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投資論文免費
國際投資是資本輸出的主要形式,國家鼓勵對外投資企業賺取外匯,吸引外資在本國投資推動了本國經濟發展。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下載的範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下載篇1
初探對外直接投資對國際貿易影響
一、對外直接投資與國際貿易的研究現狀
一直以來,我國的專家學者們在研究直接投資與國際貿易時,多是從我國作為投資國的角度來進行的。造成這個局面的原因有很多,在改革開放以前以及初期,我國的社會經濟基礎還很薄弱,作為國際之間的貿易,我國以被注入資金的為主體角色,並且取得了顯著的成果。經過近幾年,我國的經濟突飛猛進的發展,不再是被動的接受資金,更是在“走出去”戰略背景下,我國的角色發生了質的的轉變。所以,至今改革開放已經走過了30多年的歷史,從我國為投資國的角度來研究對外直接投資對國際貿易產生的影響更是有非常大的理論意義和經濟意義。國際貿易質的是進出口貿易的總稱,在我國為投資主體的前提下,對於國際貿易中的對外貿易的影響是更為突出的。
二、對外直接投資與國際貿易的關係
對外直接投資,即FDI,是跨國投入資本或者其他生產要素,在保留核心的管理權的前提下,最終獲得相應的利益。對於投資和貿易的研究,目前流行的觀點有兩種,分別是投資與貿易的替代關係和投資與貿易的互補關係。
1.投資與貿易的替代關係
1957年美國學者蒙代爾Mundell在“美國經濟評論”上首次提出了投資與貿易替代關係的觀點。關於海外投資以及出口貿易的模型,他的文章中進行了十分詳細的介紹,其主要的研究物件歸納起來為兩個國家、兩個產品以及兩個生產要素。具體的來說,就是國際貿易的條件下,各國大量出口一種商品的條件是在國內相對的富足,同時進口的商品的是本國相對缺少的產品型別,此多彼少,從表面上看是在投資和貿易中以替代關係換取一種表面上的平衡,而在替代關係推出的關係是投入資本時的障礙會促進產生貿易,相反貿易中的障礙會促進資本的流動。這種觀點在國內外的投資和貿易的關係中可以得到實踐上的支援。維農R.Vernon又對這一觀點進行了補充,為投資和貿易的替代關係增加了產品週期和認為的因素。維農認為,對外直接投資這種因為主體自身的壟斷地位受到意料之外的威脅時所採用的手段,是對產品出口方式的替代。1972年,霍姆特用變數的凡是計算了美國與加拿大之間的投資與貿易關係,得出的結果表明二中之間為負相關,從資料的角度說明了投資與貿易的迴歸關係。後來,又相繼有其他學者對這一觀點進行補充,例如在1981年,卡森Casson與貝克雷Buckley的“出口先於對外直接投資說”也對投資與貿易的相互替代關係觀點進行了側面補充。
2.投資與貿易的互補關係
投資與貿易之間是一種互補關係,這一觀點是由日本學者小島清K.Kojima最先提出的。與蒙代爾的替代關係相比,投資與貿易的互補關係更為複雜。小島清認為投資並不能簡單的同資本的流動建立關係,還應該包括技術T和管理M的總體轉移,為了從更精確的角度說明,小島清運用了流行的生產函式從更精密的角度建立了投資與貿易的模型。除此之外,小島清還結合了日本的實際情況,退出關係:當投資國從本國具有比較劣勢的產業開始對外直接投資時,被投資國很容易接受外來的投資產品專案,同時還會提高技術基礎,同時,投資國可以迴避劣勢的產業瓶頸,來開發更具有前景的產品,二者之間的優勢互補,不僅可以造成當前利益的收益格局,還可以促進下一步的貿易與投資。同樣,對於小島清的互補觀點,也有許多學者對此進行補充。例如在上個世紀80年代,馬爾庫索Markuson等人對資金流動與商品貿易之間的關係進行了進一步的論述,不過,他們的這種證明結果有一個較大的缺點,那就是太過簡單,缺乏論證力度。所以在此基礎之上,馬爾庫索又用要素比例模型進行了行一步的分析,最終得出結論:如果貿易和非貿易貿易是合作的,那麼商品貿易與生產要素之間會相互促進。
三、對外直接投資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1.對外直接投資促進了國際貿易的擴大
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總額在我國進出口總額所佔的比重,是衡量對外直接投資對我國外貿增長的最直接的表現。近年來,對外直接投資對於我國國際貿易的推動作用可以直接從統計資料上看出,從1986年到2006年的二十年間,對外投資的比重所佔總進出口額增招了四十四個百分點,這直接影響了進出口貿易的總數量。最近,相關學者又引進了貢獻度和勞動度兩個全新的指標來從其他角度來說明直接對外投資對對外國際貿易的擴大作用。貢獻度指的是外商企業進出口的增長量在全國進出口總額的增長量中所佔的比重,拉動度指的是對外直接投資增長量比重與全國進出口總額增長率之間的乘積。從統計資料可以看出,對外直接投資的貢獻度與拉動度與我國進出口總額之間保持著穩定的正相關的關係,並且對外直接投資的貢獻度基本都保持在百分之五十以上,拉動度也在百分之十以上,從資料的角度證明了對外直接投資對我國對外貿易擴大的拉動力。
2.對外直接投資對國際貿易結構的改善
這一方面主要從對於出口貿易結構的分析和對於進口貿易結構的分析。第一,對外直接貿易與出口貿易結構的作用。重疊性是出口貿易的主要特性。對於我國的實際情況來說,出口貿易中佔比較大比重的是第二產業,而對外直接投資的流入和出口貿易的產品型別比重基本保持一致。近些年來,對外直接投資和出口貿易關係的比重還表現在另一方面就是新興電子產業對於出口比重的增加,對外直接投資是直接的推動力。第二,對外直接貿易對於進口貿易之間的作用。對外直接貿易的直接增長對於我國進口產品的產業結構發生良性變化產生了積極的作用。主要表現在產品的技術含量和附加值的不斷提升,對於國外來說,一些對外直接投資的企業在將我國當做製造中心的同時,也將大部分的資金投入並且進口了大量的機器裝置等,使得我國由消費型佔優勢的國家轉變為生產型,最終的結果是改善了我國的出口貿易結構。
3.對外直接投資提升了我國國際貿易的競爭力
對外直接投資帶來了新的工業技術直接促使了我國的技術發生改革性的進步。由於外資企業對於產品質量和標準的高要求迫使本地企業提供更高質量的產品以此來提高了產品的整體質量。相關的外資企業還會引進詳細的技術培訓來提高企業整體員工的素質來達到自身企業的預期水平。由於對外直接投資企業具有更高水平的作業模式,更先進的管理理念,直接促使本地企業之間的競爭,甚至與跨國公司之間的競爭,在競爭中,各個企業會提高自身的競爭實力。在國家政策的支援下,我國的直接對外投資不僅僅是以生產國的身份,更是進一步的參與了研發,與對外直接投資的企業建立了關係合作型的研發中心,這一舉措,有利於提高本國對於直接對外投資的直接利用率,提高本國企業的整體技術發展水平。在週期上縮短了向人才集中型的企業的轉變時間,為提高我國自主研發技術的創新性也有著巨大的拉動作用。
除此以外,在對外直接投資對我國國際貿易產生的負面影響方面,其分析也是不可忽視的。例如,在對外直接投資在拉動競爭力時,會出現大量的惡性競爭來獲取短期利益,這樣會導致貿易上的摩擦,從某個角度來看,這也阻礙了國內企業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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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投資透明度原則芻議
摘 要 現今國際仲裁規則與國際仲裁庭的實踐均為對國際投資仲裁給出一個統一的標準,本文就將針對這個問題做出一番簡要的分析。
關鍵詞 國際投資仲裁 透明度 法律標準
一、是否應當堅持透明度
我們應當看到在這個問題上之所以有分歧是因為國際投資仲裁作為仲裁的一種,並在很大程度上直接適用國際商事仲裁的相關規則,一般觀點會認為國際投資仲裁應當具有仲裁所具有的最本質的特徵――祕密性;其次,我們還應當看到引起這種分歧的原因還有國際投資仲裁一般都關係到東道國的公共利益,如果一味追求國際投資仲裁的祕密性很可能會損害東道國的公共利益。
國際商事仲裁一貫秉承不公開審理原則與保守程式和實體祕密的原則,贏得了仲裁當事人的信賴,也因此成就了國際商事仲裁的繁榮。究其根本,原因在於國際商事仲裁本質上是私法性質的仲裁,是對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的商事權利義務爭議的仲裁。此外,因其事涉當事人的商事祕密、商業信譽、商業權利及智慧財產權,即事涉當事人的商業利益和財富,因此,任何一點程式事項或實體事項的公開,都可能導致損害仲裁當事人的商業信譽和權利。但是,在國際投資仲裁中這種做法已經與當前的現實需要產生了一定的衝突,甚至可以說透明度問題的源起正是由於國際投資仲裁一直以來過於堅持保密性原則。當然,這也是實踐層面對這一問題的迴應,下面筆者將從理論層面來就這一問題進行論述。
首先,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之所以更加側重於仲裁這種形式,是因為如果選擇政治方法,則有可能對投資者的權益造成損害;如果選擇起訴到國際法庭,東道國很有可能會選擇不應訴,權衡之下,仲裁是最符合解決投資者與東道國爭端的一種爭端解決方式。此外,在國際投資爭端當事方中一方是東道國政府一方是投資者,在投資仲裁實踐中,一些仲裁庭有意或無意地把國家―投資者爭端視為平等者之間的爭端。然而,在投資條約仲裁中,國家從簽訂、實施投資條約,到因國際投資條約而成為仲裁被申請人,再到仲裁裁決敗訴後執行仲裁裁決等一系列行為,都是以國家主權者身份出現的。
投資者享有的對東道國提起仲裁請求權,是由其母國與東道國之間簽訂的國際投資條約即國際法直接賦予投資者的,投資者成為這種國際法權利的直接享有者,從而使東道國須對投資者直接地負有國際法規定的義務。所以,東道國是國際公法關係主體,投資者是私法主體。因此,完全遵循國際商事仲裁中的純私法性質不合適也不現實。事實上,近幾年,國際投資仲裁中的“去商事化”呼聲也是日益高漲,有學者就認為“投資仲裁備受批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其遵循了商事化邏輯,而‘去商事化’ 正是晚近投資仲裁的措施或方案蘊含的共同邏輯。”所以,那些主張一味堅持國際投資仲裁祕密性而抵制仲裁透明度的觀點有失偏頗。
.其次,針對國際投資仲裁可能涉及到東道國公共利益這個問題而產生對透明度的要求這個問題。
仲裁爭議事項往往涉及東道國單方的為了環境保護、公共健康及國家經濟安全等而採取的立法、司法、行政等行為。這些行為中的一些政府管制措施可能會對外國投資者的財產權益造成限制甚至“徵收”等不利影響,同時往往導致東道國違反其所簽署的相關投資條約義務。因此,投資條約仲裁爭議事項涉及的不是私法上的“商事”問題,而是公法意義上代表著東道國的公共利益的問題。通常情況下,政府利益被認為是服從國家的公共利益的,然而並非所有的政府行為都是理性的有助公共利益實現的。由於擔心有關公共利益的措施可能會被仲裁庭裁決為違反投資條約義務而向投資者支付鉅額賠償,東道國在決定採取保護公共利益的措施時往往畏縮不前,而這種擔心不排除也會出現在國際投資仲裁過程中,這個時候就需要非爭端當事方基於一種更為中立的立場來就相關問題給出意見。
事實上,現行國際仲裁規則已對這一問題予以了關注,我們應以肯定的態度對待這一問題。
二、應當在何種程度上堅持透明度原則
關於透明度法律標準,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二工作組在近幾屆會議上一直致力於對這一問題的評議,但尚未形成統一的標準。
一般而言,透明度標準可能包括的內容主要有三:公示仲裁程式的啟動、參與仲裁程式以及公佈相關仲裁檔案。筆者認為,首先就仲裁程式的啟動,仲裁庭應當予以公示。公開仲裁程式並不意味著非爭端當事方就一定能夠參與其中,其意義在於使非爭端當事方參與仲裁程式成為一種可能,從而保證透明度能夠有效落實。而具體如何參與則是接下來對於相關制度的設計問題,仲裁庭或者仲裁規則沒有必要在這個問題上規定過於嚴苛。
對於仲裁程式的參與,該問題主要涉及參與主體和參與方式兩個方面。
仲裁庭享有最終決定權。這其實是賦予了仲裁庭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是有一個限制:仲裁庭在拒絕相關利害關係人參與仲裁程式時,應當對該利害關係人給出拒絕的理由。在參與方式上,原則上應當不允許非爭端當事方直接參與仲裁程式當中,而是通過就與之有重大利益關係的事項提交相關意見的方式進行。
最後,在公佈仲裁檔案的問題上,只有請求者就其中關係到東道國重大利益的部分提出請求時,仲裁庭才應當予以考慮。在這一問題上,除非仲裁庭有正當理由,不然不得對請求者的這一請求予以拒絕。在此過程中,仲裁庭應當與雙方當事人合議,但是因為對裁決書予以公佈可能會對一方當事人不利,所以跟非爭端當事方參與仲裁程式一樣,決定權不應當交由雙方當事人,而應當交給仲裁庭,仲裁庭應當做好這個“守門員”。
綜上所述,在國際投資仲裁中承認透明度原則,並在適當程度上堅持這一原則,即符合“仲裁”之要求,亦符合“國際投資”自身所具有的特點。
註釋:
[1]於健龍.論國際投資仲裁的透明度原則[J].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29:1.
[2]蔡從燕.國際投資仲裁的商事化與‘去商事化’[J].現代法學,2011,331:153.
[3]張光.論國際投資仲裁中投資者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J].法律科學,20111:109.
[4]餘勁鬆.國際投資條約仲裁中投資者與東道國權益保護平衡問題研究[J].中國法學,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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