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中國民族宗教政策的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8日

  中國的宗教問題,主要是少數民族宗教問題。我國有近20個少數民族幾乎是全民族信仰某一宗教。這些使我國少數民族宗教問題成為重要的社會問題,也成為今天中國各民族共建和諧社會必須更加重視的問題。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推薦的,希望大家喜歡!

  篇一

  《中國共產黨少數民族宗教政策的演進歷程述論》

  摘要:少數民族宗教問題是我國民族問題和宗教問題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共產黨的少數民族宗教政策經歷了萌芽起步、形成發展、曲折發展、恢復發展臻於成熟四個階段。中國共產黨的民族宗教政策有著完整的體系建構。在黨領導革命和建設的各個歷史時期,這些政策團結了各民族群眾,完成了黨在各個階段的歷史任務。總結梳理黨的少數民族宗教政策的演進歷程,有助於我們明曉民族宗教工作發展中的經驗教訓,從而更好地推進民族宗教工作。

  關鍵詞:中國共產黨;民族宗教政策;演進歷程;宗教信仰

  中圖分類號:D635文獻標誌碼:A文章編號:1002-7408201308-0029-03

  中國是一個多民族與多宗教的國家,相對於漢族來說,少數民族受宗教的影響很大。對少數民族宗教問題的處理關乎到民族團結、國家統一、社會穩定以及中國的對外關係。回顧中國共產黨走過的90餘年的歷史征程,革命和建設環境的深刻變化使得黨對少數民族的宗教政策也隨之發生了很大變化。中國共產黨對少數民族的宗教政策既是對馬克思主義民族觀和馬克思主義宗教觀的繼承,又結合中國少數民族宗教信仰的實際進行了發展。對這一政策的梳理有助於我們全面、系統地理解黨對少數民族宗教信仰的態度。

  目前,學界對於這一問題的關注尚不多見,已有的一些研究成果質量也乏善可陳。綜合來說,學界關於此問題的研究呈現出以下三個特點:一是對中國共產黨宗教政策的研究相對較多,而對於黨對少數民族宗教政策的研究相對較少;二是僅有的研究成果多是從文獻到文獻,也即限於對檔案、文告、法規的研究,而對於政策制定的背景、政策執行的效果關注較少;三是對於中國共產黨在某一時期的宗教政策研究較多,而對於政策的邏輯關聯分析卻不到位。有鑑於此,本文擬以中國共產黨宗教政策的演進歷程為切入點,期望能對這一議題做更為深入、全面的理解。

  中國共產黨對少數民族的宗教政策大致經歷了萌芽起步、形成發展、曲折發展、恢復發展臻於完善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萌芽起步階段從中國共產黨成立前後到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結束。20世紀20年代初期,由於歷史、社會、地理等方面的原因,少數民族地區的民眾受民族宗教的影響很大,各民族的大多數成員基本有自己相同的宗教信仰。這是中國共產黨人建黨前後不得不面對的歷史環境。中國共產黨成立之初,對宗教並無太多深入認識,出於動員更多的無產階級工人、農民群眾加入到反帝鬥爭中來的需要,對於有信仰的工人、農民做了動員,賦予信教者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權。但是,對於宗教這種與共產主義迥異甚至在世界觀上對立的思想形態,則堅定地與它劃清界限,規定了宗教與政治、宗教與教育必須分離的原則。

  黨在初步探索時期的宗教政策總的來說顯得激進,呈現出“左”傾的特點,沒能很有效地團結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的群眾。這一時期中國共產黨的活動範圍多在上海、北京、廣州等漢族居多的城市或者地區,少數民族相對較少,對少數民族問題的關注較少,對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問題自然關注也不夠,極少專門出臺對少數民族的宗教政策。對於剛剛走上中國政治舞臺、在鮮明的階級鬥爭思維模式下活動的中國共產黨來說,探索之初的失誤是可以理解的,但對宗教信仰問題所進行的思考及一系列政策規定仍然構成了我們黨對少數民族宗教問題的基礎,可以視作是少數民族宗教政策的萌芽起步階段。

  第二階段:形成發展階段從紅軍長征開始至新中國建立初期。這一階段,中國共產黨對少數民族的宗教政策逐步形成並發展。從時間上看,包括紅軍長征時期、抗日戰爭時期、解放戰爭時期以及建國初期。雖然這一時期中國共產黨所處的社會形勢和麵臨的社會任務都有很大的不同,但中國共產黨對少數民族有了更多的接觸,黨對少數民族的各項工作逐漸展開,對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問題有了更多認識,在民族工作的開展中,出臺了一些關涉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的政策、措施、方法等。革命程序中對少數民族宗教問題的處理也檢驗和修正了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對這些檔案加以梳理可以看出中國共產黨對少數民族宗教政策逐漸形成發展的歷程。

  長征時期,紅軍大部分時間行進在苗、瑤、壯、侗、彝、藏、羌、回等少數民族地區。紅軍的民族宗教政策主要是通過頒佈的宣言、法規、規定、決議,張貼的文告、標語、口號等來體現的。這些檔案主要有《中國工農紅軍第四方面軍總政治部對番民的策略路線的提綱》紅一方面軍釋出的《中華蘇維埃政府對回族人民的宣言》《回民區域政治工作》《中國工農紅軍佈告》等。在這些檔案中,中國共產黨一方面宣佈政、教必須分離,嚴禁宗教干預政治的原則。另一方面也申明瞭尊重民眾的宗教信仰自由,對於宗教給予保護,對於隸屬於寺院廟宇的田產也改變了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激進做法,“喇嘛寺土地不沒收,可以出租。”[1]374由此,使黨有關民族宗教的政策呈現出較強的可操作性。黨在實踐中也模範地執行了這些政策,以實際行動闡明瞭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得到了少數民族人民的擁護和支援,幫助紅軍完成了空前的戰略大轉移,擴大了黨和紅軍的政治影響。

  抗日戰爭時期,中日民族矛盾成為中國社會的主要矛盾。中國共產黨領導八路軍和新四軍開闢了敵後根據地抗擊日本的侵略。建立在西部的革命根據地如陝甘寧邊區民眾多是聚居的少數民族,一些民族幾乎全民信教,有著極為濃厚的宗教信仰氛圍。這使得中國共產黨對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統一戰線、民族與宗教的關係等問題有了更深的認識。這一時期,中國共產黨成立了專門研究民族問題的機構——西北工作委員會,對抗日戰爭和陝甘邊區有直接影響的蒙古和回族兩個民族的歷史、政治、經濟、文化、宗教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出臺了《關於回回民族問題的提綱》和《關於抗戰中蒙古民族問題的提綱》兩個檔案。為了調動根據地民眾的抗日熱情,建立起全民族抗戰的統一戰線,明確提出了保障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護正當的宗教活動及活動場所,調整宗教土地政策。這一時期中國共產黨的宗教政策無論是從內容、涵蓋人群、實施範圍都有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學界一些有影響的研究成果傾向於把這一時期看作是中國共產黨宗教政策的成熟時期。  解放戰爭時期,為了取得戰爭的勝利,中國共產黨對民族和宗教政策進行了更多的思考和調整,關於少數民族的宗教政策更加具體和完整。黨對民族與宗教的關係也有了更深的認識。在1946年《中共中央華東局關於回民工作指示》中,談到回民時,指出:“回民民族他的特質是在宗教形式下儲存起來的。”“對於宗教和生活習慣是尊重的,……不要在這些地方刺激群眾的民族和宗教的感情。”[1]1001解放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多次申明黨對宗教的態度,堅持以往所實行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為了調動廣大人民參與革命的積極性,中國共產黨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口號。對於包括宗教用地在內的土地政策進行了調整,提出:“廢除一切祠堂、廟宇、寺院、學校、機關及團體的土地所有權。”[1]723、455但是,出於對涉及民族宗教問題複雜性的考慮,黨對之也有特別規定:“凡祠堂、廟宇、教堂及其他宗教機關所有土地,應根據當地情況,依照當地人民公意及其族人或教民的意見妥善處理之。”[1]1063在黨領導的解放軍解放西南、西北等民族地區時,對涉及到少數民族宗教信仰在內的風俗習慣進行了非常細緻、嚴格的規定,如在進軍西北時頒佈的《中共中央華東局關於回民工作指示》《團結西北迴胞十條》《回回工作簡要手冊》等檔案,指導規範軍隊如何尊重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與風俗習慣。這一時期,黨針對民族宗教的政策以解放全中國為中心,把民族宗教問題放到解放全中國的大背景下考量,既把它作為宗教問題的組成部分來考慮,又注意到了民族宗教的特殊性,因而採取了靈活的、特殊的政策措施。

  新中國成立使中國共產黨從區域性領導者成為全國範圍內執掌國家政權的政黨。一方面,中國共產黨要繼續深入完成反帝反封建的歷史任務,確立社會主義制度,另一方面,執政地位的變化也使得包括民族、宗教在內的各派力量態度有了一定轉變。根據革命形勢的發展和中國民族宗教的實際,黨制定了一系列具體的涉及少數民族宗教信仰的政策。1950年周恩來在政協講話中強調了尊重少數民族宗教信仰的重要性。他說:“在我國,宗教有兩類,一類是民族宗教,如回教、喇嘛教,它們與民族問題連在一起,尊重宗教也就是尊重其民族,任何不尊重都會引起誤會。”[2]對於少數民族宗教上層人士,中國共產黨給予充分尊重。1951年通過的《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中規定,對西藏當時的政治制度和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的固有地位和職權不予變更。1952年11月22日,毛澤東在接見西藏致敬團代表時重申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共產黨對宗教採取保護政策,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信這種教的或信別種教的,一律加以保護,尊重其宗教信仰,今天對宗教採取保護政策,將來也仍然採取保護政策”。尤其是1954年10月,中共中央批轉了統戰部起草的《關於過去幾年內黨在少數民族中進行工作的主要經驗總結》,更是詳盡闡述了中國共產黨對少數民族宗教信仰的尊重,對於有宗教信仰的少數民族宗教上層人士的統戰工作,以及少數民族黨員能否完全擺脫宗教信仰等問題進行了說明。其間,伴隨黨成為執政黨、社會地位的改變,黨的一些民族宗教政策也演變為國家和政府的宗教政策措施。黨的宗教政策在此過程中保持了穩定性與連續性。歷經了長期的實踐檢驗後,中國共產黨對少數民族的宗教政策體系基本確立。成為黨處理少數民族宗教信仰問題的政策依據,也奠定了中國共產黨對待少數民族宗教信仰的政策基礎。

  第三階段:曲折發展階段從反“右”鬥爭擴大化開始到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這一時期,中國共產黨對少數民族的宗教政策既形成了一些比較正確的方面,積極的指導了實踐;又有一些錯誤的觀點,積累了一些教訓。這兩種傾向使得中國共產黨對少數民族的宗教政策呈現出曲折發展的態勢。

  1956年,隨著社會主義改造的完成,社會主義制度在我國逐漸得以確立。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面貌發生了極大變化,這就要求對少數民族宗教政策做出相應調整,以適應新的社會形勢和社會制度。少數民族宗教也藉此有了一些變化,出現了新情況和新問題。中國共產黨進一步充實和發展了關於少數民族宗教問題的觀點。在如何處理關涉漢族和少數民族關係的宗教信仰方面,周恩來於1956年指出,由於漢族人口最多,而且不像有些少數民族幾乎全民信教,這樣,漢族首先應該尊重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其次是要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1957年3月,毛澤東在最高國務會議上指出,一部分唯心主義者,他們可以贊成社會主義的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但不贊成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宗教界的愛國人士也是這樣。他們是有神論者,我們是無神論者。我們不能強迫這些人接受馬克思主義世界觀。1958年,第五次全國宗教工作會議正式提出了宗教具有“長期性、群眾性、民族性、國際性和複雜性”的提法。這是中國共產黨對中國宗教國情的理論概括。時任中共中央統戰部長的李維漢指出,藏傳佛教、伊斯蘭教和南傳上座部佛教的民族性最強,這就要求我們黨在處理民族問題時要妥善處理好宗教問題。第八次全國統戰工作會議上,李維漢根據毛澤東在《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講話精神把宗教矛盾界定為“基本上是人民內部的矛盾,基本上不是敵對階級的矛盾。”[3]此外,李維漢又對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做了完整的解釋。對於涉及舊制度的宗教,必須進行民主改革,主要是在藏傳佛教和伊斯蘭教中展開。1959年5月12日,周恩來在同班禪額爾德尼的談話中指出,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主要是“去掉宗教被封建農奴制度所玷汙了的東西,恢復宗教的本來面目。”1962年7月24日,周恩來在同班禪的談話中指出“憲法要進廟門”,[4]宗教活動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黨中央多次指出,要儘可能進行和平改革,因為這能“避免增加民族隔閡和宗教糾紛。”[5]

  但在這一時期,黨的少數民族宗教政策受反右鬥爭、“大躍進”、“”等社會形勢的影響和左右,也呈現出曲折。反右鬥爭擴大化把一批少數民族宗教人士錯劃為“右派分子”,把他們的言論或當作“地方民族主義”或當作“大伊斯蘭主義”進行了錯誤批判。“大躍進”又很大地衝擊了宗教,一些宗教活動場所被佔用或改作它用,宗教活動器具被“動員”獻出成了鍊銅、鍊鐵的原料。一些宗教職業者被動員“轉業”或強制還俗。這些都給宗教工作帶來了損失,給信教群眾造成了傷害。1962年,“以階級鬥爭為綱”成為全國工作的指導思想,對少數民族的宗教工作也貫徹了這一方針。1964年,在寧夏召開的陝甘寧青四省區民主革命補課工作座談會指出,“宗教是壓在回族人民頭上的一座大山。必須用階級鬥爭的觀點來觀察和處理宗教問題”。“我們同宗教的矛盾,實質上是階級矛盾,在我國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中,必須同宗教作鬥爭,才能不斷削弱宗教,以致搞垮宗教,使宗教死亡。”[6]“”時期,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都是重災區,少數民族宗教工作更是首當其衝的“受害者”。負責民族、宗教工作的統戰部被打成了“修正主義司令部”,民族宗教工作機構或被取消或陷入癱瘓。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政策被視為“保護落後”,在伊斯蘭信教群眾聚居的回族地區強迫回民社隊和回民家庭養豬,並把此當作“新生事物”推廣。一些少數民族宗教上層人士被當成“牛鬼蛇神”,受到嚴重打擊,傷害了信教群眾的感情,破壞了民族團結。  第四階段:恢復發展臻於完善階段從改革開放初期至今。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民族和宗教工作領域也開始了撥亂反正。這一時期,除了恢復一些民族宗教工作機構、給民族宗教領域裡的一些工作人員和民族宗教界人士落實政策外,還對曾經被歪曲、否定和拋棄的民族宗教政策進行全面的恢復,並結合新的情況和形勢進行了發展。1982年中共中央釋出了19號檔案,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共產黨關於宗教問題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檔案。19號檔案要求落實各項宗教政策,強調各級黨委和組織幹部,尤其是與宗教工作有直接關係的幹部,要深刻認識民族和宗教的關係,要善於體察民族問題和宗教問題的聯絡和區別,十分謹慎地對待和處理民族宗教問題。1982年在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又恢復了關於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較之於1954年憲法的有關規定更加明確具體。1982年憲法和19號檔案推動了少數民族地區全面落實宗教政策,正常的宗教活動逐步恢復發展。

  進入20世紀90年代,改革開放日益深入,國內出現嚴重,國際上發生蘇聯解體、東歐劇變的重大事件,在國內外錯綜複雜的形勢下,少數民族宗教領域裡出現了一系列新情況和新問題。如在西藏和新疆發生了打著宗教旗號的恐怖活動和分裂祖國的活動,損害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民族團結、祖國統一的事業。以為核心的第三代黨中央領導集體高度重視民族宗教問題。提出了“民族、宗教工作無小事”的科學論斷。結合新的形勢,中共中央提出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是黨對宗教問題的一項長期的基本政策,要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切實保護宗教團體和寺觀教堂的合法權益,保護信教群眾正常的宗教活動。堅決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制止各種非法的宗教活動。充分發揮愛國宗教團體的作用,認真做好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工作,妥善解決共產黨員的信教問題等。

  2002年黨的十六大提出“全面正確地貫徹執行黨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作為宗教工作的基本指標。這一時期,中共中央不但從宗教工作的總體高度出臺了一系列關於民族宗教的政策措施,也從地方民族工作的角度,如召開西藏工作座談會、加大解決新疆宗教問題的力度、對甘肅、寧夏的伊斯蘭教工作做出有針對性的政策等。黨中央繼承和發揚我們黨以往在民族宗教領域裡的行之有效的政策,並結合新情況與新形勢開創了新世紀新階段少數民族宗教工作的新局面,提出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要發揮宗教在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的積極作用。2012年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代表大會指出,要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我們黨的民族宗教政策逐漸成熟臻於完善,有力地指導了我國民族宗教問題的實踐,開創了民族宗教工作的新局面。

  參考文獻:

  [1]中共中央統戰部.中共中央檔案選集[M].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1.

  [2]周恩來年譜1919-1976上卷[M].中央文獻出版社,1997:49.

  [3]李維漢.統一戰線問題與民族問題[M].人民出版社,1981:183.

  [4]西藏工作文獻選編[M].中央文獻出版社,2005:275.

  [5]李維漢選集[M].人民出版社,1987:527.

  [6]當代中國的宗教工作上[M].當代中國出版社,199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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