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預收貨款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5日

  經常和大額預收貨款是國家外匯管理局、稅務部門稽核的重點,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針對現階段經常專案項下收匯特別是預收貨款和轉口貿易收匯中存在的問題,為加強對經常專案項下外匯資金流入的真實性稽核,規範出口預收貨款和轉口貿易收匯行為,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要嚴格按照本通知和其他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加強對出口預收貨款和轉口貿易收匯的真實性稽核。?

  二、銀行在收到收匯單位的境外匯款後,應當根據匯款指示認真稽核匯款性質,依據本通知和現行有關收匯、結匯管理規定為收匯單位辦理相應結匯或入賬手續。?

  三、對於單筆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的下列境外匯款,銀行應將其轉入由銀行為收匯單位開立的專項外匯賬戶──待結匯賬戶:?

  一預收貨款;?

  二轉口貿易收匯;?

  三境外匯款指示中明確入經常專案外匯結算賬戶,但銀行根據匯款指示無法判斷具體交易性質的款項;?

  四境外匯款指示中明確結匯入人民幣賬戶,但銀行根據匯款指示無法判斷具體交易性質的款項。?

  捐贈、國際匯兌等性質的境外匯款按照現行規定辦理,直接進入相應的經常專案特殊賬戶。?

  四、待結匯賬戶的支出範圍為:經常專案外匯支出、經批准的資本專案外匯支出、同一收匯單位待結匯賬戶之間的外匯資金原幣劃轉,以及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結匯。?

  五、銀行為收匯單位開立待結匯賬戶,不需外匯局批准。待結匯賬戶暫不納入外匯賬戶資訊管理系統,待結匯賬戶餘額不計入經常專案外匯結算賬戶限額。

  六、待結匯賬戶中的外匯資金結匯時,收匯單位應當向銀行書面說明結匯款項性質,提供相應單證,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收匯單位書面說明屬於出口預收貨款的,憑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正本辦理結匯。銀行辦理結匯後應在核銷單正本銀行簽註欄上籤注對應的結匯金額、日期。對於境內有人民幣支付需要又暫時不能提供核銷單正本的,憑收匯單位提供的標明結匯後人民幣資金用途的支付指令辦理結匯,結匯後人民幣資金應當直接向支付指令上指定的支付方以外的收款人支付。?

  二收匯單位書面說明屬於先支後收轉口貿易外匯收入的,憑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影印件、轉口貿易合同辦理結匯。銀行辦理結匯後應在轉口貿易合同上籤注對應的結匯金額、日期。?

  三收匯單位書面說明屬於先收後支轉口貿易外匯收入的,在辦理轉口貿易對外支付前不得結匯。在完成對外支付後,餘額部分憑轉口貿易合同辦理結匯。

  四收匯單位書面說明屬於貿易項下其他款項的,憑核銷單正本辦理結匯。銀行辦理結匯後應在核銷單正本銀行簽註欄上籤注對應的結匯金額、日期。?

  五收匯單位書面說明屬於經常專案下其他款項的,對於境內有人民幣支付需要的,憑收匯單位提供的標明結匯後人民幣資金用途的支付指令辦理結匯,結匯後人民幣資金應當直接向支付指令上指定的支付方以外的收款人支付。?

  六銀行為收匯單位辦理結匯手續時應留存相應單證原件或影印件。?

  七、待結匯賬戶中的外匯資金對外支付按照現行有關付匯管理規定辦理。同一收匯單位待結匯賬戶之間可以辦理外匯資金原幣劃轉。轉出方銀行在辦理待結匯賬戶之間外匯資金原幣劃轉手續時,應在附言欄簽註“待結匯賬戶資金劃轉”字樣。?

  待結匯賬戶與同一收匯單位待結匯賬戶之外的其他賬戶、以及其他單位的外匯賬戶之間不得相互劃轉。?

  八、在預收貨款入賬或結匯後,收匯單位向銀行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時,銀行應稽核收匯單位提供的核銷單正本和出口貨物報關單正本,核對核銷單編號與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標註的核銷單編號一致後,在核銷單銀行簽註欄上籤注對應的收匯金額並加蓋業務公章,方可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九、出口預收貨款、轉口貿易收匯結匯或入賬後因故申請退回境外的,外匯局應當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3]107號有關規定嚴格稽核。?

  十、銀行應當於每季度前10個工作日內向收匯地外匯局報送待結匯賬戶的開戶、收付匯、結匯及餘額情況格式見附件1。各地分局應於每季度前1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專案管理司報送待結匯賬戶的開戶、收付匯、結匯及餘額情況格式見附件2。

  十一、外匯局要加強對已收匯未核銷資料的清理,對大額、超期的已收匯未核銷情況進行重點監管,加強對異常情況的分析、核實、排查,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及時移交外匯檢查部門查處。?

  十二、銀行違反本通知規定辦理結匯手續的,按照《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罰;未按照規定及時報送報表的,按照《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和四十九條規定處罰;銀行、進出口單位違反本通知其他規定的,按照《外匯管理條例》和其他外匯管理規定處罰。

  十三、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和物流中心等海關實行封閉管理的特殊經濟區域企業不適用本通知。

  十四、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相牴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後,應儘快轉發至所轄中心支局、外資銀行和相關單位;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後,應儘快轉發至所屬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專案管理司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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