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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6日

  保險詐騙犯罪與保險業的發展如影相隨。由於保險業在我國起步較晚,保險法律法規尚在建立健全中,因而保險詐騙案件發生數量較多,保險詐騙犯罪已成為近年來金融領域中發案率較高的犯罪。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保險詐騙論文,供大家參考。

  保險詐騙論文範文一:保險詐騙犯罪探析

  摘 要:隨著保險業的迅速發展,保險欺詐事件時有發生,嚴重侵害了保險人和廣大保戶的合法權益,也阻礙了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保險詐騙具有主體多元化、隱蔽性較強、犯罪黑數高、社會危害性大的特點。防範保險欺詐的關鍵在於社會輿論正確導向;社會有關方面協作預防;保險行業之間加強聯絡與合作以及提高保險從業人員的素質等。

  關鍵詞:保險欺詐;保險詐騙罪;犯罪構成;犯罪黑數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保險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得到了迅速發展,對穩定企業經營、保障經濟發展、安定人民生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促進作用。但是,隨著保險事業的發展,保險欺詐行為也凸顯出來,並且成為當前保險業最大威脅之一。

  一、保險詐騙犯罪的法律特徵及犯罪構成

  所謂保險欺詐,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以騙取保險金為目的,以虛構保險標的,編造保險事故或保險事故發生原因,誇大損失程度,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險人陷於錯誤認識而向其支付保險金的行為。

  同傳統的經濟詐騙相比,保險詐騙罪有其顯著的法律特徵:

  1. 犯罪主體多元化。

  保險詐騙不僅涉及自然人,而且涉及法人單位。從當前的司法實踐看,一些特大保險詐騙案往往由法人單位實施或參與實施。

  2. 社會危害的多重性。

  保險詐騙不僅侵犯了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和整個社會的財產,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秩序,而且對他人的人身安全也構成了極大的威脅。如在人身保險中,有的投保人、受益人為了謀取鉅額保險金而不惜鋌而走險,故意殺害被保險人。

  3. 詐騙數額巨大。

  與其他民事欺詐不同,保險領域內的詐騙往往以鉅額保險金為行為指向。這在團伙作案、集團作案、跨國作案、法人單位作案中表現得尤為明顯,因而其危害性更為嚴重。

  4. 具有極強的隱蔽性。

  保險詐騙打著合法保險合同的幌子而製造假象,從中騙取賠償金;保險人的經營物件遍及整個社會,難以對每個投保人都十分注意,保險詐騙在製造違法事件的時間上有選擇性,只要在合同有效期內,隨時都可以進行,所以它有極強的隱蔽性。

  5. 犯罪黑數較高。

  所謂犯罪黑數,指客觀存在的犯罪活動中,沒有被揭露或沒有受到司法機關查處的比數。在所有詐騙行為中,保險詐騙犯罪的黑數是最高的。究其原因,除了本身具有極強的隱蔽性,在短時間內難以受到司法機關的追究外,主要是許多人並不認為欺詐是一種嚴重的犯罪。一些人認為欺詐保險公司只是一種“公眾遊戲”,似乎是可以原諒的。而在保險欺詐者看來,這只是一種“扯平帳務”的方式。

  根據我國新刑法的規定,保險詐騙罪的構成必須同時具備如下要件:

  第一,保險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保險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和國家的金融秩序。首先,保險欺詐侵犯了我國的保險制度,這是本罪區別於一般詐騙罪和其他金融詐騙罪的本質所在。國家設立保險制度,創辦保險事業,目的在於消解危險,為工商業和社會大眾提供安全保障。行為人實行保險欺詐,騙取保險金,其行為直接侵犯了這種保險制度。其次,保險詐騙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秩序。我國保險公司的保險資金是銀行信貸資金的重要來源之一,因此,保險詐騙必然會擾亂和破壞國家的金融秩序。

  第二,保險詐騙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一般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構成。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第三,保險詐騙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保險法規,採取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騙取較大數額保險金的行為。據此,保險詐騙罪具有三方面的特徵:1已實施了保險詐騙行為。2保險人受矇蔽而進行理賠。保險詐騙是結果犯,即保險詐騙罪既遂,不僅實施了詐騙行為,而且必須使保險人受騙進行了賠付。3騙取數額較大的保險金。

  第四,保險詐騙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保險金之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保險詐騙的故意既可以是事前故意即產生在投保之前,也可以是事後故意即產生於投保之後。

  二、認定保險詐騙罪應當注意的問題

  認定保險詐騙罪,總的標準是其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同時,在本罪的司法裁量中,以下三個問題值得注意:

  1. 保險詐騙罪與非罪行為的區別。

  根據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詐騙保險金,數額較大的,才構成保險詐騙罪。由此可見,保險詐騙罪與非罪行為區別的關鍵在於騙取保險金的數額是否達到了較大。對於騙取數額較小的保險金,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可用一般的違反保險法的規定處理。

  2. 保險詐騙罪與一般詐騙罪的區別。

  保險詐騙與一般詐騙有著共同點:在客觀方面,兩者的犯罪手法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在主觀方面,都有詐騙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主體不同:保險詐騙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後者則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除此之外,兩者在犯罪客體方面亦有所不同:前者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保險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和國家金融秩序;後者侵犯的是簡單客體,僅為公私財產所有權。

  3. 保險詐騙罪中的一罪與數罪的問題。

  由於保險詐騙可能是採用惡性製造保險事故的手段來進行的,因而故意人為地製造保險事故往往不僅構成保險詐騙罪,而且還會觸犯刑法典的其他條文,構成其他犯罪。根據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行為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或者是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例如,行為人為騙取保險金而故意製造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如縱火、損毀等,可能還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侵犯財產罪中的一罪或數罪;或者行為人為騙取保險金而故意致人死亡、傷殘或疾病的,可能同時構成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虐待或遺棄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正是考慮到上述保險欺詐行為的嚴重危害性,新刑法對這些犯罪分子實行數罪併罰予以嚴懲。

  三、保險詐騙犯罪的防範

  追究保險欺詐的法律責任是一種對保險違法行為的事後處理,而保險欺詐的對策研究,則是一種事前的防範,兩者的相輔相成,不可偏廢。保險欺詐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僅有社會原因,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原因,也有保險人自己的原因。因此,保險作騙犯罪的預防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社會的有關方面提高認識,密切配合,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堵塞漏洞,消除各種誘發犯罪因素,抑制詐騙案件的發生,把發案率降到最低點。

  一巨集觀防範

  巨集觀防範是覆蓋面廣,針對犯罪現象的全面性防範。其主體相當廣泛,包括國家和各類社會權威性機關,主要舉措有減少和抑制犯罪誘發因素,落實罪犯改造及迴歸社會工作等。具體而言,這些巨集觀層面的工作主要有:

  1. 保險詐騙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不能再將欺詐作為一種微小的失常而忽視。

  社會對欺詐者的正確看法,即正確的社會輿論導向對遏制欺詐是很有效的。應把工作重點放在改變人們的觀念上,以使保單持有者在頭腦中形成一個固定的思維方式,即保險欺詐是一種非常錯誤的行為。然而,這樣一項教育工作是任何一家保險公司無法單獨承擔的,需要保險公司之間更多的交流與合作。此外,無論是保險界還是司法界,對保險詐騙的嚴重性、危害性都應給予充分的重視。

  2. 保險界、司法界、新聞界等要加強彼此之間的相互協作,協助保險界搞好預防。

  首先,國家的公安、檢察、審判機關應忠實履行自己的職責,認真查處各類保險詐騙案件,嚴格執法,堅決打擊犯罪分子。在辦理各類保險詐騙案件中,應及時將保險詐騙的狀況、動態以及預防保險詐騙的經驗教訓以各類司法建議書的形式通知保險機構,以便其及時調整和改進防範措施。各類出險的損失證明機關包括公證機關在證明過程中,應認真調查研究,嚴格審查,力求證明事項客觀、真實、準確、合法,避免因證明失實而導致保險機構被騙。其次,新聞界可以有選擇地把一些典型的保險詐騙案的破獲及其判決結果予以報道。這不僅是一種有說服力的教育,而且還會對一些潛在的犯罪人產生震懾作用。

  3. 另一個加強反欺詐鬥爭力度的武器是利用新技術、共享各種資訊。

  在保險欺詐案中,威脅最大的是那些欺詐慣犯,他們往往一次得手後,會連續不斷地進行欺詐活動,而且其欺詐行為都經過精心策劃,手段狡猾、隱蔽,不易被發現。但這類欺詐行為的表現形式及欺詐手段都十分相似,只是欺詐的保險人不同而已。由於以前各保險人之間缺乏聯絡,一個保險人掌握的保險欺詐人和欺詐行為特徵的資訊不能被其他保險人廣泛知悉,致使這類欺詐行為屢次得手。因此,建立一個反保險欺詐中心,收集有關資訊,使保險人共享該類資訊,加強保險人之間的聯絡與協作,使之能夠及時發現以相似手段進行的保險欺詐,將有效地防範保險欺詐的發生,降低欺詐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澳大利亞、加拿大、德國、義大利、愛爾蘭、挪威、英國和美國等都有這樣的組織,並且運作得相當成功。目前,我國還未成立該類專門組織。這種有組織地同保險詐騙作鬥爭的運作模式,值得成長髮展中的中國商業保險業學習和借鑑。

  二微觀防範。

  微觀防範是人們針對犯罪行為的具體防範,其主體是保險單位和從業人員。保險詐騙的微觀防範,筆者認為必須採取以下措施:

  1. 嚴格貫徹執行《保險法》及其他法律中的有關規定。

  我國現行的保險立法中,對保險欺詐已有不少具體規定,它們是預防保險欺詐的重要武器。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首先必須認真學習《保險法》及有關法律,領會其精神實質,正確掌握各項法律規定,並積極向社會各界,尤其是要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宣傳,使他們自覺地防止各種保險欺詐行為的發生。其次,當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實施保險欺詐行為,損害了保險人的利益時,保險人應該理直氣壯地依據有關保險法律的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積極向有關部門揭發、檢舉,要求對欺詐者予以行政或刑事處罰。

  2. 加強風險評估,提高承保質量。

  從許多欺詐案件中都可以看出,承保過程中的失誤和疏漏往往為保險欺詐打開了方便之門,甚至會成為導致欺詐行為發生的誘因之一。加強承保環節可以杜絕一部分欺詐行為的發生,使一些有欺詐企圖的人望而卻步,打消不法念頭,從而消除一部分欺詐隱患。所以,保險人承保時的危險勘查及風險評估是絕對必要的。保險人在風險勘查及評估過程中獲得的資料對保單的具體設計及釐訂保險費率具有重要意義。保險人在制定保險條款時,必須用詞準確、規範,對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必須明確具體。目前我國的許多保險條款均沒有明確列明保險欺詐是除外責任,僅僅是在除外責任中籠統地規定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顯然這樣的規定並沒有包含保險欺詐的全部內容。筆者認為,為了更好地防止保險欺詐行為的發生,在保險條款的除外責任中應列明欺詐責任。

  3. 建立科學的理賠規程,提高理賠人員的素質。

  欺詐人進行保險欺詐的最終目的是為了騙取保險公司的保險賠償金,因而保險公司的理賠工作就成為識破保險欺詐行為,阻止保險欺詐結果發生的最重要的,也是最後一道防線。因此,保險業必須做到以下幾點:1承保和理賠相分離,建立專門的高水平的理賠隊伍。保險是一門融法律、醫學、管理學、心理學、公共關係學等於一身的綜合學科,從事保險行業需要具有各類專業知識的專門人才。保險公司應加強對員工的業務培訓,提高理賠人員的素質,增強員工的辯別能力。2建立健全核賠機制。無論保險詐騙的手段多麼狡猾,但最後一關都必須經過保險理賠人員的確認。如果保險理賠的承辦人員把好這最後一關,則詐騙罪犯的陰謀絕不會得逞。建立健全核賠機制,要求切實加強事故調查、證明材料的稽核機制,嚴防假賠案、騙賠案的發生。具體而言,首先,要建立事故調查、材料稽核經辦人責任制,以增強經辦人員的責任心;其次,要建立查勘定損與理賠經辦人崗位分離制,杜絕“一人包辦到底”的現象;再次,要建立對查勘定損和理賠工作的集中後續監督制度;最後,應建立錯賠、被騙賠責任追究制度,對造成錯賠、騙賠的責任人要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處罰,嚴防道德風險的發生。

  保險詐騙論文範文二:新形勢下人壽保險的詐騙方式及防範對策

  內容提要:隨著我國保險事業的發展,保險詐騙案件也呈上升趨勢,主要特點是為騙取保險金而有預謀的投保,虛構保險標的;主要表現為帶病投保,冒名頂替,偽造證明,擴大損失等,這些現象都影響了保險業的健康發展,成為對保險公司盈利構成威脅的最大因素之一。研究新形勢下保險詐騙的特徵,加強內控制度建設,加大查勘和執法力度,各部門齊抓共管,綜合治理保險詐騙,是維護保險事業正常發展的重要保證。

  一、人壽保險詐騙的法律解釋及特徵

  我國《刑法》第198條對保險詐騙罪是這樣規定的: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程度,騙取保險金的;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4.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險財產損失,騙取保險金的;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有以上五種情形之一且數額較大的行為,就構成保險詐騙罪,法律即可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保險領域出現的這類違法犯罪現象,其社會危害性已構成了對保險業經營秩序的破壞,必須採取措施加以制止,所以1997年3月14日頒佈的新《刑法》對保險詐騙罪作了明確規定,為有效打擊和懲處這類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法律保證。

  根據《保險法》的定義,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從表面看,保險與賭博似乎有許多相似之處,都可能以較小的支出獲得較大的回報。投保人的心態不同,會產生不同的動機,實施不同的行為,造成不同的社會效果,演繹出不同的法律關係。人壽保險金的給付以保險責任事故的發生或出現約定的給付條件為前提,由於人的生命是無價的,無法用金錢來衡量,因而給付額以保險金額為上限,不存在通過保險獲得期望利潤的可能。人們對保險認識的侷限性,往往造成比較多的投保人從個人的投資回報和利益角度來看待保險,所以,不少人的保險意識存在偏差,認為投保得不到賠償就是“吃虧”,更有一些鋌而走險的不法分子,抱著賭博的心態投保,投機取巧,以虛構保險標的、編造保險事故、偽造證明材料、誇大損失程度等手段,使保險人陷入錯誤認識而向其支付保險金,從中獲取不正當的利益。這種行為的存在,給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構成威脅,影響著保險人的償付能力,最終危害的是廣大保戶的利益。

  新形勢下人壽保險詐騙的法律特徵可以概括為以下幾方面:一是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違法犯罪的故意,即有詐騙、非法獲取保險金的目的;二是主體的特殊性,即實施詐騙行為的人必須是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三是行為人在客觀上必須實施了利用人壽保險合同進行詐騙的行為:四是行為的結果侵害了受法律保護的金融保險秩序。

  二、保險詐騙案件的主要表現形式

  一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

  保險標的在人身保險中表現為人的生命或身體健康,而虛構保險標的是指投保人對根本就不存在的保險標的作虛假表示,使保險人誤以為保險標的存在而與之簽定保險合同的行為。其特徵表現為:投保人明知被保險人不存在或不符合投保條件,而故意為之,其主觀願望是為了騙取保險金。在人身保險中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已成為壽險公司最常見的問題之一。具體表現為:1.故意隱瞞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即將不符合投保年齡的人作為符合投保年齡的人投保。這一點《保險法》第54條已作了有利於投保人的規定,即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2.隱瞞既往病史或現有病症投保。3.隱瞞被保險人的真實職業。這一點在意外險中表現得尤為突出,投保人為了少交保險費或將保險公司不予承保的變為能保的,而故意將高風險職業作為較低風險的職業投保,也屬虛構保險標的行為。

  二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編造虛假事故原因或誇大損失程度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安全及健康為保險標的,這類保險除了個別是具有“儲蓄”性質的兩全保險外,大多都是以被保險人的死亡、傷、殘或疾病為給付條件的,在這種情況下有些投保人、受益人為了獲取保險金,就會人為地故意製造保險事故,往往採取殺害、傷害、虐待、遺棄、傳播傳染病等致使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患病。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1.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騙取保險金。其手法無非是偽裝被第三者襲擊;偽裝失足溺死、摔死;偽裝交通事故、中毒、疾病死亡或其它意外死亡等。這類案件在保險業發達的國家已經習以為常,在我國,隨著人們保險意識的普遍提高、投保金額的加大,也越來越成為犯罪分子選擇的詐騙保險金方式。2.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殘疾騙取保險金。由於一般的殘疾不會危及被保險人的生命,又會獲得一筆可觀的保險金,不少犯罪分子採取這種隱蔽性很強的方式來博得保險人的同情。20世紀末在臺灣地區發生的幾起“金手指”案,都是被保險人同時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鉅額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然後使自己的手指缺失,並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金,屬於典型的自殘後騙取保險金的方式。3.編造虛假的保險事故、偽造證明材料騙取保險金。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虛構事實,慌稱發生了保險事故,或者所發生的事故與保險無關,而設法偽造證明、製造成保險事故,來達到騙取保險金的目的。4.對發生的保險事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主要表現在給付醫療費的賠案中,開大方、開假方、所取藥物與病傷情無關、痊癒出院後大量帶藥等都是誇大損失程度的行為。

  三先出險後投保,隱瞞重要事實

  這種保險詐騙一般有兩種形式,一是被保險人先出險再投保,然後再提供精心“加工”後的索賠資料;二是被保險人在投保時故意隱瞞身體已有的殘疾,然後在保單生效後故意製造一起保險事故,慌稱該事故導致了殘疾,從而騙取保險金,這一點與上面所提到的編造虛假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有相似之處。

  四冒名頂替被保險人

  冒名頂替這種“移花接木”的詐騙方式,主要是利用沒有發生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的保險,將其他沒有參加保險的人所發生的事故“張冠李戴”,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

  三、保險詐騙的防範對策

  我國保險業走過了50多年的歷程,近年來保險業在不斷髮展壯大,人們對保險也有了進一步的認識,特別是《保險法》出臺後,我國壽險業更以超常規的速度發展。人們在保險意識不斷增強的同時,一部分心術不正的人在參加保險的過程中開始想發“保險財”。因此,我國的保險詐騙案件逐年上升。據統計,20世紀80年代末期,在我國的欺詐犯罪中涉及保險的僅佔2%,到了1992年已佔到4.5%,1994年則為6%,而在1997年僅廣州市發生的此類案件就比上一年增加30%;在國際上,保險詐騙也愈演愈烈。據資料顯示,1998年美國各類犯罪所得中,保險犯罪所得名列第二,僅次於毒品犯罪;歐洲每年被詐騙的保險賠款高達100億美元。防範保險詐騙已成為各國保險公司及司法機關研究的新課題。

  一加強內控制度建設,不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

  各家保險公司都有自己一套行之有效的內控制度,從內部管理角度來說,嚴格按章辦事,是有效地預防保險詐騙案件發生的重要措施。具體說來,一是要加強核保,嚴格把好承保關,將相當一部分詐騙分子拒於保險門外。首先應要求投保人如實填寫投保單,然後根據投保單上被保險人的年齡、職業、目前身體狀況及既往病史等情況,來決定是否承保。還可以對被保險人進行生存調查,通過當面接觸,核實被保險人目前身體是否健康、是否有能力支付應交的保險費等情況,以決定被保險人是否存在保險詐騙的動機。二是要加強對保險公司內?a href='//' target='_blank'>咳嗽苯逃?捅O沾?砣說募嘍健⒐芾恚?約跎倌諭夤脣岬謀O照┢?訃?姆⑸?S行磯噯酥??願醫?斜O照┢??氡O展?灸承┠誆咳嗽奔氨O沾?砣瞬蛔袷匾滴癲僮鞴娑ɑ蛐鉅夂夏薄⒋?ㄊ欠植豢?摹H綣?O沾?砣思憂糠?梢饈叮?謖掛凳保?芄謊細癜湊展?鏡囊滴窆娑ǎ?泵婧聳低侗H思氨槐O杖說納矸藎?湍苡行У胤樂勾?⊥侗!⑿楣貢O氈甑牡男形?保險公司內部人員不將本公司某些內部實務操作過程告訴投保人,不與他們同流合汙,那麼想實施保險詐騙的人就不會輕易得逞。三是要加強對理賠人員的培訓,增強對保險詐騙的甄別能力。理賠人員的基本素質和工作經驗直接影響對保險詐騙的識別能力,凡是欲行詐騙的案件,都是經過預謀的,具有很強的隱蔽性,但“智者千慮,必有一失”,只要提高警惕,總會發現疑點。在理賠時應重點注意以下幾種情況:1.相類似的病情,花費的費用差別很大;2.出險時間離保單生效日很近;3.索賠者有過保險詐騙記錄;4.治療不符合常規,一有病即到省、市大醫院進行檢查;5.所交保費與其實際收入不相稱;6.同時在多家保險公司投保高額保險;7.索賠資料有塗改的痕跡等等,都應當引起理賠人員的高度重視,從而加大查勘力度,找到有利證據後拒賠,甚至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配備高素質的調查人員,加大賠案查勘力度

  當理賠人員發現賠案有疑點時,必須配備專人對賠案進行調查,賠案調查也是保險公司受理賠案後,防止保險詐騙的最基本措施。設立專職調查崗,有利於調查人員在工作中積累豐富的經驗,增強反詐騙能力。調查崗對理賠調查人員有較高的要求,首先是政治素質過硬,要具備拒腐防變的能力;其次是業務素質高,能從細微之處發現疑點,找準突破口。只有選準了突破口,才能根據案情做進一步調查,想方設法瞭解事故發生的真實原因及有關事實真相,並試圖尋找更多的有用的真實資訊,然後根據調查情況詳細地寫出調查報告。在整個調查過程中,還要注意運用一定技巧,防止急躁和簡單化。

  加大查勘力度方面,除了要與各部門密切配合外,提高第一現場查勘率,掌握第一手資料也是有效避免保險詐騙必不可少的方法。現行的各種壽險條款一般要求保戶出險後10日內報案,多數公司對這一規定執行得不是很嚴,有的是在出險後幾個月甚至是一年多才報案,錯過了對賠案調查的有利時機,也為詐騙分子造假留下了充足的時間。壽險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條款規定要求保戶報案,並儘可能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對被保險人受傷或疾病做必要的記錄、核對、照相等。如果有條件,可以選擇規模大、信譽高的醫院作為定點醫院,並實行聯網,一旦有公司承保的被保險人住院,保險公司就能掌握一定的資訊,並直接參與治療過程的監控,從而能及早地識破有詐騙企圖的動機,有效地預防部分詐騙案。

  三充分藉助外部力量防止和查處保險詐騙

  由於社會上保險詐騙的手段越來越高明,技術越來越先進,僅靠保險公司的力量難以應付,因此,人壽保險公司要與醫院、交警、公安、檢察、法院及同業公司等協調好關係,並密切配合,必要時甚至可以取得被保險人所在的居委會、工作單位的協助。有些案件雖然掌握了對方造假的一些情況,但要進一步取得證據,還有許多法律障礙,比如保險公司無刑事取證權、強制措施權等,如果有必要,應該向公安機關報案,求得公安等司法機關的支援。

  保險業發展到今天,各家保險公司在反詐騙方面有著共同的利益,不存在競爭,應當加強彼此之間的合作,對於雙方都有用的核保、核賠資料應進行共享。如果條件允許,最好能成立全國性的壽險核保、核賠資料中心,以便能及時獲得資訊,及早地識破保險詐騙,降低查勘成本。

  四加大執法力度,沉重打擊保險詐騙活動

  為了維護金融秩序,對凡涉及保險詐騙的,無論金額大小,都應當給予重擊,觸犯刑律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通過媒體爆光,這是遏制保險詐騙的重要手段。這樣做,既可以對已犯罪的人進行特殊防範,防止他們不再犯罪;又可以對那些未達到犯罪程度的人或具有犯罪動機,準備犯罪的人發揮震懾作用,做到超前防範。另外,還可以對社會一般公眾進行法制教育,使他們懂法、守法。因此,各家保險公司對保險詐騙不要姑息遷就,一旦發現立即報案,以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而不能僅依《保險法》規定的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來處理了事。

  總之,人壽保險詐騙的方式多種多樣,反保險詐騙的工作任重而道遠,保險詐騙同其他經濟犯罪一樣,不僅僅是保險公司要重點打擊的事情,同樣需要全社會的支援,雖然我們不可能一時間將保險詐騙完全杜絕,但經過我們的共同努力,完全能夠將這類犯罪降到最低限度,從而為我國的壽險市場創造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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