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專戶管理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6日

  為加強財政專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政專戶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17號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關規定,制定。下文是小編收集的關於最新版全文,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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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專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政專戶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17號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專戶,是指財政部門為履行財政管理職能,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設用於管理核算特定資金的銀行結算賬戶。

  本辦法所稱特定資金,包括社會保險基金、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償債準備金、待繳國庫單一賬戶的非稅收入、教育收費、彩票發行機構和銷售機構業務費、代管預算單位資金等。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財政部門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開設的財政零餘額賬戶不屬於財政專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級含市轄區和縣級開發區以上財政部門的財政專戶管理。

  第四條 財政專戶管理遵循安全、規範、精簡、統一、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財政專戶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由財政部門國庫管理機構統一管理。

  第二章 財政專戶開立、變更和撤銷

  第六條 開立財政專戶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財政部檔案規定開立財政專戶;

  二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贈款協議條款規定開立財政專戶;

  三國庫單一賬戶不能滿足資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開立財政專戶。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地市級財政部門開設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原則上不超過5個,縣區級財政部門開設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原則上不超過3個,在同一家銀行只允許開設1個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財政部門需開設非稅收入財政專戶的,在同一家銀行只允許開設1個。

  其他性質相同或相似的資金原則上應在1個財政專戶中分賬核算。

  第八條 地方財政部門開立財政專戶,應報財政部核准。省級財政部門需向財政部報送開立財政專戶申請報告,填寫財政部統一規定的《財政專戶開立申請表》附1,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報告應詳細說明開立財政專戶的事由和必要性等。

  提供的證明材料包括:

  一開立財政專戶所依據的檔案;

  二申請開立財政專戶管理核算待繳國庫單一賬戶非稅收入資金的,應提供本地區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相關檔案;

  三申請開立財政專戶管理核算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資金或轉貸轉贈資金的,應提供與債權方或贈款方簽訂的有關協議;

  四國庫單一賬戶不能滿足資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開立財政專戶的,應提供具體的情況說明和有關資金管理檔案等。

  第九條 財政部應及時對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的開戶申請材料進行稽核。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在收到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通知省級財政部門補齊材料。對同意開立財政專戶的,應在收到申請材料或收到補齊的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開立財政專戶的財政部門簽發《財政專戶開立核准書》附2。對不同意開立財政專戶的,應及時通知省級財政部門。省級以下財政部門申請開立財政專戶的,省級財政部門應在收到財政部《財政專戶開立核准書》後10個工作日內回覆申請開戶的財政部門。

  第十條 地方財政部門收到《財政專戶開立核准書》後,應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的有關規定選擇開戶銀行,並按規定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一條 地方財政部門開立財政專戶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填寫財政部統一規定的《財政專戶備案表》附3,由省級財政部門按月彙總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二條 地方財政部門發生下列變更事項,應比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一變更財政專戶開戶銀行;

  二變更財政專戶管理核算內容;

  三因開戶銀行原因變更銀行名稱、賬號;

  四其他按規定須報財政部備案的變更事項。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財政部門應撤銷相關財政專戶,並比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一開立財政專戶依據的檔案廢止;

  二財政專戶資金使用政策已執行到期;

  三財政專戶資金轉入其他財政專戶核算管理;

  四非稅收入實現直接繳入國庫單一賬戶;

  五財政專戶開戶銀行已變更;

  六其他應撤銷財政專戶的情形。

  應撤銷財政專戶內的資金按照有關規定上繳國庫單一賬戶或轉入其他財政專戶。

  第三章 開戶銀行選擇與管理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選擇同城銀行經辦機構作為財政專戶開戶銀行,不得在非銀行業金融機構、異地銀行經辦機構開設財政專戶。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採取招投標方式選擇財政專戶開戶銀行。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具備招投標條件的,應採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開戶銀行:

  一滿足資金管理核算要求的銀行數量少於3家;

  二資金量較小,採取招投標方式成本相對較高;

  三發生不可預見緊急情況,採用招投標方式所需時間不能滿足急需。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資金量標準由省級財政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統一確定。

  下級財政部門與上級財政部門同城的,下級財政部門可採用上級財政部門同類資金財政專戶開戶銀行招投標結果。

  第十六條 採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財政專戶開戶銀行的,應通過財政廳局領導辦公會議討論確定,並在會議記錄中反映採用集體決策方式的原因、對備選銀行的評比情況、會議表決情況和最後決定等。

  第十七條 選擇財政專戶開戶銀行過程中,應採取綜合評分法對投標銀行或集體決策備選銀行進行評分,根據評分結果選擇開戶銀行。綜合評分法由評分指標和評分標準兩部分構成。

  一評分指標至少包括經營狀況和服務水平兩方面,財政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和管理要求設定相關具體指標。經營狀況指標主要反映開戶銀行的資產質量、償付能力、運營能力、內部控制水平等方面。服務水平指標主要反映開戶銀行資訊系統建設、對賬服務、分賬核算服務、以往提供財政服務履約情況等方面。

  二評分標準主要明確各項評分指標的權重和計分公式。經營狀況指標所佔權重不應低於40%。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財政專戶開戶銀行選擇辦法,細化開戶銀行招投標程式、集體決策程式、評分指標、評分標準等規定。地方財政專戶開戶銀行選擇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制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與財政專戶開戶銀行簽訂規範的銀行賬戶管理協議,全面、清晰界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權利義務關係包括開戶銀行應提供的具體服務事項、違約責任的處理、財政部門和開戶銀行在保證財政專戶資金安全中的職責、協議變更和終止條件等。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建立財政專戶開戶銀行業務綜合考評機制,定期對開戶銀行進行評估,對於評分結果不合格,或出現運營風險、內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的開戶銀行,應及時更換。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對財政專戶資金實行集中管理、分賬核算,確保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條 財政專戶中用於支出或退付的資金,原則上應按照預算、用款計劃、專案進度和規定程式支付,具備條件的地區可比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支付。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積極創造條件,實現非稅收入資金直接繳入國庫單一賬戶。暫未實現非稅收入資金直接繳入國庫單一賬戶的,應按規定時限將應上繳國庫單一賬戶的非稅收入資金足額繳庫,禁止將非稅收入資金坐支和用於調節收入進度。

  通過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方式收繳社會保險基金的,要及時足額將資金劃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二十四條 除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外,預算安排的資金應全部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不得轉入財政專戶。禁止將非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違規調入財政專戶,禁止將財政專戶資金借出週轉使用,禁止違規改變財政專戶資金用途,禁止利用財政專戶資金對外提供擔保質押。

  第二十五條 除應及時繳入國庫單一賬戶的非稅收入資金以及國家另有規定外,財政專戶資金可在確保資金安全前提下開展保值增值管理。

  第二十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採取定期存款和購買國債等方式實現保值增值。其他財政專戶資金採取定期存款、協定存款、通知存款實現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條 財政專戶資金保值增值操作原則上應在開立財政專戶的銀行經辦機構進行。確需在開戶銀行經辦機構之外開展保值增值操作的,財政部門應制定具體的操作辦法,規定開展保值增值操作的代理銀行選擇方法、資金安全風險防控措施等。省級財政部門應將操作辦法報財政部核准,並將全年開展保值增值操作情況報財政部備案;省以下財政部門應將操作辦法報省級財政部門核准,並將全年開展保值增值操作情況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開展財政專戶資金保值增值管理的財政部門應建立財政專戶資金流量預測制度,科學預測財政專戶資金收支流量,合理確定用於保值增值管理的資金規模和期限,確保財政專戶資金支付需要。

  第二十九條 財政專戶資金保值增值管理取得的收益包括活期存款利息,除按照資金管理規定納入本金統一核算或已指定用途外,應按規定上繳國庫單一賬戶。對於按規定不上繳國庫單一賬戶的保值增值管理收益,財政部門應準確區分收益的資金性質,不得改變收益的專門用途。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應按照《財政總預算會計管理基礎工作規定》有關要求規範財政專戶印鑑、票據、會計檔案和會計核算管理,嚴格執行對賬制度,完善內部控制機制。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將財政專戶資金收付納入資訊系統管理,實現資金收付各環節之間的有效制衡。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統一為各級財政部門建立財政專戶管理資訊系統,對財政專戶的開立、變更、撤銷情況等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十三條 具備條件的地方,應將財政專戶資金收付納入預算執行動態監控系統,實行動態監控,發現違規情況應及時制止並督促糾正。

  第三十四條 上級財政部門應定期檢查下級財政專戶管理情況,跟蹤監督財政專戶的開立、變更、撤銷和資金收支、餘額等情況。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應及時督促糾正;情節嚴重的,應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相關負責人玩忽職守造成資金損失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規定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其領導責任;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按規定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內部職責分工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明確內設國庫管理機構、預算管理機構和監督檢查機構的財政專戶管理職責分工,建立相互協調、相互制衡的內部工作機制。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門國庫管理機構在財政專戶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財政專戶的開立、變更與撤銷管理;

  二財政專戶開戶銀行的選擇與管理;

  三財政專戶資金管理;

  四財政專戶會計核算管理;

  五財政專戶印鑑、票據、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門預算管理機構在財政專戶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提出相關資金用款計劃和支付申請;

  二登記業務臺賬;

  三財政專戶資金使用的績效考核。

  第三十九條 財政部門監督檢查機構在財政專戶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財政專戶開立、變更、撤銷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財政專戶開戶銀行選擇與考評情況;

  三監督檢查財政專戶資金使用情況;

  四監督檢查財政專戶內待繳國庫單一賬戶非稅收入資金上繳情況;

  五依據有關規定對違規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財政部開立財政專戶,按照《關於嚴格控制和規範管理財政資金專戶的通知》財辦庫〔2001〕44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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