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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6日

  隨著經濟發展,金融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全面推進金融改革,著力加強現代金融體系和制度建設的作用顯得尤為突出。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下載的範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下載篇1

  淺析金融企業稅制改革

  [摘 要] 2007年我國金融業進入全面開放的新階段,中資銀行開始面臨外資銀行的激烈競爭與挑戰,適時調整、改革金融 企業 稅制,對促進我國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快速 發展 意義重大。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的出臺,為我國金融企業創造了更為公平的市場競爭 環境,將影響和改變著金融企業的經營效率,有利於提高金融企業的盈利水平,實施金融企業人才戰略和改善企業的治理結構,加強金融企業的風險防範能力。但與此同時,還需要改革呆賬準備和壞賬核銷制度,建立金融創新產品和衍生工具制度,進一步完善金融企業所得稅制。另外,還要通過改革營業稅和健全 稅收徵管來完善金融企業稅制。

  [關鍵詞] 金融企業;金融稅制;兩稅合併

  隨著市場 經濟 的進一步發展,尤其是2007年我國金融業進入全面開放的新階段,中資銀行開始面臨外資的全面競爭。而我國金融稅制仍具有明顯的 計劃經濟的痕跡,金融企業存在稅負偏重、稅種選擇不合理、稅負不公等問題。適時調整、改革金融企業稅制,使之適應市場經濟和全球化的趨勢,既是時代的需要,也是促進我國金融業和金融市場發展的必然。

  一、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金融企業的影響

  2007年3月16日 ,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新的內外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於2008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新的企業所得稅較原有的企業所得稅主要的變化在於四個方面:一是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二是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由原來的33%降為現在內外資企業統一實行的25%;三是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更加 科學 、更加合理,降低了內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四是統一了所得稅優惠政策,實行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兩稅合併”所帶來的變化對金融企業的影響主要表現在:

  1.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為我國金融企業創造了更為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首先,長期以來,內外資金融企業所得稅名義稅率雖然都是33%,由於稅前扣除不同以及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同,使得內外資金融企業所得稅稅負嚴重不公。而且,稅前計稅工資制度造成了內外資金融企業在人才競爭上的不公平,人才競爭的不公平將內在地導致內外資金融企業長期的競爭不公平。“兩稅合併”實現了稅率公平、稅前扣除專案公平、稅收優惠政策公平,統一了內外資金融企業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待遇。對外資金融企業而言,就是取消了其原來享有的“超國民待遇”,使得內外資金融企業可以在同等的稅制條件下公平競爭,改善了內資金融企業的市場競爭環境。其次,我國金融企業以國有或國有控股為主,運用財務手段避稅並不普遍,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的反避稅規定構建了涵蓋範圍較廣的全面的反避稅制度,有效強化了反避稅措施,使得外資金融企業通過內部關聯交易提高資金成本等方式規避稅收、降低稅負的行為將受到限制,這也必將有助於營造國內外金融企業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2.新的企業所得稅具有較明顯的減稅效應,有利於提高金融企業的盈利水平。研究顯示,每降低所得稅一個百分點,金融企業淨利潤將增加約1.5%。所得稅並軌後統一稅率為25%,則銀行業等金融企業的所得稅將降低8%,淨利潤將直接提升12%左右。而且,新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也更加科學合理,尤其是取消了稅前扣除的計稅工資制度,對金融企業的影響較大,使得內資金融企業真實、合理的工資支出都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企業的成本費用可以得到充分補償。該項稅前扣除規定發生變化,將導致A股內資上市銀行的淨利潤將平均提升4.23%。綜合考慮稅率下調和稅前扣除辦法與標準的調整,金融企業實際所得稅稅率將下降13%左右。與此同時,國有銀行等金融市場主體市場化重組已經基本完成,一些主要金融機構的業績有了明顯的提升,因此,企業所得稅降低對金融企業的總體稅負將具有較明顯的減稅效應。在稅後利潤分配政策不變的條件下,“兩稅合併”將使得金融企業留存收益增加,提升金融企業的資本充足率和自我發展的能力。

  3.新的企業所得稅會影響金融企業的經營活動,主要是貸款業務。金融企業的所得稅相當於對金融企業貸款利率徵稅,金融企業所得稅降低則相當於降低金融企業的貸款利率,這必然會增加貸款的需求量,但不會影響儲蓄額。“兩稅合併”大大降低了我國金融企業的實際所得稅稅負,降低了金融企業的貸款成本,會刺激貸款的需求量。貸款需求量的增加,有利於降低我國金融企業目前存在的鉅額存差,有利於金融企業增加經營收益。當然,由於我國實行利率管制,該項效應不會極其明顯。另外,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稅收優惠政策,由過去按區域劃分為主,改變為以產業優惠為主,這也將影響金融企業的信貸投入政策。金融企業將優先向低稅率行業貸款,既有利於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也有利於金融企業自身的盈利水平和貸款質量的提高。

  4.新的企業所得稅有利於金融企業實施人才戰略和改善企業的治理結構。金融業屬於知識密集型行業,人才對構建金融企業的競爭力具有核心地位的作用。長期以來,由於我國內資金融企業工資、薪金不合理和偏低,導致了內資金融企業部分優秀人才的流失,同時也妨礙了對優秀人才的吸引,影響了內資金融企業競爭力的提升。取消計稅工資制度,建立富有競爭性的激勵機制和薪酬制度,有利於金融企業留住和吸引優秀人才,實施人才戰略,提高自身的創新能力和經營 管理水平,提升內資金融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我國金融企業改革的方向是建立公司制的 現代 企業制度,國有商業銀行等金融市場主體部分已經完成股份制改造,股份制下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金融企業的行長、經理是所有者的代理人,他們比企業的股東擁有更多的資訊。在計稅工資制度下,工資、薪金不合理且偏低,企業的經營業績與工資、薪金無關,企業的管理層和員工得不到有效的激勵,行長、經理等企業管理層就有動機通過追求在職消費、降低努力程度和其他機會主義行為達到自我效用最大化,違背股東的利益。當監管缺失或不力時,管理層的這種動機就會轉化為現實行為。在我國金融企業實行專業化監管和主要金融企業逐步上市接受市場監管的條件下,我國金融企業的監管機制將得到有效改善。取消計稅工資制度,建立有效的工資、薪金激勵機制,可以減少和降低管理層的機會主義行為,降低金融企業的委託代理成本。

  5.新的企業所得稅有利於防止經營風險轉嫁給金融機構,加強金融企業的風險防範能力。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的反避稅規定增加了對資本弱化進行避稅的反避稅手段,如果企業的自有資本率低於一定比例,其借入資本主要是銀行貸款應付利息不得在稅前扣除。該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企業將經營風險轉嫁給金融機構。在現實中,很多外商投資企業為了降低權益資本的經營風險,通常會大量借取債務資本,降低權益資本比例。企業在經營業績好時,其藉助較高的財務槓桿獲取較高的債務稅後收益,獲得大量的高額利潤,大大提高權益資本的收益率;一旦企業破產,他們只承擔有限的權益資本損失,而將大量的不良貸款留給銀行,實際也就將企業的經營風險轉嫁給了貸款的金融企業。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的該項規定,將限制運用過高的財務槓桿轉嫁經營風險的行為。  二、進一步完善我國 金融 企業 稅制的若干建議

  “兩稅合併”是完善我國金融企業稅制的重大舉措,但金融企業稅制依然存在著眾多問題。應該以公平和規範為基本目標,以促進國民 經濟 與金融 發展 、保證國家 財政收入增長、符合國際慣例為基本原則,從 稅收制度、稅收政策和稅收徵管等方面入手,著重改革金融企業流轉稅制,進一步完善企業所得稅制。

  一改革流轉稅制

  1.改革營業稅制。營業稅是我國金融企業的主要稅負,以2002年為例,金融企業營業稅負佔到金融企業總稅負的60.2%,而且金融企業營業稅佔到我國全部營業稅收入的17.7%,顯然,我國金融企業營業稅負擔過重。

  從國際慣例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將金融業務一般納入增值稅徵收範圍,對金融企業都不徵收營業稅。即便是對金融企業徵營業稅的特例國家——德國,也只是對所得利潤——貸款利差徵收,而不是像我國對金融企業全部營業收入——貸款利息收入徵營業稅,且稅率只有5%。從長期看,金融企業營業稅應該取消,改徵增值稅。然而,為了避免較大震動,目前應繼續徵收營業稅,但應通過調整稅率和稅基來降低金融企業營業稅負擔。

  1調整營業稅稅率。可以通過逐年降低營業稅稅率的方法,漸進地減輕金融企業的營業稅負擔。從2008年開始,營業稅稅率每年下調1%,在3-4年之內將營業稅稅率最終降為1%-2%。營業稅是對營業總額徵收的,只要能降低1個百分點,對整個金融業貢獻都是非常可觀的。營業稅稅率下降1個百分點,將令中資銀行稅後盈利上升2%-5%,其中上市銀行淨利潤將提升5%左右。儘管營業稅稅率下調短期內會減少財政收入,但通過降低金融企業運營成本,提高盈利水平和自我發展能力,提升資本充足率,必將有利於金融企業的長遠健康發展和金融的穩定。

  2調整營業稅稅基。降低營業稅稅負的另一種方法是保持稅率不變,調整營業稅稅基。調整的基本方法就是借鑑德國的模式,金融企業營業稅稅基將按照銀行貸款業務營業額全額計徵改為按照營業淨額即存貸正利差計徵。該項調整對稅收收入的影響較大,以2002年的資料為基礎,僅銀行業因該項調整營業稅就將減少144.5億元,減收比例約48.95%。但採取該種稅基調整方法更為 科學 ,更符合金融企業發展 規律 和稅負公平,也將更有利於將營業稅改為增值稅,更符合長遠目標。同時,對逾期應收未收利息作為壞賬處理,如果以後得以收回,再按實際收回的利息數額徵收營業稅;取消對證券交易資本利得部分徵收營業稅的規定;對金融機構往來收入徵收營業稅。這樣做既可以規範稅收制度,又可以有效地促進金融企業提高資金的利用率,有利於內資金融企業與外資金融企業在平等的條件下展開公平競爭。

  3關於改徵增值稅。取消金融企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是解決重複徵稅和累退性弊端、降低金融企業稅負的根本途徑,也符合國際慣例。將金融企業的業務分為核心金融交易主要是信貸業務和輔助金融交易主要是收費業務,例如中間業務,依據不同的業務享受不同的增值稅待遇。對核心金融交易免徵增值稅,對輔助金融交易正常徵收增值稅。但金融企業增值稅的實施依賴於技術難題的攻克,因而金融企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只能作為遠期政策目標,作為下一輪稅制改革的要求。

  4關於營業稅調整的其他相關問題。營業稅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稅收收入,降低或取消金融企業營業稅,必然減少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因此,該項改革最好結合分稅制的改革和調整,可以培育地方新的主體稅種,或者調整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或者實施專項轉移支付。

  2.改革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 費附加等其他金融企業流轉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是為了增加財政收入而開徵的,具有臨時性和權宜性特徵。隨著稅費制度改革和公共財政體制改革的深化,在我國稅收收入連續多年超高速增長,2006年稅收總收入達3.76萬億元的條件下,取消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對財政收入影響不大,取消條件已基本成熟。為了簡化和規範稅制,公平內外資金融企業稅費負擔,建議應取消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進一步完善企業所得稅。改革金融企業呆賬準備和壞賬核銷制度。呆賬準備金稅務處理方法是金融企業所得稅的核心問題,所得稅稅前扣除在數量上和時間上同銀行貸款損失的實際市場價值或名義市場價值保持一致,並允許銀行根據實際經濟損失在稅前列支,才能保證銀行持續穩健經營,對金融企業抗風險能力有著重要意義。

  按照 中國 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五級分類制度,建立呆賬準備金制度。對正常貸款設立一般準備金,對其他四類貸款設立專項準備金,對向某些國家、地區、行業或某類貸款風險設立特種準備金。一般準備金是金融企業的附屬資產,提取比例可以由金融企業自主決定,一般準備金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專項準備金和特種準備金免交所得稅,以鼓勵金融企業及時、足額提取專項準備,並用專項準備核銷壞賬。

  改革貸款損失認定方法,縮短認定壞賬的逾期時間,擴大金融企業壞賬核銷的自主權,加強稅務和銀行監管部門的配合。對貸款損失超過專項準備的部分,金融企業可以隨時到金融監管部門申報,由金融監管部門認定貸款損失是否屬實,稅務部門根據監管部門的認定給予相應稅收減免。既可使銀行呆賬核銷行為得到有效控制,又能使銀行貸款損失得到及時核銷,有利於實現稅收中性和減少掛賬,降低運營風險。

  另外,研究金融創新產品和衍生工具課稅制度,建立金融創新產品和衍生工具的企業所得稅制度與營業稅制度。由於我國金融衍生市場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為了鼓勵和支援其發展,對金融創新產品和衍生工具應該實行輕稅負。

  三健全稅收徵管制度。在對金融企業減輕稅負的同時,也要加強稅收徵管,依據稅法應該繳納的稅收不能流失,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以規範稅制,維護稅法的權威性,促進金融業的公平競爭。金融稅收的特殊性,要求稅收部門與金融監管部門相互協作,依據稅法及相關法規的要求,加強 工作 聯絡,建立資訊、情報交流制度,實現涉稅資訊共享,健全和完善協稅護稅工作網,提高稅收徵管質量與效率。加大稅法宣傳力度,提高全 社會的納稅意識,對不同層次、不同物件、不同經濟性質的納稅人,展開有 計劃、有步驟、有 組織的稅收普法宣傳,提高納稅遵從率。

  參考 文獻 :

  [1]王國華.金融課稅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06.

  [2]中國金融稅制改革研究小組.中國金融稅制改革研究[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04.

  [3]王在清.中國金融業稅收政策和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05.

  [4]王聰.金融稅制與國有銀行稅負研究三:國有商業銀行的經營效率和執行風險[J].金融 會計 ,2003,6.

  [5]李嵐. 兩稅合併:銀行業將成最大受益者[N].金融時報,2007-03-12.

  [6]國家稅務總局金融稅收政策研究小組.關於我國金融稅收政策若干問題的研究[J].稅務研究,2002,11.

  下載篇2

  試論金融創新與中國金融體制改革

  摘要:本文從不同角度審視各國的金融創新並通過對我國金融改革最活躍、最密集階段的觀察,結合一線的實踐和經驗累積,就我國現階段金融創新和金融體制改革應遵循的原則及模式選擇進行探討。

  關鍵詞:金融創新;金融改革;模式選擇

  一、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的過程就是金融不斷創新的過程

  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的過程,是一個金融不斷突破傳統舊體制,不斷推進金融市場化,促進金融發展的過程。改革每前進一步都離不開金融的創新,中國金融改革的過程實際就是一個金融不斷創新的過程,主要包括金融體制與金融制度的創新、金融組織制度的創新、金融市場的創新、金融業務的創新與金融工具的創新、金融技術的創新等。

  一金融體制與制度的創新

  單一中央銀行體制1948年到獨立的中央銀行體制的建立1994年以來;證監會、保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建立到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的形成;直接金融管制向間接金融調控轉變;金融調控方式由計劃性、行政性手段為主向以經濟、法律手段為主轉變;信貸資金管理體制從“統一計劃、分級管理、存貸掛鉤、差額包乾”1980年向商業銀全面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轉變;外匯管理體制逐步實現了匯率和人民幣經常專案下的自由兌換等等。

  二金融組織制度的創新

  完成了中央銀行大區行的機構建設架構;形成了以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和十多家股份制銀行為主體的存款貨幣銀行體系,城市信用社改組為城市商業銀行;實現了商業金融與政策性金融的分離,建立了四家政策性銀行;在分業監管體制的形成過程中,建立了多家證券經營機構、保險機構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放寬了外資銀行、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市場準入條件,一些外資金融機構陸續進入中國市場,一個逐步開放的、多業競爭的金融組織體系基本格局初步形成。

  三金融市場的創新

  建立了以同業拆借、商業票據和短期政府債券為主的貨幣市場;建立了銀行與企業間外匯零售市場、銀行與銀行間外匯批發市場、中央銀行與外匯指定銀行間公開操作相結合的外匯統一市場;建立了以承銷商為中介,以股票、債券為主要品種的證券一級市場和以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場內交易為核心,以各地券商營業部為網路的證券二級市場;建立並規範上海、鄭州、大連三家商品期貨交易所,形成了分佈於全國主要大中城市的期貨經紀公司網路體系。

  四金融業務的創新與工具的創新

  保值儲蓄、住房儲蓄、委託存款、信託存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按揭貸款,信用證、信用卡、銀行卡、代客理財以及網上銀行、網上證券交易、銀行櫃檯出售開放式基金、投資與保險聯結、“銀證通”等金融業務的創新;國庫券、商業票據、短期融資債券、回購協議、大額可轉讓存單,長期政府債券、企業債券、金融債券、可轉換債券、股票、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股權證等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金融工具創新。

  五金融技術創新

  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電子化裝備水平不斷提高,電子資訊科技在金融業中廣泛運用,為金融產品與服務的創新提供了巨大的技術支援。我國已全面實現了金融機構資金匯劃電子化、證券交易電子化、資訊管理電子化和辦公自動化,出現了電子貨幣“一卡通”、網上銀行、網上股票交易等新型電子與網路金融業務,在金融技術上實現了與國際金融業的對接。

  二、金融創新是深化金融改革和開放的要求

  金融創新的動因是什麼?芽西方許多學者做過專門的研究,並將其成因歸結為三點:

  一規避金融管制

  1993年,美國新《銀行法》中的Q條例和《格拉斯――斯蒂格爾法》規定了商業銀行存款利率上限,禁止銀行向活期存款支付利息,不允許商業銀行經營投資銀行業務。為了繞開該法的金融管制,美國商業銀行進行了多種金融創新,如大額可轉讓存單、可轉讓支付命令帳戶、貨幣市場存款帳戶等新的金融工具,迫使金融管理當局在1986年最終取消了存款利率最高額管制。在20世紀80年代金融自由化浪潮的衝擊下,銀行和證券公司也紛紛以各種金融工具與交易方式創新來規避法律的限制,涉足對方的業務領域,呈現出金融機構之間業務相互交叉與滲透,金融服務日漸一體化的趨勢。1999年11月,美國參眾兩院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放棄了長達66年的金融分業經營,確立了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混業經營的法律地位。

  二規避、防範金融風險

  20世紀70年代,佈雷頓森林體系瓦解,兩次石油危機,通貨膨脹加劇,以及經濟衰退等,使金融市場利率大幅度上升,匯率頻繁變動,致使銀行收益不確定性和風險急劇上升,國際銀行業紛紛尋求新的工具和手段來降低利率風險和匯率風險,於是,出現了浮息票據、金融期貨、金融期權、利率互換、貨幣互換、遠期利率協議以及資產證券化等新型金融工具和交易形式。

  三現代電子資訊科技的應用

  20世紀80年代以來,電子計算機在金融業中廣泛的推廣應用,推動了金融電子化和金融高技術化,極大地促進了金融創新。如:自動出納機卡、信用卡、記賬卡等已成為國際流行的先進支付工具;藉助電子資訊科技的現金管理帳戶使銀行將存款帳戶與其他賬戶合併,為客戶的一系列交易支付自動提供多種服務;IT產業的發展,使家庭銀行、網上交易業務成為現實。

  回顧我國的金融體制改革和金融創新過程,與西方國家自下而上的金融創新主要不同的是,我國的金融改革與創新是自上而下的,是在政府的計劃“設計”和“推動”下進行的,具有較強的“政策性”、“外生性”:90年代中期以前是在政府推動下以恢復、重構和發展金融為主要目的,建構了一個以計劃性金融體制為特徵的金融監管體系、組織體系、市場體系和業務體系的基本框架;90年代中期以來則是在政府推動下完善、規範金融市場。目前,一個以市場化金融體制為特徵的間接金融調控體系,金融多業發展、競爭格局以及規範有序的金融市場運作機制正在形成中。

  我國的金融創新既是金融深化改革的需要,更是金融對外開放的要求。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和制度還不健全,金融各業管理體制還不順暢,金融市場執行秩序還比較混亂,金融業務和金融工具還比較單一,需要通過深化金融改革不斷完善和創新。特別是在金融全球化以及我國加入WTO後金融對外開放的大背景下,中國金融業融入全球化趨勢已不可逆轉,屆時,將出現金融機構設定的全球化、金融活動和金融市場的全球化、資本流動的全球化以及金融監管的國際化。這一趨勢將可能伴隨著區域金融動盪,對中國金融的穩定和安全產生實質性影響。因此,只有不斷深化的金融創新,才能提高我國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力,才能增強抵禦風險的能力,最終才能維護我國的金融安全和穩定。

  三、金融創新必須充分考慮中國的金融“國情”

  本文認為,我國的金融創新應當充分考慮我國金融業發展時間不長、金融深化程度不夠、金融市場化程度不高的基本國情,在金融領域的許多方面,尚不具備與國際金融接軌的條件。

  一在金融業發展模式上我國尚不具備混業經營的條件

  從中國金融業現實情況看,尚不具備混業經營的條件。首先,從我國銀行看,存在內部控制鬆弛、風險防範意識淡薄、不良資產佔比過高等問題。如果實行混業經營,一旦造成更加嚴重的損失,對金融體系的穩定勢必造成巨大沖擊。其次,從證券業看,我國證券市場還十分不成熟,市場投機操縱氣氛甚濃,股價波動頻繁而劇烈,整體風險很大。而且我國證券市場容量相對較小,也難以承受銀行資金入市帶來的衝擊。再次,從保險業看,這一行業多家經營格局剛剛形成,經營規模尚小,經營還很不穩健、規範,如果允許其過早地涉足其他金融領域,將滋生出很大的金融風險。第四,我國金融法制建設雖已取得了較大成就,但一直滯後於金融市場的發展。儘管以《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為代表的金融法律框架基本形成,但上述法律對實際操作的規定過於粗疏,導致了各種金融違規案件屢禁不止。此外,我國的金融監管制度尚不完善,監管機構監管能力和監管水平較低,尚難以應對混業經營可能帶來的金融風險的挑戰。

  二我國金融市場尚不具備進行各種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條件

  金融衍生證券交易的出現與興起是金融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衍生證券交易在提供交易避險機制的同時,也增強了市場的投機性和風險,巴林銀行的倒閉已經證明了這一點。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中也曾推出過國債期貨交易,結果也由於過度投機而被迫停業。由於我國證券市場只有10年的發展歷程,市場發育程式還非常低,既使證券現貨交易也還存在著很大的投機性,蘊涵著巨大的市場風險,給監管部門帶來了很大的監管難度。在此條件下匆忙開展各種金融衍生證券交易是不現實的。

  三我國金融工具創新還不具備與國際接軌的條件

  目前,在國際金融領域,各種衍生證券交易、貨幣互換、利率互換、遠期利率協議、外匯市場掉期交易、遠期和約等金融工具等都十分常見和流行。這些金融工具的出現,一是要有一個發達的金融市場;二是要求利率已經實現市場化;三是要求外匯市場高度開放,貨幣可以自由兌換;四是要求資本市場開放。目前,我國在這些方面都不具備與國際接軌的基本條件,因此,我國的金融工具創新在較長時間內還只能侷限在較狹窄的範圍內。

  四、漸進式地推動我國金融創新

  一促進金融監管體系創新

  首先,按照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分業監管的要求,建立健全分業經營下的金融分業監管體制和相應的制度規範,形成從市場準入、業務合規、風險控制到市場退出的全方位監管體系;其次,處理好巨集觀監管與行業自律的關係,逐步建立健全金融業同業公會,形成金融同業自律控制系統和全國金融業同業公會的聯絡機制、協調機制和合作與交流機制;再次,處理好巨集觀監管、行業自律與微觀內控機制的關係,逐步建立健全金融機構內控機構和內控制度,形成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系統和適應金融業務發展與金融創新的風險控制機制;最後,完善金融立法,儘快修改與WTO基本法律規則不符的法律規範,抓緊制定目前尚處於空白的金融有關法律制度。

  二促進金融組織體系創新

  首先,加快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股份制改造步伐,有條件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都可改組為國家控股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實現銀行產權主體的多元化;其次,大力發展股份制商業銀行,形成銀行業全方位的市場競爭格局;再次,大力支援和發展中小金融機構,穩步推進民營金融機構的發展,規範和完善民間信用;最後,積極發展證券、保險、基金管理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鼓勵證券公司兼併和資產重組,形成中國的投資銀行。

  三促進金融市場創新

  重點發展以同業拆借、票據承兌貼現為主的貨幣市場;規範證券市場秩序,引導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在條件成熟時適時推出創業板市場,逐漸擴大中小企業板市場容量。

  四促進金融業務和金融工具創新

  鼓勵金融機構大力開拓中間業務、表外業務,推行電話銀行、信用借記卡、代客理財等業務;繼續發展封閉式基金,積極推行開放式基金;發行零息債券、可轉換債券;根據利率市場化程序,適時推出以CHIBOR利率為基礎的浮動利率存款、浮動利率貸款;拓展商業保險品種,發展投資類保險和組合保險, 探索資產證券化試點等等。

  五促進金融技術創新和服務創新

  廣泛應用現代科技,加快高新技術在金融中的推廣和應用,以技術創新促進金融業務創新,實現金融生產力的提高。同時,金融服務要突破傳統銀行的櫃面服務,實現金融服務技術的電子化、資訊化,金融服務形式的多樣化、全方位化。

  六加強金融新技術、新科技、新知識、新業務的培訓力度

  加強對現有金融從業人員的知識培訓,增強其現代金融意識和業務素質;要建立開發人才、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的機制。同時,也要建立人才流動的競爭機制,充分發揮人才的使用效能。

  參考資料和引用理論:

  [1]在現代經濟學中,“創新”一詞首見於奧裔美籍經濟學家熊彼特1912年出版的《經濟發展理論》一書中。熊彼特認為,所謂“創新”,就是建立一種新的函式,即把一種從來沒有過的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的“新組合”引入生產體系。這種“新組合”包括五種情況:1採用一種新產品;2採用一種新的生產方法;3開闢一個新的市場;4控制原材料或半成品的新供應來源;5實行企業的新組織形式。按照熊彼特的理論,所謂“經濟發展”其實就是社會不斷地實現這種“新組合”的過程。見約瑟夫・熊彼特:《經濟發展理論》中譯本,商務印書館,1990年版。

  [2]金融創新既包括原創性創新,即從無到有的創新,也應包括引進性創新,即對已有新的金融事物的應用與借鑑。

  [3]這些理論包括:1.凱恩的“規避管制論”。他認為,金融創新主要是由於金融機構為獲取利潤而回避政府的各種金融管制行為引起的。2.戴維斯、諾斯和沃利斯的“制度改革論”。他們認為金融創新是一種與經濟制度互為影響、互為因果的制度變革,因此,金融體系的任何因制度改革的變動都可視為金融創新。3.西爾柏的“約束誘導論”。他認為,金融業迴避或擺脫內部和外部的金融壓制是金融創新的根本原因。4.希克斯和尼漢斯的“交易成本論”。他們認為,金融創新是對科學技術進步導致的交易成本降低的反應。5.格林包姆和海伍德的“財富增長論”。他們認為,財富的增長是決定對金融資產和金融創新需求的主要因素。6.格利和肖的“金融中介論”。他們認為,金融創新是盈餘―赤字部門的偏好與對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的需要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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