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戶籍管理規定
為規範戶籍管理,《》已經2016年8月10日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屆110次常務會議通過,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第一條 為推進本市戶籍制度改革,規範戶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促進本市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戶籍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韶關市常住戶口登記、遷移及其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城鄉戶籍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取消本市農業、非農業以及其他戶口性質的劃分,不再出具戶口性質類的證明。
本市城鄉戶籍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後,城鄉的分類以國家統計局第14號令《統計用城鄉劃分程式碼》為標準。
第四條 公安機關是戶籍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
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具體負責轄區內戶口登記管理工作。
衛計、人社、住建、教育、民政、僑務、發改、經信、財政、國土、農業、統計、規劃、國稅、地稅等部門及村居委會在職責範圍內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戶口登記、遷移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入戶登記、戶口遷移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事實上在本市工作或生活、有自有產權房屋的人員,按實際居住地址登記戶口。
二在本市工作、生活的無親屬可以投靠、無自有產權房屋、但有合法固定住所且自居住證申領日起連續居住滿一年、購買了一定年限社保、醫保的人員,可以在派出所設立的城鎮居民戶口公戶登記戶口。
三在本市登記註冊且從業人員50人以上或者年納稅額達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戶口的,可以為本企業從業人員申請開設企業集體戶口。企業集體戶口的日常管理模式參照城鎮居民戶口公戶管理。落戶企業集體戶口的從業人員必需符合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企業集體戶口原則上不跨企業接納從業人員落戶。
四申請回鄉村落戶的,當事人應當為非城鎮職工人員且實際生活居住在鄉村,擁有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並且以農林牧漁業為主要生活來源,有當地村委會、村小組書面同意遷入的證明材料。各縣市、區公安機關核准後,只作戶籍變更登記,不與經濟利益和各項福利待遇掛鉤。如涉及經濟、土地、拆遷和計劃生育等問題的,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另行處理。
第六條 實際居住地址與戶口登記地址不一致的本市常住戶口人員,應當將戶口遷往實際居住地址。
在本市有多處實際居住地址的,應當將戶口遷往經常居住地地址,並在戶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記表上記錄其他居住地址。
第七條 城鎮家庭戶中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投靠入戶、子女投靠父母入戶、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戶,實行自願相隨的原則,不受婚齡、年齡等條件限制。
第八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將戶口遷入本市:
一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專家;
二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並達到我市先進水平以上的專利、發明或者專有技術的人才和我市支柱產業、特色產業、新興產業、轉移產業和重點企業的管理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以及獲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才;
四具有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普通高中以上學歷並有中級以上職業資格的45週歲以下的技能人才,在就業地工作且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年的;
五正常經營1年以上並依法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初創企業法定代表人;
六在本市連續工作3年以上、就業能力強、可以適應產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長期從事一線特殊艱苦行業人員;
七省、市政府檔案明確規定引進的其他人才。
第九條 新生兒入戶可隨父或隨母落戶。
新生兒因特殊情形不能隨親生父母入戶的, 經市公安局戶政部門審定後可以隨法定或指定監護人入戶。法定監護人依照親等序列關係順延自動確定。
第十條 查詢不到親生父母的棄嬰棄童以下簡稱“棄嬰”入戶遵循下列原則辦理:
一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棄嬰由該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辦理入戶手續。
二公民合法收養的棄嬰,或者從社會福利機構領養的棄嬰,收養人憑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登記證》辦理被收養人的戶口落戶或遷移手續。
三與收養人共同生活多年並已經形成事實收養關係,且被收養人年滿6週歲,但因各種特殊情形無法按照《收養法》規定辦理《收養登記證》或者收養公證的,收養人或其本人可以將收養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的綜合調查報告和DNA打拐庫排查結果等材料送交收養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經市公安局戶籍集體審批小組批准後,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手續和常住戶口登記。被收養人未滿6週歲的,收養人應當按規定送交社會福利機構,不得私自收養。
第十一條 在本市擁有房屋的所有權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辦理入戶手續。
第十二條 兩人以上聯名購房,但不屬於近親屬關係的,僅限其中一名共有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辦理入戶手續。
第十三條 房屋產權轉讓的,原房屋產權人及依附於該房屋的整戶人員應當遷出。如整戶人員都在我市確無其他產權房屋的,可在徵得戶主及房屋所有人同意後,向我市城鎮範圍內的家庭戶親屬搭戶。不滿足搭戶條件的,遷到現居住地派出所集體戶或原派出所集體戶。原依附於該房屋的戶口人員全部遷出後,現房屋產權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方可以辦理入戶手續。
第十四條 入讀全日制大、中專院校學生的戶口遷移按下列方式辦理:
在本市就讀的本省生源,入學時可以不將戶口遷入我市。
在外省就讀的本市生源憑新生錄取通知書可以直接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在本市就讀的外省生源憑戶口遷移證可以直接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就讀期間,不辦理戶口遷出手續。但是,屬於肆業、開除、退學情形的除外。畢業後兩年內應當及時遷往就業單位或原戶籍所在地。
第十五條 全日制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後的戶口遷移按以下列方式辦理:
學生畢業後來我市工作的,憑畢業證、報到證、用人單位接收證明辦理戶口遷入手續。
將戶口遷到院校但入學前為我市戶籍的公民,因畢業、退學、休學回原籍的,可返回原籍落戶。
第十六條 本市招錄、調動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的戶口,可以遷入本市。
第十七條 駐韶部隊軍官、文職幹部符合部隊有關隨軍條件規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憑所屬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的批准證明,可以隨軍遷入本市。
第十八條 出國境回國人員、歸國華僑、港澳臺同胞及外國籍人員要求到本市定居的,按國務院制定的相關檔案要求辦理入戶手續。
第十九條 刑滿釋放人員憑刑滿釋放證明書到原籍派出所恢復戶口。
第二十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6個月的,根據失蹤人配偶、子女、父母的申報,查明情況後,派出所應當辦理失蹤登記。
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超過6個月仍無下落的公民,其配偶、子女、父母或監護人應當及時持相關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登出戶口。
失蹤人員回來要求恢復戶口的,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經核實相關情況後,應當按規定及時予以恢復。
第二十一條 公民自然死亡的,死亡人員的配偶、子女、父母或監護人應當及時持相關證明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登出死亡人員戶口。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被宣告死亡人員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應當根據死亡人員配偶、子女、父母或監護人所提供的法院宣告死亡的相關材料,做好死亡登記。
第二十二條 公民因婚姻關係變更等原因,且生活獨立,有居住條件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分立戶口。
第二十三條 戶口在本市但長期不在本市居住的空掛戶人員,應當將戶口遷往實際居住地址。因特殊原因暫時無法將戶口遷往實際居住地的,應當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如實報告。派出所應當在其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上登記其申報的實際居住地址,且只作為戶籍登記專案資訊的備註登記。
第二十四條 對於下落不明時間超過3年的長期空掛戶口,派出所應當另冊保管並封檔。封檔時間超過2年的戶口,派出所要予以登出,並在其戶籍檔案中予以登記說明。
對於封檔或者登出戶口的人員,當事人回來要求恢復戶口的,經核實相關情況後,應當予以恢復,當事人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遷往實際居住地。
第二十五條 以下虛假戶口由現虛假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登出手續:
一凡通過補報往年出生登記、戶口漏登補錄程式、冒用他人戶籍資料、虛構或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等途徑辦理的虛假戶口;
二對未辦理遷移手續形成的空降虛假戶口;
三因違反規定未辦理遷移手續造成的同人同號重戶口的虛假戶口。
手續完備、重複遷移造成的同人同號,原則上保留初次遷移的戶口登出已遷移的戶口。
虛假戶口登出後,其戶內其他成員戶口,經公安機關核查,確認其合法、真實、唯一的,應當予以保留。
第二十六條 公民個人要求更正出生日期,變更姓名、民族等戶口資訊,經審查理由確實充分的,公安機關應當作出變更登記。但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在接受刑事處罰、管制的人員不得變更姓名。
第二十七條 公民行使姓名權,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第二十八條 派出所在日常戶籍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戶籍檔案、戶口簿冊等原始資料應當按照上級公安機關制定的要求裝訂成冊,妥善保管,並永久儲存。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近親屬是指申請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撫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二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單位住房或者申請人租賃的合法住宅。單位住房應當有單位證明;申請人租賃房屋應當在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
三自有產權房屋是指申請人本人購買、自建的房產,有房管部門的產權證明。
四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各縣市、區民政部門開辦的綜合性社會福利院。此類社會福利機構可以按規定接收棄嬰棄童。集體辦的敬老院、養老院和其它型別的社會福利機構原則上不得接收棄嬰棄童。
五投靠是指“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及“夫妻投靠”。
第三十條 市公安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4年3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13號令頒佈的《》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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