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審計論文代發表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8日

  我國金融審計在維護金融市場安全上具有重要作用,對於金融審計機關體制的重新制定在審計績效上具有關鍵作用,還有審計機關獨立性直接影響到金融審計績效的提高,金融績效審計具有現實意義。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談金融審計存在的問題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於2001年釋出的《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建議稿,提出了以三個互為補充的支柱為基礎的資本充足性框架,這確立了銀行治理的三個層次,即銀行自律行為、中央銀行監管和註冊會計師的檢查和評價。而在我國,確保銀行治理的三個層次切實實施的三大力量——內部審計、國家審計及社會審計,至今還未形成一個互為合作的整體。

  一、當前

  一金融監管機構審計空缺。

  近年來,審計發現金融領域的許多問題,有的雖然表現在金融機構,根源卻在經濟體制、金融體制、監管體系等方面,為此對金融監管機構的審計也是一個重要的方面。而目前,我國的金融審計主要立足點是金融企業,而對於金融監管機構審計很少,要從巨集觀監管機構入手,才能發現國家及其金融監管機構在體制、政策法規、監管體系和方式等方面的不足和漏洞,才能更大範圍地服務於金融監督。

  二非國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審計盲區。

  目前,國家審計的物件基本侷限在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國家控股的股份制商業銀行。而對諸如農村信用社之類非國有金融機構、中小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證券公司、各種基金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卻很少過問。事實上,許多非銀行金融機構由於片面追求資產的擴充套件規模,混業經營、違規操作現象十分嚴重,潛伏和積累了較大的金融風險。據統計,全國的信託投資公司中有90%以上處於虧損狀態,對金融業的穩定發展形成較大威脅。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機構至今管理水平相對低下,潛藏風險隱患遠比各大銀行更為嚴重。

  三外資機構的審計。

  加入WTO以來,外資金融機構取得了迅猛發展。據統計,目前我國境內外資銀行總資產達440億美元,其中貸款186億美元,存款65億美元,外匯貸款佔市場份額的20%以上,外資銀行辦理出口的結算業務已佔據內地市場份額的40%以上。但是,目前我國對外資銀行、外資保險行業的監管不太理想,外資以回扣或出國參觀吸引客戶的不正當競爭、運營資金不到位、結算不嚴、少繳漏繳法定存款準備金、高息攬存等都是外資銀行常用的違規辦法。

  四國家審計力量不足。

  按照《審計法》規定的管轄範圍,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都在審計署及其派出機構的審計範圍內,我國直屬中央的金融機構在全國3000多個縣市、區均設有分支機構,但審計署及其特派辦從事金融審計的人員卻不足300人,審計力量明顯不足。據調查,開展金融審計20多年來,有許多銀行的分支機構從未接受過檢查,而且審計監督不連續,間隔一般在4年左右。由於審計不足使得監管資訊更加不對稱,金融機構道德風險增大,監管者與被監管者“合謀”的可能性增大,不利於國家整個金融環境的發展。

  五內部審計力量不足。

  表現為人員數量上的不足以及業務素質達標的人員不足。目前,我國銀行業內部審計人員僅佔銀行員工總數的1%,而在國外銀行這個數字是5%。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規定要求銀行內部審計人員達到員工總數的2%。據調查,一般分行一級的內審部門幹部配備僅10人左右,不僅要負責總行佈置的專項審計任務,而且還要承擔所轄幾十家支行的審計任務,由於任務重,人手不足,審計監督的作用不能充分發揮。

  二、三大審計力量的安排及協調

  一三大審計之間關係定位。

  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三者必須在金融監管體系中共同發揮作用。從監管實踐來看,金融審計應該以社會獨立審計為主,國家審計只是在特殊的物件和事件中才發揮作用。國家審計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對社會審計與內部審計實施再監管和對監管機構內部審計進行業務指導,行政監管機構要在國家審計監督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國家審計對這些部門的監督包括監督各部門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監督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按照國家的規定開展工作、監督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準則等規範性檔案的執行情況。社會審計由於其資源豐富的優勢,不僅是對國家審計的一種有力支援,而且也是克服內部審計獨立性、優化內部審計資源的一個有力措施。三大審計力量缺一不可,互相合作,發揮審計監管合力的作用。內部審計是外部審計的一個基礎,它的結論也是國家審計、社會審計進行再監督的一個有力參考。

  二三大審計力量具體作用範圍。

  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市場的變化,三大審計力量應重新定位自己在金融審計中的作用。對於國家審計必須重點發揮眼睛的作用,突出對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行為和監管效果實施再監督。

  1對中央銀行、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等監管部門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性情況進行審計。

  2對中央銀行及專業監管部門在制定和執行國家貨幣政策的行為和效果上進行監督,評價這些部門使用財政資金履行國家金融政策職能的效益性。

  3在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基礎上,以延伸審計和業務品種的專題審計的方式,把中資商業銀行和外資商業銀行都納入審計範圍,對金融企業實施再監督,從而有利於評價監督部門的監督效果。

  4對國家金融體系安全性的關注,包括關注不良貸款問題和反洗錢問題,特別關注洗錢活動對我國金融體系安全和國家外匯儲備以及國有資產完整性的影響。

  社會 審計只要有委託就可以對國有金融機構、其他各類所有制,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實行審計。由於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都存在力量上的不足,社會審計就可以憑藉自身的優勢介入這兩種審計原有的作用範圍。一方面隨著我國國有金融企業逐步走向股份制,或者私有化,或者由外資機構參股、控股,對金融企業的審計應像國有企業一樣逐步由社會審計來承擔;另一方面由於內部審計在人員素質、獨立性不高等方面的劣勢,把內部審計業務等一些銀行非核心的業務外包出去,也成為了外部審計拓展業務的一個方向。

  內部審計區別於外部審計的最重要的特徵是為企業內部決策和 管理服務。內部審計 工作強調既參與管理,又重監督服務的作用,管理審計是金融機構內部審計的 發展方向之一。具體來說,它的主要作用是對各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 組織的財務狀況和經營風險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和監督,主要的審計內容應包括經營決策和 計劃的審計、評價組織機構設定的審計、評價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審計、資源配置合理性的審計,等等。

  三三大審計力量整合與優化措施。

  由於三大審計力量各自不同的特點,要更好地發揮他們的作用,需要對這三大審計力量進 行整合與協調,具體方案:

  1、建立計劃協調機制。三大審計力量應根據不同時期內金融監管的目標,共同協商,確定各自審計的重點。在審計範圍、內容、方式上加強協調,增強審計工作的計劃性、科學性。

  2、建立案件聯查機制。國家審計在再監管中,對發現的重大案件線索和重大違法違規問題,與社會審計力量保持 聯絡,社會審計師不僅可以參加檢查而且可以出席檢查人員與監管當局舉行的各種討論會議。國家審計在力量不足的情況下,也可以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執行業務。

  3、建立資訊溝通機制。包括建立國家審計機關之間的溝通、建立國家審計機關與社會審計機構的溝通,也包括外部審計與內部審計之間的溝通,這有利於對審計結果的再利用,節約審計成本,縮短審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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