避免出現地方財政補貼農業保險見底的情況出現。再如,做好東、中、西三大地區農業風險的區域規劃的頂層設計,三大區域的不同省、地區還可因地制宜,做出適合省情、市情、縣情的中層設計。還如,要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土地流轉經營承包制度,嚴控18億畝耕地面積保有量,對於耕地逐步集中的現狀,實行與之相適應的農業保險模式,確保農業保險投保主體的需求量。

  二建立和完善農業巨災風險應對體系。

  一是組織管理體系。國外將農業保險從商業保險中分離出來,政府主持建立專門的政策性農業保險行政機構進行統一管理,如加拿大設立部、省兩級農作物保險局,日本的農民共濟會,法國的農業相互保險集團,美國的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我國應儘快成立國家農業巨災風險管理局並在省、地、縣建立相應組織機構,以形成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的強有力組織保障,國家農業風險管理局承擔制定全國農業保險相關法規和政策、明確國家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主要險種、補貼標準和指導地區費率釐定的任務,同時監管全國農業保險執行情況。省級農業風險管理局接收上級部門領導,負責市縣農業保險險種和費率釐定以及省級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標準。縣級農業巨災風險管理局主要做好本地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宣傳指導工作,監督和協助保險公司做好本地農戶農業保險保費的收繳和成災理賠工作;

  二是準備金管理體系。建立和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準備金體系,能夠提高農業巨災風險保障水平,避免資金鍊的中斷。法國農業保險準備金的50%來源於保費收入,另外50%由政府預算列支。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機構的巨災準備金來源,既可以從承辦的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收入中按比例提取,也可以從保費收入的結餘金額扣除留成利潤後的剩餘部分提取;政府巨災準備金的來源是本行政區財政按政策性農業保險收入以一定比例安排預算的資金。巨災準備金應封閉運作,迴圈使用,禁止任何人、任何組織以任何名義擅自挪用。農業巨災準備金主要用來支付政策性農業保險超賠部分的賠款。

  三提高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科學化管理水平。

  一是業務宣傳水平。保險公司應藉助現代網路新媒體大力宣傳普及農業保險相關知識,提高農戶保險意識和參保素質。如培養一大批能講會說、業務精通的保險推廣人才,通過電視講座、網路視訊講座、免費向農戶發放農業保險簡易讀本、村舍農業保險知識巡迴講座等傳播方式讓農戶瞭解農業保險的重大作用,增強其主動規避農業風險、積極參保的意識。講座要圖文並用、切實生動、實事求是,藉助一些自然災害的真實事例,比較投保與未投保農戶之間的利益得失,增強趣味性和說服力;

  二是技術服務水平。農業保險的經營機構要努力提高對農業保險的經營管理技術,規避由於自然原因和人為原因對保險公司造成的不必要損失。如保後跟蹤技術和理賠核實技術,避免有些投保人用不正當手段謀取非正當賠付,對於人為故意造成農業財產損害的,保險經營機構應不予理賠。建立農業風險預測制度,劃分農業風險預警等級,加強與氣象部門的合作,及時收集整理農業災害及氣象資料資訊,做好農業風險的識別及度量,提高自然災害的預測水平和農業產量的產出預期準確度,以提前做出正確合理的科學決策。全面掌握對不同自然區域的災害發生條件,明確農業風險區的劃分。

  主要參考文獻:

  [1]郭建.我國農業保險制度模式探討[J].山東大學,2009.

  [2]呂曉英.中國農業保險發展模式可持續性的模擬研究[J].中國農業科學院,2012.

  [3]董雲鳳.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研究[J].山西財經大學,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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