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專案管理制度範文
為加強公路管理,保障公路安全暢通,需要制定並實施相應的管理制度。小編為你整理了,希望你喜歡。
一
總則
工程專案現場管理是整個專案進行的重要環節,負責對工程進度、質量、施工安全、環境影響等協調、控制、指揮的權利和責任,旨在工程前期準備至施工合同簽訂後開展工作。工程部是工程專案施工現場唯一的組織協調機構。
第一章 工作制度及崗位設定
1著裝、禮儀、禮節
1.1上班是應穿專案部統一服裝,做到服裝整潔、舉止端莊、精神飽滿。
1.2員工之間應相互配合、相互幫助,要用言行樹立五分指的形象。
1.3在接待來電、來訪時要禮貌用語,不得在辦公場所大聲喧譁,吵鬧。
2環境衛生
本部門人員要主動保持辦公室的清潔衛生。所有檔案、資料、報紙要擺放整齊、桌面、地面等要保持清潔,每日工作結束後應將個人桌面收拾乾淨。
3各種辦公裝置的使用
3.1電腦、印表機的使用要注意愛護,注意節約。
3.2電話是聯絡的重要工具,禁止利用辦公室電話進行私聊。
4保密細則
各級人員不得向外透漏公司的圖紙、管理方案、測量資料、現場資料、財務狀況、領導資料、通訊錄及其他有關專案保密資訊和內部情況。
第二章 工程施工技術、質量管理
1責權劃分
1.1協調施工、監理、業主、設計代表單位的關係。
1.2根據國家及庫阿高速指揮部的有關規定、規範、規程、設計檔案、施工組織設計、承包合同對施工單位的施工質量進行檢查,對不符合歸家規定和設計的行為提出整改要求。
2技術質量管理方針
要全員、全過程、全方位以預防為主、確保質量為目的。
3技術質量管理體系
3.1建立以總工為首,工程部長負責的技術質量管理體系。
3.2管理人員必須堅守崗位,根據各單位的管理職責做到管理到位。
4圖紙首發及和稽核
4.1工程圖紙及設計檔案包括設計變更一律由專人負責發放給施工單位。
4.2工程部長要及時組織技術員認真稽核圖紙
4.3圖紙稽核要點
1、各個部件的尺寸、標高、位置、預留孔及預埋件是否正確。
2、重要構件設定是否合理。
3、圖紙、檔案是否相互矛盾。
4、執行標準、規範是否明確。
5、各部件安裝銜接是否有問題。
6、現在的施工技術、裝備、供應條件是否適應技術難度的特殊要求。
7、有無危及安全的因素。
5設計交底
設計交底由部長組織有關技術員進行。設計交底的主要目的在於說明工程特徵、瞭解設計意圖、澄清圖紙會審中的問題、更正圖紙錯誤等。設計交底記錄由工程部部長負責整理併發放給技術員。
6技術交底
由工程部部長組織各技術員進行技術交底,並由技術員向施工隊進行技術交底。技術交底必須深入到每一細節,交底要有針對性,說明操作要點質量標準和安全主要事項。
7施工
要嚴格按照標準、規範、規程、設計檔案、施工組織進行施工。
8設計變更
8.1變更設計施工必須按設計變更圖通知檔案進行。
8.2施工中有下列情況因及時向上級反映,經專案部向業主、監理、設代提交併通過,待拿到設計變更後可以變更施工。
1、圖紙錯誤
2、合理化建議
3、施工條件、材料規格、品種無法滿足原設計要求。
8.3設計變更圖紙、變更通知是設計檔案的組成部分,是施工的依據。
9技術檢驗
施工規程、規範和技術檔案規定的技術檢驗包括材料質量、安裝情況等一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不得任意減少內容和降低標準。關鍵的檢驗應通知監理到場。
10竣工驗收
10.1竣工驗收條件:
1、合同規定的工程範圍施工完畢,並達到質量標準
2、檔案齊全,並以通過監理、質檢部門的稽核
10.2竣工驗收由五分指、監理、質檢站、業主、設計單位聯合進行
11 工程質量管理
11.1工程部應當認真貫徹相關規範、檔案的要求,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建立管理責任制,強化工程質量管理,對各自施工工程範圍的施工質量負責。
11.2工程部應按照最新的道路施工質量驗收體系規範的標準,控制工程質量,採取有效的手段,加強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控制。
11.3為了確保工程質量達到優質標準,應定期檢查工程質量,對施工隊完成的工程質量進行評定,對不合格工程或質量隱患下達整改指令。
12質量事故
12.1發生質量事故,應立即通知相關領導,同時採取防止事故擴大的有效措施。
12.2質量事故不得擅自修補掩飾,應及時書面報送指揮部領導,經同意後方可進行處理。
12.3事故處理完畢應及時寫出事故報告,報告應說明事故原因,處理方法和處理結果,並對處理結果進行檢查、登記備案。
第四章 工程技術檔案管理
1檔案管理目的
為規範工程檔案資料管理,明確工程中有關檔案資料的範圍、接受、分發、回收、存檔的具體工作程式,劃分各部門的職責,確保個各有關方均能及時獲得,順利進行工作,以利工程建設和竣工移交,特制定本資料管理制度。
2檔案管理適用範圍
本管理制度適用於房地產開發專案的全過程前期、中期、後期。
3職責
3.1負責本部門檔案資料和工程圖紙資料的歸檔管理。
3.2負責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環境控制措施等檔案的初審、督促實施,以及相關檔案的歸檔管理。
3.3負責專案建設中工程檔案資料的收集、累積和完整、準確的掌握工程施工的情況,以及竣工資料的收集、整理。
3.4管理好領用的工程檔案,回收、整理、移交檔案。
第五章 部門及各類人員崗位職責
1工程部工作職責
1.1、負責本專案的工程施工和技術管理工作。
1.2、嚴格執行國家、行業的有關施工技術規範、操作規程、施工工藝、工法以及公司《專案施工技術管理辦法試行》,嚴格執行設計檔案以及業主規定的技術標準、技術規範、質量標準及監理規程等檔案。
1.3、在專案總工的主持下,編制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並組織報批和實施。主持一般性的施工技術設計工作。制定專項施工技術方案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每個環節都應貫穿安全技術措施。負責對安全難度係數大的施工操作方案進行優化。對確定的施工方案,檢查實施過程。遇有方案變更應及時組織修訂安全技術措施。
1.4、學習、熟悉合同檔案、設計檔案及技術標準要求,參加業主組織的設計交底和現場調查核對,會同有關人員稽核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繪製細部大樣圖。組織向現場技術人員、工長、班組操作人員進行技術包括工藝方法、質量標準、安全、環保措施和操作要點等內容的二級交底工作。
1.5、負責開工報告的編寫與報批工作,在編制年、季、月生產計劃,保證安全與生產工作協調一致,組織均衡生產,確保工期目標實現。確定危機部位和過程,對風險較大的專業性強的專案組織安全技術論證。
1.6、開展本部門工作有關的質量過程識別、危機源和環境因素識別工作,評價出質量控制關鍵點、重大危機源和重要環境因素,並針對評價結果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或管理方案。負責對本部門工作有關的重要環境因素進行合規性評價,具體操作執行公司《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績效監測管理規定》。
1.7、監督和檢查施工隊伍開工前的準備工作,有效控制勞務分包、測量、現場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等施工技術業務管理。
1.8、督促工程技術人員填寫施工日誌,及時編制、上報有關工程報表;做好技術檔案和內業資料的收集、整理、籤認、傳遞、彙總和歸檔工作。負責編制交竣工技術資料,參與交竣工驗收。
1.9、深入施工現場,核對圖紙、工程數量,辦理工程變更設計的報批和實施,檢查技術管理和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情況,解決施工技術難題,加強對施工全過程的技術控制,組織隱蔽工程的檢查驗收。
1.10、負責對本專案技術質量的定期檢查,發現工程質量事故應進行調查、報告,並提出處理意見,根據工程特點,組織有關技術研究課題和“四新”推廣專案的實施。參加撰寫工法、專題論文和技術總結工作。對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推廣和應用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操作規程。
1.11、負責指導檢查和測量放羊的技術業務工作。監督、檢查專案的指標、技術要求等是否符合設計檔案的要求。
1.12、參加專案質量定期檢查,參加專案質量事故和質量問題的調查和處理。配合、參與公司的質量大檢查。參與傷亡事故和未遂事故中技術性問題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從技術上提出防範措施。
1.13、負責專案計量管理工作,建立計量器具臺帳,作好計量器具的鑑定、維護和保養工作。
1.14、負責專案的技能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節能教育,制定節能計劃和措施,並對專案的節能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總結。
1.15、負責專案在施工過程中業主滿意程度及信用評價資訊的收集、分析。
2工程部安全責任
2.1對施工生產中的有關技術問題負安全責任。
2.2改善勞動條件、減輕笨重體力勞動、消除噪聲、治理塵毒危害等情況,負責制定技術措施。
2.3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程、標準等,編制、審批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工藝等技術檔案,使安全措施貫穿在上述各項的內容之中,並要特別注意安全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可靠性。負責解決施工中的疑難問題,從技術措施上保證安全生產。
2.4對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新材料、新工作方法要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和安全操作規程,必要時,應作試用試驗,以報安全,完善和可靠。
2.5編制安全技術教育計劃,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2.6進行技術交底時,應明確、規範、細緻地一併進行安全要求和相關規定的交底。
2.7參加安全檢查,對出的隱患因素提出技術改進措施,並檢查執行情況及效果。
2.8參加傷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調查,並針對事故原因提出技術措施。
3工程部長崗位職責
3.1熟悉本部門的業務,職責範圍及內容。認真學習專業技術業務知識及管理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的領導能力和綜合業務素質。
3.2領導和組織技術人員熟悉並稽核施工圖紙。
3.3編制切實可行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技術方案,並組織實施。
3.4負責編寫分項工程開工報告。
3.5配合總工程師向各工區進行技術交底
3.6做好技術管理工作,組織技術人員做好施工資料的收集及整理工作。
3.7負責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3.8組織技術人員進行竣工資料的編制工作
3.9負責進行安全技術、汙染防治、勞動保護的研究工作,承擔工程安全技術的審查和設計,解決施工生產中的有關安全技術問題,對因技術原因導致的安全問題負責。
3.10在施工前負責提供安全操作方法和安全技術規程,並進行安全技術指導,妥善做好各項安全措施。
3.11協助人力資源、安全部門編制安全技術教育計劃,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3.12參與有關勞務保護、安全生產方面的標準、規範、規程的制訂和審查。
3.13參加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和分析,從技術角度分析施工的原因,提出防範措施。
4技術人員工作職責
4.1按照本部門主要工作的分工,負責相關工程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工作中要相互協作,並按規定要求,做好分管工作。
4.2熟悉合同檔案,瞭解設計意圖,掌握設計要點,按照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制定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擬定具體的實施方法和補充必要的技術保障措施。參與技術交底,組織相關技術方案施工。
4.3負責施工過程中的技術控制、指導,督促操作班組進行自檢、互檢、交接檢查。認真填寫各項施工原始記錄和工程驗收單,參加中間檢查驗收和隱蔽工程驗收,記好施工日誌。注意施工原始記錄和各種籤認證明的收集、分類整理,並及時上交工程部。
4.4深入基層瞭解和研究問題,解決和處理施工操作中出現的一般簡單的技術問題,指導或幫助班組解決有關難題。及時收集資料,總結經驗教訓,撰寫技術論文和工作小結,並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
4.5負責對一般性測量放樣和試驗檢測取樣工作的技術把關。
4.6努力學習先進技術和工藝,鑽研業務,及時總結工作中的經驗教訓,提高專業技能和管理水平。
5技術員安全生產職責
5.1遵守國家法令,學習熟悉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執行上級安全部門的規章制度。
5.2根據施工技術方案中的安全生產技術措施,提出技術實施方案和改進方案中的技術措施要求。
5.3在稽核安全生產技術措施時,發現不符合技術規範要求的,有權提出完善意見,使之完善糾正。
5.4按照技術部門編制和安全生產技術措施,根據施工現場實際補充編制分項分類的安全措施,使之完善和充實。
5.5在施工過程中,對現場安全生產有責任進行管理,發現隱患,有督促糾正、整改、通知安全員落實整改並彙報專案經理。
5.6對專案設施和各類安全保護,防護用品,進行技術驗收和提出結論性意見。
6資料員安全生產職責
6.1遵守國家法令,學習熟悉安全生產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資料存檔和保管。
6.2按時、按規定做好安全安全技術資料,使之真實完整。
6.3深入施工現場,配合安全員檢查安全生產,做好記錄,使安全資料符合施工現場實際。
如實做好資料,不準不瞭解施工現場實際情況便做記錄,導致安全資料虛假不切實際。
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維護高速公路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的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高速公路的管理應當遵循集中、統一、安全、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屬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負責高速公路管理的具體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高速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取得高速公路收費權或者利用貸款、集資建設高速公路經批准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單位以下統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從事高速公路養護、收費、經營、服務等活動。
第六條 省公安機關負責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交通事故處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養護管理
第七條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按照高速公路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做好高速公路養護工作,保證高速公路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巡查和檢測。發現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執行狀況的,應當及時組織修復或者採取措施排除險情。
第八條 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高速公路的養護質量及其附屬設施的狀況進行檢查。對達不到高速公路養護技術規範的,應當責成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限期採取相應措施。
第九條 在高速公路上從事養護作業,施工路段工作面超過2公里且相鄰工作面的間距少於10公里的,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編制施工路段現場管理預案,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並在施工前7日通過新聞媒體和高速公路可變資訊板釋出施工地點、起止時間等有關資訊。
第三章 服務與收費
第十條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健全制度,加強管理,公開辦事程式,接受社會監督,保障服務設施完好,為通行車輛及人員提供安全、快捷、文明的服務。
第十一條 高速公路服務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提供住宿、餐飲、車輛維修、加油等經營性服務和停車、洗手間等公益性服務。
第十二條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機制,保障救援電話暢通。接到清障、救援資訊後,應當立即通知有關單位和人員趕赴現場處理,並及時清障。
實施清障、救援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十三條 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和可變資訊板,向社會發布高速公路交通狀況、施工作業、氣象變化等有關資訊。
第十四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有權收取車輛通行費。
進入高速公路的貨運車輛,其通行費可以採用計重收費的方式收取。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五條 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應當在收費站處領取通行憑證,駛出時在收費站出口處交回通行憑證,不得衝卡和中途更換通行憑證。
對無通行憑證、行駛時間超出最低時速所需時間且無正當理由或者U型轉彎的車輛,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可以按照其可能行駛的最長里程計收車輛通行費。
第十六條 收費站應當根據車流量開啟足夠的收費道口,保證車輛暢通。
收費站工作人員的配備,應當與收費道口的數量、車流量相適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收費站區從事與高速公路收費及交通安全無關的活動。特殊情況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但不得影響高速公路收費及交通安全。
第十七條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車輛通行費標準之外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費用;
二強行提供商業性服務;
三擅自放行未經批准的超限運輸車輛;
四違規操作收費系統。
第十八條 全省高速公路實行統一的聯網收費。
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和拆分賬結算工作。
第十九條 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高速公路經營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達不到管理規範要求的,應當責成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採取相應措施,限期改正。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收費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收費人員應當做到文明禮貌,規範服務。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條 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依法管理和保護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依照本條例規定檢查、制止破壞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定明顯的公路標誌、標線。
未經省交通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設定宣傳牌等非公路標誌。
第二十二條 除高速公路防護、養護需要的以外,禁止在高速公路邊溝外緣50米,匝道、高速公路連線線外緣20米,收費站周圍50米範圍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
第二十三條 超限運輸車輛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超過高速公路限載標準確需行駛的,應當經省交通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要求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承運人不能採取防護措施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門幫助其採取防護措施,所需費用由承運人承擔。
除發生故障、交通事故等情況外,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中途不得裝卸貨物。
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在高速公路處設定超限運輸檢測裝置,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查。
第二十四條 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佔用、汙染、損毀高速公路;
二損壞、擅自移動、塗改高速公路設施;
三在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堆放雜物、挖溝引水;
四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橋樑周圍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範圍內,以及在高速公路兩側50米內,從事挖砂、採石、取土、爆破、傾倒廢棄物等活動;
五在高速公路下掘進採礦;
六運輸易拋灑物品未採取有效封閉措施;
七危及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在高速公路上維修車輛時,應當使用墊木板、支輪三角木、修車漏油墊等輔助工具,並按照規定設定警示標誌。
第二十六條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按照規定統一著裝,佩戴標誌,持證上崗。
執行路政管理任務的專用車輛,應當設定統一的標誌和示警燈。
第五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 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高速公路治安管理,維護高速公路及其服務區、收費站、超限運輸檢測站點的治安秩序,保護司乘人員、高速公路管理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速度。
禁止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70公里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
第二十九條 運輸危險化學、易燃易爆物品的,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不得隨意停車。因發生故障或者其他緊急情況確需臨時停車的,應當停在緊急停車帶或者右側路肩內。
第三十一條 養護人員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誌服。
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應當設定統一的標誌和示警燈。進行作業時,應當開啟示警燈,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誌、標線限制。但是,灑水車、清掃車不得逆向行駛。
養護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並在距離施工現場不少於500米處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
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施工現場的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發生交通堵塞時,應當及時分流、疏導,維護交通秩序。
第三十二條 除高速公路路政、交通安全管理和養護人員外,任何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隔離柵以內行走、作業和逗留。
第三十三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採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在高速公路處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確需封閉高速公路的,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四條 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按照各自職責,採取措施,儘快處理事故,恢復交通。
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時,涉及高速公路路產損失的,應當通知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並配合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處理路產損失的賠償。
第三十五條 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巡查,對事故多發點段加強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預防事故發生。發現路況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確需改進、完善的,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及時採取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門依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門對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工商、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門對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按放行車輛數每輛處1000元罰款;責令承運人或者駕駛員糾正超限行為,可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所需費用由設定者承擔。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二、三、四、六、七項規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可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在高速公路上維修車輛,未使用墊木板、支輪三角木、修車漏油墊等輔助工具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高速公路上進行養護作業施工,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致使通行的車輛、人員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高速公路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高速公路造成損害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接受處理。當場不能處理的,省交通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車輛停放指定地點,暫扣交通部門核發的證件。待處理後,放行車輛,退還證件。
第四十五條 省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行使本章規定由其行使的行政處罰權。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 省交通主管部門、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在高速公路上攔截車輛的;
二違法扣留車輛及其他有效證件的;
三非法收取他人財物的;
四未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公路管理,保障農村公路安全暢通,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使用、養護管理和路政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符合國家規定技術等級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村公路的統一管理。
章丘市、歷城區、長清區、平陰縣、濟陽縣、商河縣交通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有關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機構和區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分工負責。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條 農村公路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建養並重、保障暢通的原則。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農村公路的義務,有權舉報破壞、損壞農村公路和影響農村公路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 養護管理
第七條 農村公路養護分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養護。
第八條 市、縣市、區應當根據農村公路養護類別和實際技術狀況編制農村公路年度養護計劃。
全市農村公路年度養護計劃由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章丘市、歷城區、長清區、平陰縣、濟陽縣、商河縣農村公路年度養護計劃由其縣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報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行政區域內,縣道的年度養護計劃由市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編制;鄉道、村道的年度養護計劃由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
第九條 章丘市、歷城區、長清區、平陰縣、濟陽縣、商河縣行政區域內縣道的養護由其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行政區域內縣道的養護由市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鄉道的養護和村道的大、中、小修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村道的日常養護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後,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條 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鄉道、村道養護的技術指導。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應當逐步推行市場化。大修、中修工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養護作業單位,但搶修工程可以除外。小修工程和日常養護可以由養護責任單位擇優確定養護作業單位。
養護責任單位應當與養護作業單位簽訂養護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操作規程和合同約定,使農村公路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十三條 農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應當實行工程監理制度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第十四條 養護人員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誌服;利用車輛作業時,應當在車輛上設定明顯作業標誌,過往車輛應當避讓。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的綠化由農村公路管理機構統籌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養護用地、砂石料場以及養護需要的挖砂、採石、取土以及取水,由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十七條 養護責任單位應當建立農村公路災害防治工作應急保障機制,提高抗災害能力和事故應急救援能力。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農村公路交通中斷,養護責任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修。不能及時修復的,由農村公路管理機構組織修建臨時通道或者公示繞行路線。
第三章 養護管理資金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主要由市、縣市、區財政預算資金和國家、省撥給的補助資金組成。
第十九條 市和有關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編制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經費預算,報同級人民政府稽核後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養護管理經費預算,由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並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年度補助標準,由市交通主管部門根據補助資金和市專項財政預算資金的數額、養護里程、技術狀況確定。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對上級撥給的養護管理資金和同級專項財政預算資金應當統籌安排,根據農村公路養護計劃完成情況計量支付。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應當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實行年度審計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截留。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有關縣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市公路管理機構負責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行政管理。
第二十四條 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在農村公路上應當按規定設定警告、禁令、指示等標誌、標線。
第二十五條 在農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二從事建築作業活動;
三擺攤設點,設定集貿市場及各類經營場所;
四打場晒糧、堆放物料及設定其他障礙物;
五挖溝引水、漫路灌溉;
六焚燒秸稈、堆糞漚肥、傾倒垃圾及撒漏汙物;
七其他損壞、汙染農村公路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給他人財產、人身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車輛軸載質量或總質量超出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不得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應當經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批准,並按要求採取有效防護措施。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原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者承擔修復費用。
第二十七條 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農村公路路面的機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應當經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批准並應當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對公路造成損害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 臨時佔用、挖掘農村公路或者從事其他涉路專案作業的,應當經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批准後方可施工。影響交通安全的,並應當徵得公安機關同意。工程完工後,應當按照原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者承擔修復費用。
第二十九條 除農村公路防護、養護需要以外,禁止在農村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需要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或者設立其他標誌的,應當經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批准。
農村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農村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算:縣道十米、鄉道五米、村道三米。
第三十條 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公路巡查,依法制止、處理各種違法使用、佔用和破壞、損壞農村公路的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農村公路上設卡、收費的,由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超載車輛擅自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的;
二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農村公路路面的機具擅自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的。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農村公路路面損壞、汙染或者影響農村公路暢通的,由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擺攤設點、設定集貿市場及各類經營場所的;
二堆放物料、從事建築作業活動及設定其他障礙物的;
三挖溝引水、漫路灌溉的;
四焚燒秸稈、堆糞漚肥、傾倒垃圾及撒漏汙物的;
五其他損壞、汙染農村公路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地面構築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並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築者、構築者承擔。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佔、挪用、截留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的,由交通主管部門予以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農村公路管理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七條 市交通主管部門和農村公路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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