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推行作用淺析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02日
  摘要:可持續發展已成為目前發展研究的重要課題,而環境影響評價及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順應發展,但它是在專案的前期階段進行的,是對未來事物的一種預判,它需要已有工程的經驗為基礎。筆者針對環境影響評價對實際工作方面存在的問題作些簡單的探討與研究。
  關鍵詞:環境影響;評價;推行;意義

  一、環境影響評價定義
  英文縮寫 EIA 即 Environment Impact Assessment 指對規劃和建設專案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通俗說就是分析專案建成投產後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並提出汙染防止對策和措施。影響評價的物件包括大中型工廠,大中型水利工程,礦山、港口及交通運輸建設工程,大面積開墾荒地、圍湖圍海的建設專案,對珍稀物種的生存和發展產生嚴重影響或對各種自然保護區和有重要科學研究價值的地質地貌產生重大影響的建設專案,區域的開發計劃以及國家的長遠政策等。 
  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推行意義
  第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是我國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控制新汙染的兩項主要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特別在保證建設專案選址的合理性上起了突出作用。因為,評價結果證明雖然投資效果好,但由於佈局不合理,嚴重汙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而影響長遠發展的專案,就不能同意建設,必須另選地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還可以對開發建設專案提出防治汙染的措施,控制新汙染。第二,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步驟和程式都貫穿在基本建設各個階段,使計劃管理、經濟管理、建設管理都包含環境保護的內容,從而把建設專案環境管理納入國民經濟計劃軌道,在發展經濟的同時保護好環境,促進經濟建設和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第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可以調動社會各方面保護環境的積極性,集思廣益,群策群力;如,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由於具備較齊全的實驗測試條件,容易保證評價的科學性;工程設計單位由於熟悉國內外該類工程專案的發展水平和發展趨勢,能有針對性地提出綜合治理對策,做到技術、經濟上的可行、合理;而管理單位則熟悉各種法規,就便於組織協調和監督。 
  三、存在的問題與改進 
  第一,該法規定的環境影響評價只是單向評價。
  所謂單項評價即只針對評價物件本身對周圍環境的影響進行評價,而不要求評價周圍環境對評價物件本身的影響。 
雖然對於一般的生產性專案而言,這種單向的制度設計是可以的,而且也確實方便了行政管理,但對於與公民切身環境權益攸關的住宅等專案如果只做單向評價,卻可能對居住者環境權益保護不力,甚至導致後患無窮。時間滯後。在環境保護工作中,對汙染進行治理只是一種“亡羊補牢”的行為,真正的保護應該是預防。環境影響評價就是一種較為有效的預防手段。往往由於建設專案所在地的環境質量現狀、汙染等背景資料欠缺,需要做大量的調查、收集和測試工作,就得花費較長時間。 
  第二,公眾參與缺乏制度保障。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並且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或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專案,編制機關或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規劃草案或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採取其他形式,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且附具對上述意見採納或不採納的理由。但對論證會、聽證會究竟該如何舉行、誰應參加等程式性問題並沒有具體進行規定,從而導致了這些制度無法落在實處,使環境影響評價失去了指導作用。 
  第三,行政管理色彩濃厚,透明度不高,公民無法享有充分的知情權,不能形成有效的社會監督。
  由於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資質管理等手段決定評價機構的生死存亡,且《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規定的評價機構責任也僅限於行政責任;此外,在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有關建設專案的基本資訊以及進行評價的依據、資料和方法都是保密的;具體在何時、何地召開聽證會或論證會,與會者發表了何種言論等情況外界均不得而知;評價報告也只有行政審批機關才有權看到。雖然該法明確了評價機構對評價結論負責,但由於公眾的知情權得不到切實保障,無法對評價機構形成有效的社會監督,所以在現實中,評價機構實際上僅對行政機構負責,而缺乏行業自律,評價結果的客觀、公正性由此大打折扣。 
  第四,法律制度不健全,相比西方國家而言,我國的環評工作才剛剛開始,環評制度還不是很健全,需要國家及相關管理部門出臺相關政策和制度來改進環評工作、約束考核環評工作。
   總之,隨著我國人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公眾對環境質量要求也會日益提高,對環境問題會日益關注,獲得環境資訊,參與決策的願望也將會更加強烈,這對我們的環境管理工作以及環境立法工作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時“入世”也要求我國的環境管理工作應進一步增強透明度,強化公眾參與。根據我國的國情,借鑑吸收一些新的環境管理理念,對今後進一步完善我國環境管理工作,將具有重要的意義。
  註釋:
  [1]呂忠梅.《環境法新視野》,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2]王明遠.《環境侵權救濟法律制度》,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3]汪勁.《環境法律的理念與價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曹明德.《環境侵權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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