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養老保險畢業論文
人口老齡化已經引起世界各國的關注。目前,世界上的發達國家已經步入人口老齡化社會,而部分發展中國家也正在或即將步入人口老齡化社會。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國外商業養老保險稅收制度比較
摘要:本文試圖通過比較部分發達國家和一些發展中國家的商業養老保險稅收制度,同時分析歸納國外養老保險改革及其稅制研究趨勢,旨在對我國商業養老保險稅制改革及促進發展商業保險有所啟示,對上海率先實施個人稅延型養老保險試點的相關政策措施有所借鑑。
關鍵詞:商業養老保險;國外稅制
中圖分類號:F8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0908-0061-04
一、多支柱的養老保險制度與商業養老保險
多支柱的養老保險體系是上個世紀80年代西方國家所建立的一種老年保障經濟制度,由於它較好地處理了政府和私人在老年社會保障中的角色和功能分工問題,受到了世界銀行的讚許,並在1994年10月《為了避免老齡化危機》Avetting the Old Age Crisis的發展報告中推薦了這種多支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第一支柱是公共支柱。僅僅限於緩和老年人的貧困,迴避各種風險。應具有保險和再分配的功能。這一支柱建議採用強制性的、公共管理的、非基金制的形式,籌資模式應採用現收現付制。第二支柱是一個強制性的但屬於私人性質的基金的支柱。這一支柱應該具有儲蓄和保險的功能。
應採用完全積累的形式。而且養老保險應與繳納金額相結合。可以選擇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第三支柱是一個補充性的、自願的、私有的基金制支柱,該支柱也應具有保險和儲蓄的功能,應採用完全積累制的方式。當代國際養老保險大多以三支柱的形式,既有政府供給的公共養老保險,也有市場提供的商業養老保險。後者又可歸為補充養老保險,即世界銀行提出的後兩個支柱。補充養老保險計劃是以企業或個人為發起人建立的養老保險計劃,其中相當部分由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提供如企業年金,實屬於廣義的商業養老保險含政策性保險。只是由於經濟發展水平、經濟體制、保險及社會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差異以及各國養老保險發展和改革重心不同。導致養老保險的分類命名有所不同。
經濟合作組織OECD對其成員國養老保險制度執行狀況的調查Peter Hicks,200l;John P.Martin等,2005-2008顯示,養老保險市場化供給的程度在不斷擴大。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OECD各個國家對社會保險支出的責任更多地由政府向僱主和個人傾斜,OECD2001對9個成員國的研究表明,個人的退休收入來源正朝著一個多樣化的趨勢發展,提前退休導致工作收入的重要性日益下降。而私人保險計劃和資本積累的增加使得資本所得在個人退休收入中的比重日益增加。
在荷蘭、瑞士、愛爾蘭、澳大利亞、英國和瑞典等國家都已經使補充養老保險成為它們退休收入政策的外在組成要素,要麼通過職業養老保險計劃,要麼使用個人養老計劃或者是二者的混合使用,結果使補充養老保險在這些國家的覆蓋率已經很高。在所有的發達國家中,收入最低的40%的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幾乎都源於政府,而收入高的60%的退休人員,其養老待遇來源還包括僱主提供的職業養老金和個人儲蓄。
二、發達國家的商業養老保險稅收制度
歐洲是全世界國家養老、社會養老待遇最優的地區,而上世紀七、八十年代以來日益增長的財政負擔和養老金不足使得它們紛紛進行養老保險改革。在解決養老金不足問題時。特別是近十年推行旨在通過稅收等手段鼓勵發展個人養老金基金的一些改革值得關注王時芬,2004,它們避免單純採取提高法定退休年齡、凍結第一支柱養老金金額、提高社保基金費率等最直接的手段這些措施雖然簡單實用,但損害多數國民的切身利益。
如在德國,2002年開始,每個工人被允許將其每年毛收入的百分之一存起來以補充養老金,這筆錢可以免稅。每隔兩年這筆錢佔毛收入的百分比增加一個百分點,到2008年達到4%;在英國,政府在2001年4月發起一項新的私人養老金計劃即持股者養老金,從財政上鼓勵低收入者或失業者為他們將來的養老金進行儲蓄。職工可以在1700多家相互競爭的投資基金中進行選擇。
國家的作用是規範市場,並要求各基金具備公開性和必要的償付能力以及限制如期權、期貨等的過度風險投資。同時,多數發達國家對繳納給私人養老金基金的款項也實行免稅。另外,一部分養老保險由商業性保險公司承辦,個人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國家給予包括稅收在內的政策優惠。許多國家以相關法律予以保證,如瑞典就專門制定法律。對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資金給予稅收上的優惠。
日本地處亞洲,人口老化狀況與我國多有相似之處。其於1984年就建立了生命保險費和年金保險費的扣除制度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課題組,2005,非累積型的保險費支出最高可扣除3000日元。日本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人壽保險費支出,國家稅免稅最高額為5萬日元,地方稅免稅額最高為3,5萬日元。可享受減稅額保單包括提供死亡收益,或生存收益,或兩者兼有的保單。同時還有規定:一個家庭參加兩全保險,領取死亡保險金,每人可以扣除500萬日元不徵稅,領取滿期保險金、解約退保金可扣除50萬日元不納稅,領取全殘保險金、住院給付金和手術診治金可以不納稅。
美國是發達國家中以市場化機制為主提供保險的代表。它的養老保險早在1974年就通過了《僱員退休年金保障法》,規定僱主要為其僱員建立私營退休金制度,與此同時積極發展和鼓勵個人養老儲蓄,以作為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形成了美國的“三支柱”模式朱銘來,2008。第一支柱的社會保險是聯邦政府以徵收社會保障稅的形式來為基礎公共養老金進行籌資,為退休人員提供了約30%~40%的替代率;第二支柱的補充養老保險是市場化經營、由僱主資助的私營養老金計劃。也為退休人員提供了30%-40%的替代率;第三支柱是個人購買的儲蓄性養老保險及其他儲蓄。
在第二、三支柱養老保險的發展中,政府給予的稅惠政策是關鍵之舉,它調動了僱主和僱員為退休金計劃供款的積極性。尤其在企業投保方面。美國著名的“401K計劃”即1978年《國內稅收法》第401條K項規定:企業為員工設立專門退休金賬戶,員工每月從其工資中拿出不超過25%的資金存入養老金賬戶,而企業一般也按一定的比例不能超過員工存入的數額往這一賬戶存入相應資金。與此同時,企業向員工提供多種不同的組合投資計劃。員工可任選一種進行投資,其收益歸401K賬戶,免稅但投資風險自擔。如今美國以“401K計劃”為代表的僱主責任私人養老金計劃經歷多年的探索和發展,已步入正軌。雖然在近兩年的金融危機中,一些企業和員工蒙受投資損失,但整體說來,無論對於員工養老還是國內金融市場發展與金融工具創新均是功不可沒的。表1為美國對壽險保戶含商業養老保險的稅收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發達國家對於壽險公司經營低利潤或具有社會保障功能的險種也多實行稅優政策。以
美國為例,壽險公司需向其展業所在的州政府納稅,大多數州徵收保費稅,計稅基礎一般是保險公司在該州所獲得的保費,年金業務可以免稅。對於壽險公司所得稅,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應納稅年度的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合同發生的所有死亡索賠和撫卹金及保險公司為此遭受的所有損失予以剔除。在日本,二戰後至20世紀70年代末,壽險業處於高速發展時期,壽險公司除被允許提留普通責任準備金外,還可以把盈餘金大部分形成保戶分紅準備金。轉入未付支出變成負債。使大量數額的紅利不計入利潤,從而使法人稅成為零值或負值。
三、發展中國家的養老保險市場化道路與稅收政策
多年來,發展中國家一直以不同的形式嘗試養老保險市場化,較為成功的當首推南美的智利鄭功成,2001。智利養老保險改革前一直仿效歐洲國家,實行“發放薪金時預扣養老保險費”的制度。儘管職工所繳養老保險費平均佔工資的25%,但該體系仍然不斷地耗盡國家財政。1981年,智利終止國家養老保險制度,推行養老保險私有化改革。在該項改革計劃中,如果職工把工資中不低於10%的金額繳於免稅的私人投資帳戶。則可以不參加國家的養老保障體系。原先參加舊國家體系的職工如果參加新的私人體系可以獲得政府獎勵。同時對新職工而言,只能參加新體系,他們可以參加由國家批准的2l家公司所提供的養老保險。改革為職工帶來了實惠。職工在新體系中所繳的總費用比在舊體系中少了40%。而獲得的收益卻比在舊體系中高了50%。在舊體系中的養老金為退休前收入的40%,而在新體系中為原收入的70%。智利的養老儲蓄率高達25%,職工的相對養老收入高於美國職工。
韓國在亞洲是社會養老保險覆蓋範圍較大的發展中國家,為適應人口老齡化變化,保證養老金制度的長期穩定發展,1990年代後期開始政府對國民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包括改革國民養老金管理體制。提高養老金的管理效率,逐步實現商業公司的私有化運作:提高養老金管理的透明度、穩定性和盈利能力,建立“國民養老金基金管理中心”等。韓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主要在國民養老金的資金管理方面,由國家管理向商業性的私有化公司管理過渡。一系列舉措對社會保障制度安全網進行了修補和完善。
四、國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及其稅制研究趨勢
1、國際多支柱的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中,十分注重發展補充養老保險,多運用稅收政策來引導和調節。多數國家對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計劃的稅收措施採取的是“EET”方法劉雲龍等,2002,即養老保險在繳費時免除所得稅E,資金積累階段的所得也免稅E,但在退休後領取養老金時應繳納所得稅T。這種方法體現了政府對個人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的激勵。許多發達國家及南美實行養老保險私營化的系列國家都採用這種方法。
2、商業養老優惠政策多由相關法律確定。如上所述的無論個人還是企業參與商業養老,以及經營商業養老保險,發達國家和一些發展中國家均給予優稅及補貼,且多以立法來保證Torben M.Andersena,2008。除前述稅優待遇立法之外,國家給參與商業養老保險的補貼亦如此,如2001年開始德國政府全面推行的“里斯特改革”法案RiesterReform規定:公民只要同保險公司、銀行或基金簽訂私人退休養老金合同,就可以得到國家的補助,並且補助金額每年都在逐漸增加。
3、社會養老與商業養老相融合的趨勢。首先,如前所述,很大一部分養老保險由商業性保險公司直接承辦。其次,多數國家屬於第二支柱的補充養老保險既帶有政策強制性,又含有自願性選擇,即參加的強制性,保險人或保險基金管理或個人保障程度上的一定範圍可選擇,多配合相應的優稅政策。此外,還反映在某些立法和制度規定上的模糊概念。如丹麥政府在社會福利提供方面。政府與私營部門嘗試合作。政府出臺新的規定,規範地方當局與自願性社會組織和社會團體之間的合作,並向這些組織提供更多的財政支援。只是在照顧最弱勢群體和對私營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方面,政府擁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4、養老保險改革中引入競爭和選擇市場化道路的傾向。引入競爭是多數國家養老保險體系改革的突出標誌。發達國家在傳統的國家保險模式中。職工對於投保數目和方向沒有發言權,保險費又由國家統一管理,由於缺乏競爭,導致低效率,從而造成財政赤字龐大和養老金收益率低的狀況。養老保險私有化之後。職工可以自由地選擇投保公司,職工和保險公司的積極性被調動起來。如英國職工可以在1700多家相互競爭的投資基金中進行選擇。國家的作用主要集中在規範市場上。英國要求各基金具備公開性和必要的償付能力以及限制如期權、期貨等的過度風險投資。同時,智利養老保險改革市場化道路的成功,對世界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產生了示範效應,更多的國家在向養老保險私有化方向邁進。
如上所述,經過長期的理論和實踐探索,發達國家甚至不少發展中國家對商業養老保險實行優稅已成不爭的事實。它們取得了大量成功的經驗,並有一套比較成熟的規範。而在養老保險稅收政策研究方面,西方發達國家市場經濟發展到今天,已十分注重稅收政策的效應分析、保險稅惠模式、稅改導向以及優選稅制等研究。近年具代表性的相關研究:①最佳稅制問題:如:Mikhail Gelosov等2007,在“Optimal Taxation With Endogenous Insurance Markets”中。研究了最佳稅制。
結論指出:私人保險的供應對政策具有內生性,政府提供的保險對私人保險具有基礎效應,而且擠出效應非常顯著。②稅制改革的影響:如Hans Fehr等2007,在“Who Benefits from the Reform of Pension Taxation in Germany?”分析了德國養老金稅制改革對於收入、分配和效率的影響。③制度效應評價:Mark Pearson等2005指出,養老保險由私人提供從巨集觀經濟上講可以降低稅收和繳款,減少對個人行為的扭曲。導致更有效率的經濟;Clain,Suzanne Heller等分析了在英國僱主為員工提供繳納保險,人壽保險等商業人身保險作為附加福利的比例增長迅速。④保險稅惠模式:對商業養老保險在繳費、投資或養老金支付三個環節的多種模式進行比較。如埃弗裡特・T・艾倫在《退休金計劃》2003一書中全面介紹了美國私人退休金的計劃型別、享受稅收優惠的資格條件、成本、資金籌集等內容。⑤稅收優惠成本與效益。如美國員工福利研究院EBRI的統計分析,美國近年來企業年金部分的稅式支出‘佔總稅式支出的比重很大如表2。它說明美國政府對企業年金計劃的高度重視,不僅大力推行稅收優惠政策刺激企業年金計劃實施,而且還保持了其政策的穩定性。EBmand EBRI estimates by pIan type using the EBRI Tax Estimating and Analysis ModelWEAM。
國際商業養老保險發展及其稅收制度的經驗和研究表明,由於保險功能與財稅功能的內在一致性,支援性的財稅政策總是與養老保險發展相伴而行。通過給予商業養老保險的稅收支援,經過養老保險的市場化制度安排。可以對財政支出產生放大效應,更大程度地促進經濟發展。改善社會福利,減少財政支出,維護經濟社會的穩定。
範文二: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在養老方面結合淺析
【摘 要】老有所養一直是人們關注的現實問題,然而我國人口基數大,老齡化問題加劇,社會養老保險正面臨著資金短缺,覆蓋範圍窄,保障水平低等嚴峻的考驗。因此探討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在養老方面的結合對於緩解社會保險壓力,減輕政府負擔,提升我國社會總體保障水平具有一定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關鍵詞】養老保險;商業保險;結合
1.我國現行的社會養老保險面臨的問題
1.1日益嚴重的老齡化帶來的新挑戰
根據已公佈的中國老齡化發展趨勢預測研究報告不難看出我國人口年齡結構已經進入快速老齡化階段,2010-2020十年間平均每年將新增596萬老年人口,年均增速達到3.28%,預計到2020年老齡人口總數將達到4.37億[2]。離退休人口的增加速度高於在崗職工的增加速度,領取退休金人口的增加速度超過繳納養老金人口的增加速度。老齡化的日益加劇勢必會造成養老金支付出現缺口,中央財政便會面臨著資金壓力。
1.2城市化發展導致農民失地對養老問題提出新要求
我國城鄉二元結構突出,地區發展極不平衡,農村人口占比明顯高於城市人口,因而老齡化問題也呈現出地區發展不平衡的特徵,超過60%的老齡人口分佈在廣大農村地區。農村地區人口沒有穩定的工作,收入非常微薄且不穩定,大部分農民沒有退休金,養老主要依靠的是土地。近年來城市化發展迅猛,大量農村土地被徵用,一大批農民因而失去了土地。雖然土地被徵用,但是農民真正得到的補償微乎其微,導致農民的利益嚴重受損。農民失去唯一可以依靠的土地而得不到補償,養老更是遙不可及。從理論上說農民失去土地不再是農民,應該納入到社會保障範疇,但是由於我國目前城鄉二元結構特徵,社會保障體系尚不健全,短期內這些失地農民是不會被納入到保障範疇。因此這些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必須得到妥善解決。
1.3我國目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設計存在先天缺陷
我國現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1],也就是指養老保險計劃分為兩部分,一是社會統籌部分,二是個人賬戶部分。然而這種執行模式至少存在著兩個問題:一是個人賬戶實際是空賬,由於我國一直在經歷著各種改革,改革必然會因觸及到既得利益獲得者而付出高昂的成本,因而由於一些歷史問題遺留了一些債務,這些債務沒有找到合理的解決途徑,政府只是以社會統籌賬戶中的資金來償還這些債務。從而造成社會統籌賬戶不足以支付目前的退休金,個人賬戶的保費收入就被“透支”了,隨著支付壓力的日益增加,社會統籌賬戶透支個人賬戶日益嚴重,最終導致個人賬戶實際是空賬。二是覆蓋範圍難以擴大,目前我國社會保險覆蓋範圍狹窄,城鎮只有部分人口被納入,農村接近於空白,這也是由當前政府財力決定的。對於一些未納入而有能力購買養老保險的人口商業保險便可以成為一個較好的替代品。
2.我國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在養老方面結合的必要性
2.1增加保險覆蓋範圍、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需要兩者相結合
保險是社會的穩定器,基於前述我國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存在的覆蓋範圍小等問題,發展商業保險能夠增加保險覆蓋範圍,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商業保險在投保和支付方面不受身份的限制,在崗不在崗等方面的限制,可以將社會保險中不容易解決的問題簡單化。商業保險也能夠集中經濟單位的資金,通過集中管理更好地使資金保值增值,進一步強化保障功能。商業保險還能夠參與社會管理,社會救助等公共活動,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商業保險能針對投保物件進行個性化的設計,以儘可能滿足消費者各個層面的保障需求。總之商業保險彌補了社會保險供給的不足,有利於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
2.2充分體現保險公平與效率的原則要求兩者相結合
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注重公平原則,通過國家強制力實現社會收入的再分配。這種再分配有利於低收入者,也就是繳納的保費高的並不一定能拿到高的退休金,這樣就可能出現少繳費多收益,多繳費少收益的情況,這主要是出於兼顧公平的考慮,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平,主要是社會扶助性質,可能對投保的積極性產生負面影響。而商業保險不僅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平,還能夠兼顧效率。商業保險的費率槓桿能夠克服劫富濟貧或劫貧濟富,多繳費多收益,少繳費少收益,實現真正的公平。商業保險公司是企業法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商業保險公司通過吸引客戶投保聚集資金,並通過專業的投資管理隊伍對資金進行最優配置,更好地實現保費資金的增值,兼具公平與效率的商業保險更能激發人們的投保意願,從而實現保障範圍的大幅提高。另外隨著老齡化的加快,國家養老壓力越來越大,商業保險在很大程度上能夠緩解政府的壓力。
3.商業養老保險對社會養老保險的補充作用分析
3.1保障作用和範圍的互補
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只能向參保退休人員提供最低保障待遇,也就是當地平均工資20%左右。社會養老保險投保金額和給付金額都有一定的限制,保障作用非常有限,其根本目的只是保障人們的基本生活需要。一旦碰到患重疾,老年人的生活將會陷入困境,除此之外,隨著生活水平提高,越來越多的人希望獲得更高水平的保障。在這種情況下,商業養老保險恰能較好滿足人們的需求,彌補社會養老保險的不足。商業養老保險中投保人還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能力決定保額的多少,商業保險的給付標準依據被保險人的投保額度而定,繳費越高,保額越高,給付越多,充分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的對等關係。商業保險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作用更強,範圍更廣,成為整個社會養老保險的有力補充。
3.2養老金的互補
目前我國企業的平均繳費率為23%,高於世界其他各國平均水平的10%[4],從而導致企業傾向於逃避繳納養老金或者拖交養老金,使得養老保險金無形中減少了。另外,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採取的是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一方面由於歷史遺留的負債需要用社會統籌賬戶的資金支付,另一方面退休人員急劇增加,領取的養老金數額也在不斷增加,使得社會統籌賬戶入不敷出,為了能夠支付當年的基本養老金,政府就動用了個人賬戶的資金,最後導致個人賬戶實際是空賬運轉,無法積累養老金。而商業養老保險是現代化的公司治理模式,擁有強大的管理團隊,它能夠使保戶上繳的保費實現最優配置,從而獲得較可觀的回報,進而積累更多的養老保險基金,能夠有效解決因通貨膨脹導致的物價上漲帶來的基本養老金償付不足的問題。
3.3實施方式的互補
社會養老保險是一種強制性保險,它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規定凡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數額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具有強制性和非營利性。商業養老保險則是一種自願性和盈利性的商業行為,它是一種市場經濟行為,保險公司與投保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約定投保險種,保額和期限等等。是否投保和投保多少都是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情況決定的,沒有任何強制性。這兩者的互補既能滿足社會穩定需要,又能給社會成員自由選擇的空間。
3.4職能的互補
由於社會養老保險主要體現的是公平原則,屬於政府職能,主要是對低收入者的扶助,保費資金產生的收益不是最主要的目標,更多考慮的是穩定的回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投保人的意願,對繳納保費高的個體可以說是一種不公平的對待。在提供基本的養老保險領域政府只能比不可少,但是這種完全依靠政府推動的保險缺乏利益驅動。而商業養老保險的運營就是一種市場行為,主要依靠市場經濟規律驅動,投保人可以為自己購買更多的養老保險從而給自己的晚年提供充足的資金。這兩種職能的有機結合既能保證利益驅動的商業養老保險正常運營,又能提高保險的保障程度,實現公平和效率的有機統一。因此,在基本的養老保險領域政府職能應該為主,在補充養老保險領域應該以市場職能為主。
4.促進商業保險在養老方面的發展建議
總之,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難以滿足社會發展需要,而商業養老保險正好能夠補充社會養老保險的不足,因而應該促進商業保險在養老方面的發展。首先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商業養老保險利國利民,既可以減輕政府財政壓力,又可以提高人們老年生活質量,有助於和諧社會建設。政府應該給予大力支援,如適度地減稅等。保監會應該制定和完善保險法,使商業養老保險更好地推廣應用。其次政府應該加強宣傳,使人們具有一定的保險意識,增加人們對保險的認識,使人們從舊的攢錢養老的觀念解脫出來,積極購買人壽保險。三是保險公司應該針對不同人群的特點開發出相應的壽險產品,提供不同層次的補充養老保障,還可以全面設計覆蓋住院醫療、意外傷害、死亡傷殘等風險保障,滿足市場需求的多樣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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