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學前教育的論述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8日

  學前教育作為終身教育的基礎已經引起越來越多的關注,美國的“早期教育”和英國的“提前開端計劃”給我們提供良好的借鑑。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推薦的,希望大家喜歡!

  篇一

  《中國學前教育中的政府責任探討》

  【摘要】學前教育作為終身教育的基礎已經引起越來越多的關注,美國的“早期教育”和英國的“提前開端計劃”給我們提供良好的借鑑。所有的這些是都基於對幼兒教育重要性的認識、有關教育正外部性效益的發現和構建公共財政體制的需要。幼兒教育法律缺失、收費混亂、審批低效率、教師編制不合理是我國學前教育存在的主要問題。我們必須從這四個方面改進政府管制模式。

  【關鍵詞】學前教育;外部效應;政府管制

  在2010年7月29日釋出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中明確提出要基本普及學前教育,明確政府責任,加大政府投入,完善合理的成本分擔機制。學前教育已經在政府工作中上升到越來越重要的位置。而“入園難”和“入園貴”矛盾在我國日益凸顯,據統計,2007年全國學前三年毛入園率僅為44.6%,2008年47.3%,2009年也只有50.86%,是我國各級教育中普及率最低的階段。政府主導責任長期不明確、不落實,是我國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制約瓶頸。

  一、完善學前教育政府管制的理論基礎

  “入園難”和“入園貴”矛盾在我國日益凸顯,據統計,2007年全國學前三年毛入園率僅為44.6%,2008年47.3%,2009年也只有50.86%,是我國各級教育中普及率最低的階段。政府主導責任長期不明確、不落實,是我國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制約瓶頸。OECD的分析資料顯示:“幼兒教育是向終身學習的第一筆投資,是為滿足每個家庭更廣泛的經濟和社會需要的一項意義遠大的政策援助。”蔡迎旗,2007

  一正外部性

  大量的研究表明,學前教育對幼兒本身、幼兒家庭和社會都有極其重要的意義[1]。綜合分析我國現在忽視學前教育的原因是沒有認清學前教育存在的巨大外部性,以及長遠的巨大收益。用諾貝爾獎獲得者Amartya Sen的解釋是:“可以說,之所以如此忽視這一重要舉措投資兒童早期教育,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對童年的質量和含義方面的認識很狹隘――甚至是相當狹隘的緣故。”[2]

  對幼兒個體的效益主要是在於培養和發掘兒童的能力,減輕先天性殘缺帶來的負面效應,對幼兒的長短期都會有顯性和隱性的影響。而對家庭的效益,如果學前教育的價格合理,可獲得性高的話,孩子母親可能在就業和辭職照顧孩子之間選擇就業,這對於一個家庭的經濟狀況和母親的人生髮展產生正面的影響,尤其是那些弱勢的家庭和單身母親。根據一份由David Weikart的一份早期教育成本和效益的研究顯示:對社會的效益主要是在於國家以後可以得到更多、更好的勞動力,社會發展有強大的凝聚力和前進力。兒童未來的就業和收入情況好,犯罪率低,社會關係融洽。

  Schweihart研究得出兒童的教育投入是回報率最高的投資,到兒童27歲時,投入回報率為1:7.16。研究新結果得到這些兒童40歲是,投入的總體回報率是1:17.07。其中對幼兒個人的回報率是1:4.17,對社會的回報是1:12.9Schweihart,Lawrence,2006。

  二學前教育領域的資訊不對稱

  學前教育的專業性以及資訊蒐集成本決定了教育的供求雙方會出現資訊不對稱問題,這個為政府介入學前教育市場提供了理論基礎。學前教育在整個終生教育中佔據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所以這就需要政府高度關注教育領域的資訊不對稱問題,重視公共生產和對私人生產的管制和約束,提高教育領域的競爭性,及時釋出有關教育成本資訊,公正,公開,透明。

  無論公共生產還是私人生產,政府都需要承擔相應的公共管制的義務,但是可能在管制手段上有所不同。私人幼兒園的設立,政府需要加大對其審批階段的資訊考察,統一審批機關,分散審批權。必須要仔細核實提交的相關資訊。著重在准入資格、財務資訊、收費標準等方面進行規制。而對於公辦幼兒園,主要側重於課程設定,教育體系的設立,還有入學資格的分配,遵循“積極歧視”的原則,優先考慮家境貧困的孩子。

  三政府的角色定位和職責

  教育市場的外部性和資訊不對稱的確要求政府的介入,政府管制從很大程度上來說有利於學前教育的普及,促進了教育的公平。但是在實際中,政府已經基本變成了義務教育的代言人,大有將幼兒園擠出市場的咄咄氣勢。一方面在財政性教育經費的分配方面,政府傾向於把優勢教育資源撥給義務教育階段。在一方面政府就利用編制來區分幼兒園教師待遇。嚴重打擊了教師的積極性。

  學前教育是終身教育的開始,是教育公平的起點和基礎,學前教育的公平與否對未來的個人發展都有重要影響。政府應該明白自己的角色定位和職責,不要過多的運用行政和立法手段來干預,製造出這樣那樣的不平等,編制本身沒有什麼,關鍵的是背後的教師福利待遇,和對幼兒園教師的有效激勵。不合理的編制將嚴重影響政府職能的履行以及教育的公平性,合理解決教師的編制問題對於學前教育的發展還是服務型政府的構建都有積極的意義。

  二、對現有學前教育管制措施的評價

  我國教育行政部門通過准入管制、價格設定、教師資格認定、考試管制和教學評估等手段加強對各類學校的控制。以下就從學前教育的價格管制、行政審批和教師編制三個方面來討論政府管制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價格管制

  由於學前教育的特殊性,缺乏《學前教育法》,沒有統一的收費標準或者是明確的收費管理。不同的地方政府制定的標準不一致,而且管理嚴重不足,收費專案層出不窮。

  從1996年到2007年的學前教育相關資料,從教育支出從絕對規模來看,在1996-2007年之間,呈現出迅速增長的趨勢,從1996年的29.14億元增加到2007年的157.14億元,增長了5.39倍,近似和全部教育經費的增長相同。但是從其相對規模來看,無論是佔全部教育經費的比例,還是佔GDP的比例,預算內教育經費佔財政性教育經費的比例都表現出出奇的平穩,基本保持不變。雖然財政撥款的增長基本保持不變,但是無論公辦園還是民辦園各項收費飛速上升。[3]

  一些公辦幼兒園表面上收費不高,但是“不找關係,有錢也進不去”,資源嚴重緊缺,所以家長“自願”形式收取所謂“贊助費”、各種名目的學費等。民辦園“兩極分化”嚴重,條件和公辦幼兒園差不多的收費一般讓普通民眾難以承受;而收費低廉的又往往辦園條件差、師資水平低,甚至是黑戶幼兒園,讓家長難以放心。

  二審批制度不合理,效率低下

  在我國托幼機構登記註冊還是比較混亂、隨意、人為控制因素的情況和弄虛作假的情況嚴重影響想了學前教育的質量和教育的均衡化發展。我國的幼兒園審批需要經過政府,教育局,民政部門的批准,有時候三個部門各自為政,互不通氣,嚴重影響了審批效率。所以低效率和缺乏協調給一些非法幼兒園造成可乘之機,他們乾脆不註冊,各項硬體和軟體設施均不達到相應標準,由於幼兒園的供小於求,這些幼兒園同樣是人滿為患。同時因為我國的審批缺乏取證環節,很多已經註冊的幼兒園通過各種造假手段,挪用和借用其他機構的資產,賄賂和收買相關部門而取得辦學資格證。

  另外,從相關的幼兒園申辦審批標準來看,我國教育部門極為重視相關的硬體設施,如玩教具的稽核已經細緻到玩具的種類和數量。而忽視幼托機構是否具有持續和高質發展的物質後盾與留住優質師資的實力。相關部門對什麼是支援幼托機構生存和質量的根本基礎本末倒置。

  三人事編制得不到解決,幼師待遇差

  在1995年《教育法》中,即明確規定了幼兒園教師享受與中小學教師同樣的政治和經濟待遇。但是我國的幼兒園教師待遇普遍很低,缺乏明確的編制標準,只是籠統地歸入中小學教師中,缺乏繼續教育的機會和條件。幼兒園改制後,幼師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下降,尤其是農村的幼兒園教師,數量佔到70%,但是卻沒有解決最基本的身份和待遇問題,保險、培訓、醫療等問題都亟待解決。

  2001年,國務院辦公廳、中編辦和財政部共同釋出關於中小學教師編制的檔案,因為檔案中沒有明確包含幼兒園教師,在執行與實施的過程中,某些地方甚至將現有的公辦幼兒教師排除在國家教師行列之外。[4]

  三、對現有問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針對現有學前教育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以下主要從學費管制、審批制度、教師編制三個方面來提出相關的政策建議。

  一制定《學前教育法》,依法保障和支援學前教育的發展

  在教育法律體系日趨完善的同時,唯獨學前教育的專門性法律尚存在空白。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學前教育順利發展的基本保障,是阻止當前學前教育持續滑坡和促進學前教育發展的關鍵。比較而言,義務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教育等則有全國性的專門性法律。很多學前教育中產生的問題是由於沒有專門性的立法來支撐發展。各個部門之間相互推卸責任,學費管理、辦園審批、教師編制等方面的問題一直存在,但是遲遲得不到解決,關鍵還缺少明確的法律約束和政府責任,以及相關的懲罰機制。

  二加大學前教育學費管理,防止亂收費加重家長負擔

  政府對學前教育的發展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該根據具體情況對相關的幼兒教育收費實施管制,各個行政、教育、民政部門之間應該完善協調機制,認真核實各幼兒園的實際成本以及其合理性。[5]也可以借鑑國外的收費制度,根據幼兒的年齡進行收費,年齡越小就越需要照顧,這收費會相應提高。[6]同時收費也要考慮幼兒在園時間,時間有長有短,不同時間的幼兒園的收費也應該隨之改變。另外,當地的經濟水平也是收費依據之一,我國的東部沿海地區經濟水平高,則幼兒園收費也隨之上漲;而相對落後的西部地區學費應該下調,防止因為經濟狀況而使幼兒沒有接受學前教育。

  三改革審批程式,提高審批效率及有效性

  借鑑美國幼兒看護中心的審批機制,我們應該統一審批機關,分散審批權。負責審批的機關是唯一的,防止各個部門各自為政,導致辦事效率低下;分散審批權,可以使幼兒園的建立能使審查工作更加的細緻專業,各個因素都考慮在內。

  著重加強審批的取證工作,對已經提交的相關證明都必須要仔細核實,派專家進行實地核實考察,隨即從各個部門抽調專家,避免人為的干擾;同時要建立相應的檔案管理,實行問責制,如果事後發現存在虛假情況而未被發現,應該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同時,將稽核的重點放在辦園人的經濟實力,教育背景,教育理念,辦學熱情和人力資源,而不僅僅注重一些直接的裝置和玩教用品。

  四制定政策,落實學前教育教師的編制和職後進修培訓

  我國的幼兒園教師待遇普遍很低,缺乏明確的編制標準,只是籠統地歸入中小學教師中,缺乏繼續教育的機會和條件。幼兒園改制後,幼師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下降,尤其是農村的幼兒園教師,數量佔到70%,但是卻沒有解決最基本的身份和待遇問題,保險、培訓、醫療等問題都亟待解決。

  教育行政部門應該重視學前教育教師的隊伍建設,提高教師待遇,認真落實相關的政策決定;完善教師的再培訓制度,完善教育培訓制度,建立多層次、多種形式、多元開放、立體交叉的幼兒教師教育與培訓體系;同時要注重教師建設和國際接軌,及時更新教育觀念,不是僅僅將學前教育看作是義務教育的準備階段,更多的是培養孩子各方面的綜合能力,養成良好的思維和交流習慣;增強幼兒教師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實現和完善師生的互動,有效和積極引導孩子的興趣和學習慾望。

  參考文獻:

  [1]Samuel B,Sebastian G.,Marco M.Giving Children a Better Attendance and School-Age Profiles[R].World Bank,WPS4240.

  [2]OECD data.The Norwegian Ministry of Children and Family Affairs,OECD-Thematic Review of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Policy[R].

  [3]曾曉東,範昕.建國60年來我國學前教育財政制度改革研究[J].幼兒教育,200910:1-4.

  [4]馮曉霞.我國學前教育法規與政策的缺失和對策研究[J].學前教育研究,2008.

  [5]蔡迎旗,馮曉霞.政府財政投資幼兒教育的合理性[J].比較教育研究,20074.

  [6]傅松濤,苗麗,楊曉鋒.教育考責制與美國政府教育責任的強化[J].比較教育研究,20077.

  基金專案:浙江財經學院校級研究生專案“公共財政框架下的學前教育成本分擔機制研究――以浙江省為例”10yjs05。

  作者簡介:陳玲1987-,女,浙江財經學院財政與公共管理學院研究生,研究方向:財政理論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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